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一、起草背景和意义
为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进一步提高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自然资源部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相继印发了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和在不动产登记领域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工作方案,将“加快处理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纳入了实践活动内容,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1年广西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登记财产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33号)、《钦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钦州市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钦市营商办通〔2021〕6号)和《钦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钦州市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钦市自然资源规﹝2022﹞2号)精神,推进解决个人建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出台了《钦北区解决城镇范围内(不含市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个人建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以加快推进解决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回应社会各界关切,维护社会稳定。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5.《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6.《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7.《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
8.《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
9.《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2010年12月经国土资源部修正);
10.《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
11.《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54号)。
12.《钦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钦州市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钦市自然资规﹝2022﹞2号)。
三、起草过程
区自然资源局牵头起草《实施方案》,并多次向各镇及区住建等18个相关部门意见,同步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经逐条认真研究梳理,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实施方案》。
四、主要内容及说明
《实施方案》有五大部分,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和条件、解决时限、实施流程、实施类型和办理程序、工作要求、其他。
《实施方案》适用于解决2021年8月10日桂自然资发〔2021〕54号文件出台之前,钦北区城镇范围内(不含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的个人建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鉴定,房屋结构、质量安全合格。建设项目用地需符合城镇建设规划,用地地类在2009年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为建设用地,已有土地征用协议、征地补偿发票凭证和村集体出具已完成征收不存在争议的证明,房屋已建成使用,建设层数不高于六层,房屋建设高度不高于24米。土地、房屋权属清楚、无纠纷,经公示无异议。
截至2024年8月10日。
具体实施流程如下:
1.土地使用者(使用权人)向房屋所在辖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
2.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初审,并登记造册,分批次报区自然资源局认定。
3.区自然资源局认定,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到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机构出具房屋鉴定报告。
4.区自然资源局对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鉴定,房屋结构、质量安全合格的个人建房进行依法审查、查处。
5.已依法进行处置的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个人建房,由区自然资源局补办手续,通知权利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实施类型和办理程序及要求
《实施方案》具体解决以下五类问题
1.关于解决原违规用地建设的问题。
2.关于个人建房占地超出批准用地范围的问题。
3.关于个人建房占地不超批准用地范围,但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问题。
4.关于个人建房提高容积率的问题。
5.关于个人建房二层以上擅自外挑且正射投影超出批准用地范围的问题。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2.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3.疏堵结合,严控新增。
(六)其他 2021年8月10日桂自然资发〔2021〕54号文件印发之日起形成的问题不适用《实施方案》,方案未提及的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按自治区、市相关文件进行处置。
五、解读单位
区自然资源局,联系电话0777-2823069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