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钦北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2023年11月17日 |
| 标 题:钦州市钦北区财政局 中共钦州市钦北区委员会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钦北区村级组织大额资金支出监督办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钦北财字〔2023〕30号 |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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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组织财务管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钦北区财政局 中共钦州市钦北区委员会组织部
钦州市钦北区农业农村局 钦州市钦北区民政局
钦州市钦北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1月17日
钦北区村级组织大额资金支出监督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组织财务管理,堵塞村级组织财务管理漏洞,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提高村级民主管理和监督水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严控非生产性支出
第一条村级组织非生产性支出作为村级组织财务的重要部分,必须严格实行限额、联审、公开制度。村级设立非生产性开支明细账,按村(社区)干部报酬、办公费、交通费、伙食费、会议费、报刊费、培训费、考察费等项目进行分类并逐项公开。
第二条各镇(街道)要制定村(社区)非生产性开支标准,实行年度总额控制,村级会计代理服务中心要加强对非生产性开支的审核,对原始凭证真实、有效、合法性必须严格把关,对手续不齐全、未经审核审批的开支票据不得入账列支。
第三条 村(社区)干部报酬。村(社区)干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奖金等。各镇、村要严格按照区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发放,严禁巧立名目,变相发放各类补贴、奖金。
第四条 办公费。村级组织办公经费主要指必要的办公用品购置费、水电费、通讯费、网络费和邮费等维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开支。村级集体不得为村(社区)干部安装住宅电话或购置手机,不得将上级配发的电脑或用公款购置电脑挪为私用。
第五条 交通费。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交通费由各村参照《钦北区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钦北财字〔2020〕1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执行。
第六条伙食费。区、镇机关干部下村(社区)办事或检查工作,原则上不得在村(社区)用餐,确需用餐的,应在村(社区)内自办伙食,不进餐馆。村(社区)干部因公务到镇(街道)或到驻镇区部门出差,可参照《钦北区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钦北财字〔2020〕12号)文件规定填报伙食费,补助不高于40元/人/天,不得再报销餐费。
第七条严格执行“零接待”制度。确因招商引资工作需要而发生接待费用的,应事先向镇(街道)申报,按批准标准执行。
第八条会议费。村级会议不得安排水果等,原则上不安排就餐。上级政府部门和镇(街道)在各村(社区)召开的现场会、推进会、观摩会等所产生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村级召开“三.八”妇女节、老年节等会议,如需要发放慰问金或纪念品,应事先制定会议方案报请镇(街道)审批,按审批意见执行。党员参加党组织活动不得发放工资和补助。
第九条报刊费。实行村级组织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全年最高限额不超过2000元。优先征订党报党刊,杜绝各类摊派和订阅娱乐性杂志。鼓励和支持区直部门单位征订赠阅。
第十条培训费。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事先必须经过镇(街道)批准并按文件规定标准报销费用。个人参加学历进修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十一条 考察费。各村(社区)不得组织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学习考察。确因工作需要,组织村(社区)干部(含党员、组长或村民代表)外出学习考察的,须事先填写外出学习考察审批表,并经镇(街道)批准。
第十二条村级集体在公务活动中,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发票,严禁白条入账。村级不得列支捐助款和赞助款;不得列支应酬费;不得列支红包礼金、香烟和土特产;不得以争取项目名义设定比例领取费用;不得列支钓鱼等休闲娱乐性活动开支。
第二章 严格支出审批和报账流程
第十三条村级组织支出实行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理事长(村民委员会开支不需理事长审批下同)审批制度。财务开支具体审批流程:所有开支凭证必须由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字并注明用途,报账员进行业务性审核,村(社区)监委会审核签字,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理事长审批,同时由1名村“两委”成员、理事员参与联审联签(参与审批的“两委”成员和理事员经研究确定后原则上不随意变更,并报镇政府备案)。按照镇(街道)审批资金限额报镇(街道)相关领导审批,会计代理服务中心复核记账。村级支出发票必须正规合法,内容完备。
第十四条 村级组织按镇(城区)会计代理服务中心的报账规定,村(社区)报账员应提前将村里收支发票按要求整理、完善好相关手续,原则上每月报账一次,最多不超过二个月报账一次,在次月10日前及时报账。报账时,收支票据必须规范合法,严禁将收入截留不入账,发现一例处理一例,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白条、不规范原始凭证和手续不完备的原始凭证,不得受理入账。
第十五条各村(社区)、村民合作社非生产性和生产性财政支出实行限额审批制度,行政村实行村(社区)主任(党支部书记)负责制(以下简称村(社区)主任),村民合作社实行理事长负责制,工资性支出由村(社区)主任或村民合作社理事长审批即可。
村委(社区)的开支审批权限
1.2000元以下支出由村(社区)报账员将《XX镇XX村(社区)财务支出审批单》及附件交由村委(社区)主任和村“两委”成员(镇政府备案)审批。
2.2000元至10000元支出由村(社区)报账员持《XX镇XX村(社区)财务支出审批单》及其附件,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字(章),提交村(社区)主任和村“两委”成员审批,村(社区)报账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持《XX镇XX村(社区)财务支出审批单》及其附件报本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分管领导(含包村、包片领导)审批,向村级代理会计服务中心报账。
