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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健全钦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工作制度,促进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局牵头起草了《钦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对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请于2021年12月17日前反馈我局。联系人:黄巧玲,联系电话:0777-2895973,邮箱:qbqnjz@163.com。
钦州市钦北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6日
钦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自治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桂农发〔2014〕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提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是指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后,极少数尚未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的村民小组或承包期内应该取得但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的补充登记颁证,以及承包户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需要办理补充、变更、换发(补发)、注销等登记管理。
第三条 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区、镇、村各级应配备固定的工作人员负责日常登记管理工作。镇(街道)应于每月10日前收集报送一次辖区内承包户诉求材料至区农业农村局。
第二章 补充登记
第四条 因各种原因,错过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中确权阶段的应确权户,具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条件,可申请补办确权登记颁证手续,基本程序如下:
(一)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填写《钦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申请表》;
(三)承包方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四)发包方(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同意签字且按指印的会议记录或决议等。村民小组长签名、村民委员会、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逐级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申请表上分别签署意见后,报送区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审核;
(五)约定时间进行地块指认(或安排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测量)。完成确权资料内业处理、确权信息公示、信息核定、合同签订、申请颁证程序,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颁证。
第五条 审核流程:发包方(村民小组)核实并签署意见→村民委员会核实并签署意见→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查并签署意见→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区人民政府审批颁证。
第六条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农业农村局在新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
(四)需要实地查看的,应进行查验。在实地查验过程中,申请人应当给予协助。
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村民小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核实并签署意见后上报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核实并签署意见后一式两份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发包方(村民小组)报送的材料予以审查。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向区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区农业农村局对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区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补正。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八条 因农村土地确权存在问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一)承包方代表姓名、身份证号码登记有误,或家庭成员姓名、与承包方代表关系登记错误的;
(二)承包土地的坐落、名称、面积有错漏的;
(三)承包地块数量不准,农户要求增加或减少承包地块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办理变更登记的基本程序:
(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填写《钦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信息变更申请表》;
(三)发包方(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上分别签署意见;
(四)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承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审查并签署意见,符合规定的,报送区农业农村局;
(五)区农业农村局对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修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补正。不符合变更登记要求的,要作出书面答复;
(六)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修改情况及时变更归档材料和更新信息系统数据;
(七)涉及农户之间地块变动要求双方签名同意,认可变更,交还已发证书作废处理,上报区人民政府审批重新发证;
(八)颁证后,农户之间一方认为地块错误要求更正,另一方不认可的,要求镇村组作调解处理,农户之间不接受调解的,可向区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作仲裁和判决处理,凭仲裁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申请确权颁证。
第十条 非确权工作原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变更承包地块登记,办理变更程序与前款相同:
(一)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
(二)退耕还林等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
(三)因国家或集体公益建设征用、占用,导致承包地块面积减少的;
(四)因水毁、地面沉降、塌方等自然灾害毁坏且无法恢复耕种,导致承包地块面积减少的;
(五)因修路、建房导致承包地块面积减少的;
(六)经有关部门批准改为非农用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更换承包户代表。新的户代表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备享受本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益资格的人员。更换新的户代表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本户十八周岁以上家庭成员在申请书上签字且按指印同意,并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书内要注明新的户代表与原户代表的关系,并注明其他家庭成员与新的户代表关系;
(二)《钦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信息变更申请表》;
(三)新的户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五)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因承包农户家庭分户、合并要求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承包方提交由十八周岁以上家庭成员签字且按指印同意分户或并户的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钦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信息变更申请表》;
(三)分户或并户前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
(四)变更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
(五)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六)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其他材料。
第四章 换证登记
第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要求换发承包经营权证书,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钦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证申请表;
(三)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其他材料。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承包经营的土地全部灭失的;
(二)承包经营的土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
(三)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或者放弃承包经营权的;
(四)全户消亡,应依法收回承包耕地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发包方(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钦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注销申请表》,提供所涉农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原件、农户全部承包土地灭失、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农户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全户消亡的证明材料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民委员会核实并签署意见→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查并签署意见→报送区农业农村局;
(三)区农业农村局对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并加盖“作废”章。
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需要依法“更正”、“变更”、“转移”、“换证”、“注销”登记的,承包方应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要依法注销该证,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发包方(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民委员会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三)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通过审查,确认属注销情形的,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向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注销申请;
(四)区农业农村局审核,符合注销条件的,报区人民政府同意,进行公告,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五)公告程序为:《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公告》送达承包户并签署《送达回证》→所辖的村民小组张贴公告→所辖的村民委员会张贴公告→所辖镇(街道)公示栏张贴公告→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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