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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钦北区村级组织大额资金支出监督办法》(以下简称监督办法),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桂财规〔2022〕11号) (以下简称新办法)“第二十一条县级农业农村、财政、组织、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村级组织大额资金支出监督办法,明确大额资金标准、监督流程和审核时限等。”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
(五)《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六)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6〕24号)
(七)中纪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10〕4号)
(八)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
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
(九)《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桂财规〔2022〕11号)
三、主要内容
《监督办法》共4章24条。
第一章 严控非生产性支出共12条。包括村级组织非生产性支出作为村级组织财务的重要部分,必须严格实行限额、联审、公开制度。村级设立非生产性开支明细账,按村(社区)干部报酬、办公费、交通费、伙食费、会议费、报刊费、培训费、考察费等项目进行分类并逐项公开。并对按村(社区)干部报酬、办公费、交通费、伙食费、会议费、报刊费、培训费、考察费等执行范围和标准作了相关规定。
第二章 严格支出审批和报账流程共4条。明确村级组织支出实行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理事长审批制度、开支凭证保障流程,财务审批权限、镇(街道)审批资金限额。
第三章 建立健全财务监督机制共5条。包括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完善财务公开制度、强化三资管理平台的应用、严格责任主体。严格财务检查。明确村级所有收支凭证都必须经村(社区)监委会审核。
第四章 附则共3条。监督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民政局、区委组织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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