钦北区2021年稻谷生产补贴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在稻谷主产区实施稻谷目标价格补贴、早稻生产补贴等政策精神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关于印发2021年稻谷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财建〔2021〕50号)要求,结合钦北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实施稻谷补贴政策,切实保护好种粮农民利益,更好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是突出稻谷,保障重点。明确稻谷补贴同特定作物稻谷挂钩,与其他涉农补贴相区别,做到专款专用。提高稻谷补贴资金的精准性和指向性,切实稳定我区稻谷生产能力,确保口粮绝对安全。
二是加强引导,调整结构。按照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补贴资金使用要有利于引导种植结构调整,促进增加绿色优质稻谷供给。
三是落实责任,提高效率。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自治区总体方案部署要求,压实各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工作责任,确保补贴政策的全面准确贯彻执行,切实让稻谷生产者得益。严格管好用好上级下达的补贴资金,专项用于稻谷生产补贴。稻谷补贴实行年内统一申报、核验、测算标准、发放,减轻基层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二、稻谷生产补贴资金的使用
(一)补贴资金来源和用途。
钦北区2021年稻谷生产补贴资金总额603万元,为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用于对稻谷生产者按种植面积给予补贴。
(二)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1.补贴范围:钦北区辖区范围内。
2.补贴对象:辖区范围内的水稻生产者(包括普通农户、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年内种植早稻、双季稻原则上都给予补贴,重点支持双季稻规模种植。
稻谷生产补贴只对实际种植粮食的生产者给予补贴,对合作社或企业与农户以订单形式,只在产后收购粮食的,对合作社或企业不予补贴。
实施稻渔综合种养的田块,水稻面积占比达到90%以上且有正常产量的列入补贴,否则不给予补贴。旱改水的稻田通过自然资源部门验收确认为水田,并有正常产量的列入补贴范围。
2021年已申报领取优质稻产业以奖代补的,不得重复申报领取稻谷生产补贴。
(三)稻谷生产补贴面积依据。
实行补贴面积申报制,申报者须在2021年8月31日前完成申报的才予以补贴。
水稻生产者按早稻、双季稻(同一地块种植早、晚两季水稻的,不含再生稻,下同)面积分别申报,以便核验。
已经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或加入合作社的,由实际种植的一方申报补贴,同一地块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重复。
以水稻生产者土地承包证(土地确权证)、土地流转合同、村委开具证明(生产队长签字确认)或种植面积核验报告(内容包括种粮大户核验面积申请书,镇、村核验小组调查走访、实地测量面积报告,按产量测算面积等)为依据。
农民合作社申报补贴应当提供合作社统一经营(统一租用土地、统一用工、统一生产物资采购、统一购买社会化服务、统一产品销售)方面的佐证材料,有规范章程,不能多个社员联合为一户进行申报。
已经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或加入合作社的,由实际种植的一方申报补贴,同一地块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重复申报。
(四)补贴标准。
采用分类分档补贴标准方式,按照不同种植规模和复种方式分别测算补贴标准。结合钦北区实际,补贴标准分为3个档次:
1.种植面积20亩(含20亩)以上的水稻生产者种植双季稻的,每亩补贴300元。
2.早稻种植面积10亩(含10亩)以上的水稻生产者,每亩补贴200元(已申报双季稻种植补贴的,不得重复申报早稻补贴)。
3.早稻种植面积10亩以下的生产者,在测算上述第1、2点全区所需补贴资金后,余下补贴资金总量全部用于补贴早稻种植面积10亩以下的生产者,每亩补贴100元以内。
(五)稻谷生产补贴目标任务。
通过稻谷生产补贴,积极引导和鼓励生产者发展绿色生态农业,大力推广绿色防控、有机肥替代化肥、稻田冬种绿肥、秸秆还田、稻田综合种养等技术和模式。
(六)补贴资金的下达和兑现。
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局拨付各镇(城区)财政所,由财政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兑付给稻谷生产者。
补贴资金应通过转账方式兑付,原则上不允许现金兑付。
三、职责分工
(一)区财政局。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分配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对各镇、长田街道的补贴对象、面积和补贴资金给予书面批复。牵头负责稻谷补贴资金的拨付、清算及监督检查等工作。督促各镇(城区)财政所核拨(发)兑付各镇、长田街道补贴资金,办理稻谷补贴资金结算及监督检查补贴资金的安全使用。
(二)区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制定稻谷补贴实施方案及稻谷补贴实施工作流程,制定稻谷补贴资金分配方案,负责做好稻谷生产补贴业务指导培训、基础数据采集、汇总、分析、上报,测算补贴标准,向区财政局提供资金分配方案等工作。
(三)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和镇人民政府共同开展抽查核验工作,审核结束后,会同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共同制定补贴资金发放方案(补贴对象、面积、标准、金额),联合行文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四、工作流程及时间安排
(一)制定实施方案(2021年6月30日前)
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按照自治区有关部署要求,结合钦北区实际,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制定钦北区实施方案。方案2021年6月30日前报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二)加强政策宣传发动(2021年7月)
区直各有关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及长田街道办事处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政策宣传,严明申报纪律,要认真落实发动生产者申报工作,确保政策宣传到位,家喻户晓。
(三)组织申报(2021年7月—8月)
执行落实稻谷生产补贴自愿申报制,申报主体向村委提出申请(其中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要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由村委审核、汇总、盖章后统一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
