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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2023年08月21日
标  题: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北区解决城镇范围内(不含市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个人建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北政发〔2023〕8号发布日期:2023年08月21日
效力状态: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北区解决城镇范围内(不含市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个人建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23-08-21 17:30     来源: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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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北区解决

城镇范围内(不含市中心城区)国有建设

用地个人建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

现将《钦北区解决城镇范围内(不含市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个人建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此页无正文)



2023821



钦北区解决城镇范围内

(不含市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个人

建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54号)、《钦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钦州市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钦市自然资规20222号)精神,现就加快解决钦北区城镇范围内(不含市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个人建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结合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

(一)本实施方案适用于解决20218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54号)出台之前,钦北区城镇范围内(不含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的个人建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2021810日桂自然资发202154号印发后新形成的问题不属于本实施方案解决范畴。

(二)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鉴定,房屋结构、质量安全合格。

(三)建设项目用地需符合城镇建设规划,用地地类在2009年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为建设用地,已有土地征用协议、征地补偿发票凭证和村集体出具已完成征收不存在争议的证明,房屋已建成使用,建设层数不高于六层,房屋建设高度不高于24米。

(四)土地、房屋权属清楚、无纠纷,经公示无异议。

二、解决时限

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个人建房项目的权利人应当在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4810日前,向辖区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报材料。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三、实施流程

土地使用者(使用权人)向房屋所在辖区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个人住宅权利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登记造册,分批次报区自然资源局(报送材料见附件12)进行认定。

)区自然资源局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个人建房进行情况认定,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到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机构出具房屋鉴定报告。

)区自然资源局对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鉴定,房屋结构、质量安全合格的个人建房进行依法审查、查处。

)已依法进行处置的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个人建房,由区自然资源局补办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完善建设手续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手续后,通知权利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实施类型和办理程序

(一)关于解决原违规用地建设的问题

1987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至2004102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出台前,违规用地建成的房屋(小产权房除外)且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由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房屋结构、质量安全合格的,经区自然资源局对该违法建筑进行依法审查、查处后,由土地使用者向区自然资源局申请补办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完善建设手续并取得符合规划的核实意见后,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办理程序及要求如下:

1申请。土地使用者向区自然资源局提交补办出让手续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所需提交材料清单见附件3)。

2审批。区自然资源局受理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审查通过且权属公示无异议的或提出异议不成立的,由区自然资源局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后,形成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3签订出让合同。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根据批准的方案,由区自然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缴清土地出让金。

4完善建设手续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手续。土地使用权人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向区自然资源局申请补办《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材料见附件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材料见附件6)手续后,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材料见附件7)。

5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使用权人持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规划的核实意见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向区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9)。

(二)关于个人建房占地超出批准用地范围的问题

1.个人建房不动产权证登记面积小于150平方米,实际建房用地面积超出原批准面积3%以内含等于用地且不影响规划的,个人建房不动产权证登记面积大于150平方米,实际建房用地面积超出原批准面积4.5平方米以内(含等于)且不影响规划的,由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房屋结构、质量安全合格的,经区自然资源局对该违法建筑进行依法审查、查处后,按审批面积办理规划核实和不动产登记。办理程序及要求如下:

1申请。土地使用权人向区自然资源局提交规划核实申请及相关材料(所需材料见附件7)。

2)审批。区自然资源局受理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并通过现场核验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自然资源局出具符合规划的规划核实意见。

3)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使用权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规划的核实意见,向区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9)。

2.个人建房用地(权利性质为出让)超出上述标准范围,超出范围用地对规划无影响,房屋建设层数不高于六层,房屋建设高度不高于24米的,由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房屋结构、质量安全合格的,经区自然资源局对该违法建筑进行依法审查、查处后,由土地使用者向区自然资源局申请补办协议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完善建设手续并取得符合规划的核实意见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办理程序及要求如下:

1申请。土地使用者向区自然资源局提交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申请(所需提交材料见附件4):

2审批。区自然资源局受理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审查通过且权属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自然资源局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后,形成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3签订出让合同。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根据批准的方案,由区自然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土地使用者缴清土地出让金。

4完善建设手续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手续。土地使用权人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向区自然资源局申请补办《用地规划许可证》(所需材料见附件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需材料见附件6)手续后,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所需材料见附件7)。