3.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支出需要召开村两委会议讨论并通过后,由村(社区)报账员持《XX镇XX村(社区)财务支出审批单》及其附件,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字(章),提交村(社区)主任和“两委”成员联审,村报账员在规定时间持《XX镇XX村(社区)财务支出审批单》及其附件报本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含包村、包片领导)审批,向村级代理会计服务中心报账。
大额支出(5万元或5万元以上)按照“四议两公开”(“四议”: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两公开”: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程序,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签批后,由农村集体财务会计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后直接拨付到供应商账户。
村民合作社的开支审批权限
1.2000元以下支出由村报账员将《XX镇XX村财务支出审批单》及附件交由村民合作社理事长和理事员(镇政府备案)审批。
2.2000元至10000元支出由村报账员持《XX镇XX村财务支出审批单》及其附件,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字(章),提交村民合作社理事长和理事员联审。经以上审批同意后,村报账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持《XX镇XX村财务支出审批单》及其附件报本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含包村、包片领导)审批,向村级代理会计报账。
3.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支出由村报账员持《XX镇XX村财务支出审批单》及其附件,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字(章),提交村民合作社理事长和理事员审批。经以上审批同意后,村报账员在规定时间持《XX镇XX村财务支出审批单》及其附件报本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含包村、包片领导)审批,向村级代理会计报账。
大额支出(5万元或5万元以上)按照“四议两公开”(“四议”: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两公开”: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程序,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签批后,由农村集体财务会计代理服务机构审核后直接拨付到供应商账户。
第十六条对生产性费用支出资金实行预算控制、单项审核。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和“一事一议”工程建设项目等工程建设先制定资金预算,需要调整资金预算需按程序报审后才能变更。完工后经相关部门验收签字,会计代理服务中心按资金预算和验收报告据实审核,凭合规票据结算付款,超出资金预算部分不予支付。
对未经审批或签字手续不全的各种支出凭证,村级报账员不得付款,会计代理服务中心会计不得入账。
第三章建立健全财务监督机制
第十七条健全民主理财制度。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简称监委会)履行民主理财职责,其成员由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人数为3-5名。村(社区)监委会有权参与制定本村(社区)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审核财务收支项目,否决不合理开支,监督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每个季度至少理财一次,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八条完善财务公开制度。村级财务公开要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每季公开一次。公开内容包括村集体债权债务、村级财务收支、村(社区)干部报酬、国家财政各项惠农补贴、上级拨款、新农村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对于群众比较关心的征地补偿、民政救助资金、筹资筹劳、基本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要事项要单独公开。公开的内容要全面、真实、准确。公开的方式必须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布,同时在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上进行公布。
第十九条强化三资管理平台的应用。充分运用“三资”监管预警系统功能和查询功能。区、镇两级农业农村通过“三资”软件后台监督窗口监控各村(社区)的实际财务运转情况,财政部门配合农业农村进行监管。
第二十条严格责任主体。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主要领导为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人,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是村级财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村(社区)财务工作负主要责任;村(社区)报账员对日常财务工作负责;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对村级财务的监督负责;镇(城区)村账代理服务中心会计要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相关规定做好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区农业农村部门对村级财务管理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责任。
第二十一条严格财务检查。建立财务检查机制,由区农业农村、财政、民政等部门每年开展1-2次村级财务检查,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审计部门加强对村级财务监督,对检查中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非生产性开支标准严格落实到位。
各村要认真落实村级财务公开制度,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及时公开。各镇人民政府要定期对村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对公开不到位的,要及时提醒,确保村级财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常态化。村务监督委员会要认真查阅和审核有关会计账目,审议会签有关财务票据,定期查核各项资产,监督检查村务公开工作,并强化对村集体建设工程项目的全程监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村级民主理财、财务管理的指导,履行镇级监管责任,做到事前预防、事中指导、事后监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如相关部门制定新的政策,则按照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区财政局、区委组织部、农业农村局、民政局、区集体经济办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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