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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钦北区发展和改革局 钦北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3:(桂发改收费〔2021〕1164号)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pdf
2022年1月10日
附件1
钦北区发展和改革局 钦北区教育局关于
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
代收费管理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发〔2021〕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17〕144号)工作要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桂发改收费〔2021〕1164号),现就规范我区中小学(包括乡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乡镇普通高中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收费范围、项目及标准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包括乡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乡镇普通高中阶段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乡镇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乡镇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项目参照相同办学层次公办学校执行,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学校严格按照非营利原则制定,代收费据实收取;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我区乡镇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乡镇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具体项目及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明确项目设立权限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的设立权限在自治区,价格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由自治区确定。各有关单位不得违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学校或其他机构以任何名义在学校内代收其他任何费用。
三、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
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代收费必须遵循自愿和必要的原则,按照服务单位提供服务的实际费用与学生据实结算,不得强行统一收取及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前,应书面征求学生家长或学生意见,收取后应按学期或按月结算,并及时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支出清单。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代办服务确有折扣优惠的,须全额返还学生。
四、强化日常工作监管
(一)压紧压实工作责任。教育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指导学校合规开展各项服务活动,建立学校校内课后服务、午间住宿、研学旅行备案管理制度。乡镇各中小学要切实担负第一管理主体责任,制定开展校内课后服务、研学旅行的具体实施办法,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学校制定校内课后服务具体实施办法时,同时明确退费管理办法。原则上参加校内课后服务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一半(含一半)的,按50%收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一半的,按一个月收取。提倡对家庭困难学生提供的服务实行优惠或免费。校内课后服务、研学旅行费用由学校收取并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严禁以家委会或其他校外机构等名义收取。
(二)切实规范收费行为。区教育、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将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作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点,坚决禁止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与学生在校正常学习、生活相关的必要服务和设施设备支出,已纳入学费、住宿费核算的,严禁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自行车看管、军训(含军训期间的住宿费、交通费等)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以学校、第三方机构或家委会名义收取补课费及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空调安装和使用等其他费用。
(三)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对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企业通过学校违规收取代收费等行为,市场监管、教育、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对屡查屡犯、屡纠不改、多次整改不到位的问题,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四)加强资金管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学费、住宿费一并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入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专账管理。学校应在每学期结束后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支情况向学生和学生家长公布,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教育、发展改革部门要通过网络、政府平台等多种形式,将按规定权限批准的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列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主动向社会公开。学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有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及批准收费的文号,并通过学校官网、校园网、公示栏(牌、墙)等方式及时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服务范围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政策透明度。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期间国家、自治区、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乡镇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表.docx
2.乡镇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表.docx
钦州市钦北区发展和改革局 钦州市钦北区教育局
年 月 日
附件2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21年12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桂发改收费〔2021〕1164号),重新规范我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其中制定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费、午间住宿费的全区收费标准最高限额,并明确各市、县人民政府在最高限额内制定当地收费标准,具体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在最高限额内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2021年12月28日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桂发改收费〔2021〕1164号)的精神,以及全区视频会议的要求,经与区教育部门研究,拟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二、政策依据
《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发〔2021〕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17〕144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桂发改收费〔2021〕1164号)等。
三、主要内容
一是确定收费范围。服务性收费是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代收费是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二是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乡镇公办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项目有校内课后服务费、午间住宿费、特殊教育护理费、伙食费等4项;代收费有教辅材料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等2项。其中:乡镇公办学校校内课后服务费最高限额为80元/生·月;乡镇公办学校午间住宿费收费标准最高限额为50元/生·月;其余收费据实收取。
乡镇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服务性收费项目有学生宿舍热水费、伙食费等2项;代收费有课本费、教辅材料费、作业本费、学生宿舍超定额水电费、校服费、体检费、补办证卡工本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校外活动费等9项。其中:学生宿舍热水费学校自筹资金配置的热水最高34元/m³,企业全额资金配置的热水最高38元/m³;其余收费据实收取。
三是明确收费原则。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代收费必须遵循自愿和必要的原则。学校收费前应书面征求意见,收取后按学期或按月结算,并及时公布收费支出清单。
四是加强日常监管。通过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切实规范收费行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强化收费资金监管等五个方面加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监管。
四、收费标准测算说明
(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内课后服务费、午间住宿费收费标准确定的问题。自治区要求各市、县在自治区规定的最高限额范围内,制定当地校内课后服务费、午间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市制定市级及自贸区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方案,各县、区制定乡镇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方案。以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平均工资66772元/人、年工作250日、日工作8小时计算,在岗教师工资约为33.39元/小时。教师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参加午间住宿管理、校内课后服务管理,按劳动法规定1.5倍计算,加班工资约为50.09元/小时。课后服务时间一是原则上为每天不低于1小时,每月22个工作日、每位老师对应服务25名学生计算,每生每月应分担基本费用约为44.08元;二是原则上为每天最多2小时,每月22个工作日、每位老师对应服务25名学生计算,每生每月应分担基本费用约为88.16元。考虑到水电、耗材、引进校外教师、税费等费用,因此我区乡镇校内课后服务费标准拟按自治区最高限80元/生·月执行,午间住宿费收费标准拟按自治区最高限50元/生·月执行。
(二)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殊教育护理费收费标准问题。经调查了解,目前我区仅有一所学校开展特殊教育护理业务,位于长田街道办大井社区,属于区教育局直管,本方案也适用于县(区)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殊教育护理费项目,因我局尚未收到定价申请,暂未制定标准。
五、其他说明
为规范我区民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对我区学费和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项目按本方案规定执行,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学校严格按照成本非营利原则制定。严禁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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