5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使用权人持用地批复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规划的核实意见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向区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见附件9)。

(三)关于个人建房占地不超批准用地范围,但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问题

个人建房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因许可审批不规范造成超建筑面积的含未报先建、超层建设、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大于5平方米以上等问题),房屋层数不高于六层,房屋建设高度不高于24米的由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房屋结构、质量安全合格的,经区自然资源局对该违法建筑进行依法审查、查处后,由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完善建设手续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手续,按规划许可面积办理不动产登记。

办理程序及要求如下:

1)申请。土地使用权人向区自然资源局提交补办《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及相关材料(所需材料见附件6

2)审批。区自然资源局受理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审查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或提出异议不成立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规划核实。土地使用权人向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工程规划核实并出具规划核实意见(所需材料见附件7)。

4)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使用权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规划的核实意见等相关材料,向区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见附件9)。

(四)关于个人建房提高容积率的问题

个人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符合现行规划建设,但建成的房屋容积率(层数)超出了房屋所在区域的总平面布置图约定的容积率(层数),房屋的建设层数不高于六层,房屋建设高度不高于24米的,由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房屋结构、质量安全合格的,经区自然资源局对该违法建筑进行依法审查、查处后,由土地使用权人向区自然资源局提出办理提高容积率手续申请,经区自然资源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土地使用权人缴清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完善建设手续并取得符合规划的核实意见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建成房屋容积率(层数),原则上以房屋所在片区具体建设控制规划要求或总平面布置图进行确定;如建成房屋所在区域没有片区具体建设控制规划或总平面布置图的,统一按六层,房屋建设高度不高于24米核准起始容积率。

办理程序及要求如下:

1申请。土地使用者向区自然资源局提交提高容积率手续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所需提交材料清单见附件8)。

2审批。区自然资源局受理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审查通过且权属公示无异议的或提出异议不成立的,由区自然资源局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后,形成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3签订出让合同。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根据批准的方案,由区自然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土地使用人缴清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取得用地批准文件。

4完善建设手续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手续。土地使用权人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向区自然资源局申请补办《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材料见附件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材料见附件6)手续后,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材料见附件7)。

5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使用权人持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规划的核实意见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向区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9)。

(五)关于个人建房二层以上擅自外挑且正射投影超出批准用地范围的问题

个人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建房二层以上擅自外挑(含阳台、花池、飘窗、设备挑板等特殊结构),且正射投影超出批准用地范围,特殊结构最宽处与规划允许外挑宽度之和不超过2.1米(含等于)的。由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房屋结构、质量安全合格的,经区自然资源局对该违法建筑进行依法审查、查处后,对擅自出挑超出部分进行整改拆除,由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手续。确实无法整改拆除的,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按审批面积出具核实意见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办理程序及要求如下:

1)申请。土地使用权人向区自然资源局提交规划核实申请及相关材料,所需提交材料清单如下(所需材料见附件7

2)审批。区自然资源局受理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并通过现场核验且公示无异议的或提出异议不成立的,由区自然资源局出具符合规划的规划核实意见。

3)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使用权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规划的核实意见,向区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见附件9)。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积极推动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防止违法违规行为或借机搭车收费,明确责任主体、措施和时限,加快推进。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实施方案的宣传,负责做好辖区内权利人提交材料初审,对房屋建设时间进行认定。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历史遗留问题的分类处置、进行违法处罚,补办出让手续、补缴补交出让金,完善建设手续、规划核实出具核实意见,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三)疏堵结合,严控新增。坚持疏堵结合严控新增,加快实现用地审批、土地供应、规划许可、开发利用、执法监察等全业务链条封闭动态监管,从源头上避免出现新的历史遗留问题。对不在本实施方案截止时间前申请处置的违法建筑将组织专项行动,进行严厉打击。

六、其他

(一)本方案自印发之日施行,截止时间为2024810日前,由权利人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报材料,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二)本方案未提及的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按自治区、市相关文件进行处置。


附件:1.钦北区XX镇(街道)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个人住宅情况汇总表

2.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材料清单

3.原违规用地建设需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申请材料清单

4.个人建房占地超出批准用地范围的需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申请材料清单

5.个人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申请材料清单

6.个人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申请材料清单

7.个人建房办理规划核实意见的申请材料清单

8.个人建房提高容积率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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