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钦州市钦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2021年12月30日 |
| 标 题:钦州市钦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3部门关于 印发《钦州市钦北区保障性住房小区开展 “阳光社区·美丽家园”创建活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钦北建发〔2021〕35号 | 发布日期:2022年01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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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及驻钦北各相关单位:
《钦州市钦北区保障性住房小区开展“阳光社区·美丽家园”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钦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钦州市钦北区发展和改革局
钦州市钦北区教育局 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
钦州市钦北区民政局 钦州市钦北区财政局
钦州市钦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钦州市钦北区自然资源局
钦州市钦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钦州市钦北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钦州市钦北区卫生健康局 钦州市钦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钦州市钦北区供销合作联社
2021年12月30日
钦北区保障性住房小区开展“阳光社区·美丽
家园”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和更好为社区居民提供精准化、精细化服务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好地发挥保障性住房小区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20〕104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在全区保障性住房小区开展“阳光社区·美丽家园”创建活动的通知》(桂建保〔2021〕3号)、《钦州市保障性住房小区开展“阳光社区·美丽家园”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钦市建房〔2021〕136号)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自2021年起,在全市规模以上保障性住房小区全面启动“阳光社区·美丽家园”创建活动。到2021年底,全市力争11个小区创建成为“阳光社区·美丽家园”小区,其中钦北区1个(钦北区人民医院公租房);到2025年底,基本补齐全市既有保障性住房小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新建小区同步配建各类设施,小区环境明显改善,共建共治共享机制不断健全,完整居住社区、绿色社区覆盖率显著提升。
二、创建范围和标准
(一)创建范围。钦北区已建成入住的保障性住房小区,重点在200户以上租赁型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
(二)创建标准。创建“阳光社区·美丽家园”小区,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小区创建“阳光社区·美丽家园”标准》(以下简称《创建标准》,详见附件1),分为政府职责、小区管理、服务管理、环境管理和满意度调查等5大方面、24项要求和65项标准,每项要求细化为若干项具体标准。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钦北区保障性住房小区开展“阳光社区·美丽家园”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做好创建活动的指导、协调等工作,成立钦北区保障性住房小区开展“阳光社区·美丽家园”创建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区级相关单位领导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名单如下:
组 长:梁洪波 副区长
副组长:邱胜霖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曾金晶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成 员:陈建贤 区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刘振光 区教育局副局长
黄玉峰 区民政局副局长
张 灏 区财政局副局长
韦昌勤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覃利焕 区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魏美玲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级调研员
李 杨 区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副局长
黄民春 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戴中秋 公安钦北分局副政委
黄幸光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二级主任科员
吴美贤 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方 戈 区供销社副主任
陆崇彬 长田街道办事处主任
秦 华 子材街道办事处主任
黄菘铃 鸿亭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魏美玲同志兼任。负责创建工作的日常事务。
四、工作职责
(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我区保障性住房小区的配套设施建设、配套设施项目的收集和审核等工作。指导将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活动空间建设纳入小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内容,建立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库,按计划组织实施,确保新建保障性住房小区的配套设施与保障性住房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健全日常监督制度,做好保障性住房小区房屋管理、水电气等日常保障工作。负责督促协调各相关单位加快实施进度,协调解决创建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二)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开展保障性住房小区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配合部门争取符合投向的资金支持。配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财政局指导各部门规范使用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三)区教育局:负责指导我区根据保障性住房小区周边教育设施实际情况,协调规划中学、小学、幼儿园设施和建设工作,指导辖区教育部门做好中学、小学、幼儿园设施建成后的运行管理。
(四)区民政局:负责指导我区将保障性住房小区纳入社区管理,抓好保障性住房小区服务体系建设,收集、审核社区服务体系项目。指导我区加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
(五)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社区服务体系项目建设经费、城镇社区“两委”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经费,协助做好争取国家和自治区资金支持工作。
(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采取多种方式促进保障性住房小区居民就业创业,面向小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
(七)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我区保障性住房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及规划许可审批管理工作。并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八)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督管理我区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和有关服务的经营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九) 区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负责指导我区保障性住房小区图书馆(室)、文化活动中心(室)和小区文化建设。指导我区文化部门在保障性住房小区开展文化惠民活动,完善小区文娱组织体系和骨干队伍,并对文化设施的后期使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指导我区体育部门安排专人发动组织保障性住房小区居民开展体育活动,完善小区体育组织体系和骨干队伍,具备条件的小区优先满足小区需要的配套体育健身器材;指导受赠小区对建成后的体育设施进行管理维护。
(十)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我区保障性住房小区的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在保障性住房小区所在地段合理配置医疗卫生机构。
(十一)公安钦北分局:负责指导我区加强对全区社区警务室的建设指导工作,指导保障性住房小区规范保安人员配备和管理,指导小区开展小区治安防范工作。
(十二)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做好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帮扶援助、服务管理、待遇保障工作。
(十三)区供销社:负责配合参与我区保障性住房小区商业服务配套建设,加快农副产品、日常消费品购销和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设。
(十四)各街道办:负责配合做好属地已建成入住的保障性住房小区调查摸底工作,督促符合条件的小区按要求做好申报工作,对年度创建的小区做好创建活动的指导、协调等工作。
司法、生态环境、科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小区创建“阳光社区·美丽家园”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共同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小区创建“阳光社区·美丽家园”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
2021年第一季度,对全区已建成入住的保障性住房小区现状进行摸底调查。现全区共有200户以上已建成入住的保障性住房小区1个(钦北区人民医院公租房)。部分小区存在基础设施老化、未铺设天然气管道、公共空间较少、监控覆盖率低、绿化率不足等问题。
(二)自查申报阶段
各保障性住房小区经营管理单位对照《创建标准》进行自查,结合各小区自身实际,制定“阳光社区·美丽家园”小区的创建实施方案。申报“阳光社区·美丽家园”的小区,要求对照《创建标准》指标总体符合率达85%以上,且每项要求中至少有1项符合标准。
(三)审核阶段
“阳光社区·美丽家园”小区由保障性住房小区经营管理单位向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申报,由领导小组对申报小区组织初审,符合《创建标准》的,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申报。
(四)复核复查阶段
各申报小区收集资料,整理档案,迎接自治区专家组对我区创建工作的复核认定,对复核中提出问题及时整改。
六、有关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创建“阳光社区·美丽家园”小区活动是提升全区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和服务水平的一项经常性和长期性工作,是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的一项重要实践。成立了相应机构,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创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细化工作措施,统筹规划,建管并重,确保工作取得实效。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每季度召开联席工作会议,通报工作进度,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遇到难点问题。
(二)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对小区服务设施建设和维护经费、小区管理人员报酬、小区服务员工作经费等,采取从小区经济收入中安排等方式予以解决。经测算,县级保障性住房小区完善短板所需经费不低于20万元/个,每年通过小区经济收入安排予以解决。对《创建标准》中未达标的部分,根据责任分工由对应的责任部门负责解决。同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改造,合理利用小区内闲置储物房、空地等资源,通过租赁、新建等方式,提供经营场所,吸引市场主体提供养老、托育、助餐、家政保洁、便利店等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
(三)各司其职,合力推进。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小区“阳光社区·美丽家园”创建工作。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切实抓出成效。针对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特殊性,建设具有特色、覆盖全体成员、服务主体多元化、服务设施完备、服务网络健全、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政府公共服务与社区自助互助服务相对接、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补充、专项服务与综合性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社区服务体系,实现保障性住房小区居住对象“进得来、住得下、有尊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小区创建“阳光社区·美丽家园”标准
2.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小区创建“阳光社区·美丽家园”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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