(四)镇级审核公示(2021年9月30日前)
各镇人民政府、长田街道办事处负责收集汇总各申报对象材料(包括农户姓名或单位名称、补贴面积、水稻种植地点等内容),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实地审核,召开补贴面积审核会议(留存会议记录),在镇人民政府、长田街道办事处、村委(社区)公示7天。公示期间出现的异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进行核实和修正,必要时要进行二次公示。
(五)汇总上报(2021年10月)
公示无异议后,各镇人民政府、长田街道办事处对补贴申报、审核情况进行汇总,并以正式文件呈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有条件的镇可以将此项补贴信息录入“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通过系统完成稻谷生产补贴工作的公示格式导出、审核、汇总、测算工作。
(六)组织区级联合审核(2021年10月)
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和各镇人民政府、长田街道办事处共同开展抽查核验工作,对每个镇、长田街道办随机抽取1—2村,每个村随机抽5—20个农户进行核验。若利用“农机慧眼多功能一体机”进行测量面积的,补贴面积则以测量的面积为准。此外,对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申报面积排在本区前5名的,列为重点必查对象。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相关镇重新核实、公示,经查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对象,进行通报和处罚。
(七)呈报区人民政府审定(2021年11月)
区级联合审核结束后,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发展改革局共同制定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分配方案(补贴对象、面积、标准、金额),联合行文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八)批复和公告(2021年11月)
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分配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区财政局牵头,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区发展改革局对各镇、长田街道的补贴对象、面积和补贴资金给予书面批复。各镇、长田街道收到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批复文件后,要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在补贴对象所在的村打印张贴补贴资金发放公告。
(九)发放补贴资金(2021年12月)
各镇、长田街道的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批复文件印发后,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各镇(城区)财政所,由各镇(城区)财政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及时将补贴款发放到补贴对象的专门账户。
(十)及时总结报送补贴发放工作情况(2021年12月)
各镇、长田街道做好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总结、发放资料收集存档,工作总结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汇总。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形成我区补贴基础数据及实施情况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稻谷生产补贴工作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各镇人民政府、长田街道办事处是稻谷生产补贴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工作统筹,抓实抓细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申报、核实和张榜公示公告、信息审核、录入及上报等工作,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区直各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长田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稻谷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和舆论引导工作,通过广播、电视、网络以及新媒体等多形式宣传,使基层干部群众、广大农户、各类稻谷生产经营主体了解稻谷补贴政策的意义和内容,提高各补贴对象的知晓度、满意度和政策的导向性。
(三)做好基础工作。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实行补贴兑付“一卡(折)通”。各镇、长田街道要坚持并完善此前涉农补贴行之有效的补贴公示、补贴信息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补贴政策公开透明、补贴对象信息动态更新、补贴信息完整真实。
(四)严明申报纪律。申报者必须如实填报补贴面积,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建立个人诚信记录,对骗取、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记入个人失信记录。对失信者,视情节,取消其当年及今后两年补贴申请资格,进行全区通报,3年内不得申报农业农村部门的项目和各类奖项。因露天焚烧秸秆或违规使用不合格肥料、禁限用农药等投入品,受到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处罚的生产者,取消其当年申报补贴资格。
(五)做好绩效评价管理工作。严格落实稻谷生产补贴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目标,切实落实资金任务清单要求,做好资金发放及绩效管理等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取得实效。严格执行落实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确保资金安全、干部安全、群众受益。
附件:1.XX镇人民政府关于申报2021年稻谷生产补贴的公告
2.2021年稻谷生产补贴申报表
3.XX镇XX村申报2021年稻谷生产补贴汇总表
4.XX镇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稻谷生产补贴的公示
5.XX镇人民政府关于报送2021年稻谷生产补贴面积的函
6.XX镇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稻谷生产补贴标准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