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北区民政救助对象动态管理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4月26日
钦北区民政救助对象动态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完善民政救助制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操作规程》(桂民发〔2017〕63号)、《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扩大提高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5〕5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实现我区民政救助保障对象“有进有出,应保尽保,应救尽救”,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民政救助对象主要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供养对象、重度残疾护理补贴和困难残疾生活补贴对象、高龄津贴对象、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对象。
第三条 本规程应当遵循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公开及时、 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二章 动态管理职责
第四条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区民政部门是民政救助审批的主体[审批权限下放各镇(街道)的除外],应当全面审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严格履行高龄津贴、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救助的审批、资金的发放以及增发、减发或停发等动态监管职责,同时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各镇(街道)民政救助相关工作。审批权限已下放镇(街道)的救助项目,区民政局负责业务的监督、指导、协调及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第五条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民政救助审核的责任主体,履行具体的核查责任,负责管理辖区内所有民政救助的受理及入户调查、公示等审核工作,增发、减发或停发等日常动态管理的核查、监督、统计报告等职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民政救助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人员,保障工作条件。
审批权限已下放各镇(街道)的救助项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批的责任主体。
第六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民政部关于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104号) 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协助义务,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相关工作。
第七条 民政救助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区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等依法对社会救助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实行监督,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八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救助对象及监护人要履行公民的责任及义务,定期如实报告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变化、户籍变化、人口变化、财产变化等情况。
第九条 建立数据共享,部门联动机制,民政联合残联、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数据共享。残联负责每月15日和30日报送残疾人信息统计情况表到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每月30日前确定1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名单到民政部门,镇(街道)派出所每月3日前报送死亡名单到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第三章 动态管理核查要求
第十条 区民政局应当通过广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在线监管与入户抽查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对低保审核认定的监督检查。
(一)在线监管。区民政局应当通过广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对所有新申请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核认定表、身份材料、困难材料、入户调查记录、公示记录、有争议对象的民主评议记录等材料是否齐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认定程序是否完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是否签批意见等进行在线监管,发现审核认定材料不齐全、认定程序不规范的要及时发出提醒函,督促整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没有按照区民政局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的,区民政局发通报责令其整改,必要时可联合纪委监委和审计部门下达专项督办函。
(二)动态管理监管。区民政局组织工作人员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每年对辖区内一定比例(按上级文件要求)的低保户开展入户抽查,核实新认定的低保对象是否符合低保条件,是否存在不规范的情形;核实历史在享低保对象是否按照规定时限进行入户核查,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是否按程序退出或停保。
第十一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实际,采取定期、不定期核查方式对新申请以及在享救助对象进行动态管理。管理内容包括:城乡低保对象主要核查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财产变化等情况;特困供养人员主要核查基本生活保障及疾病救助情况、自理能力、未成年特困人员是否超龄、死亡等变化情况;高龄津贴主要核查80岁以上老人死亡、户籍外迁等变化情况;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主要核查死亡、退出低保、残疾等级变更、户籍外迁等变化情况;孤儿主要核查是否超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主要核查父母重病、重残、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变化情况;“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补贴对象主要核查孤儿就读、毕业、退学等变化情况。
(一)定期核查。
1.低保对象核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家庭财产状况等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动态管理。一是利用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平台在线核对,每年对 A类低保家庭审核一次,审核时间为12月1日—30日;对B、C 类低保家庭审核二次,审核时间为6月1日—30日和12月1日—30日。二是入户调查核实,每年对A类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至少入户调查核实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B、C类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至少入户调查核实一次。三是随时根据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平台反馈数据及入户调查核实情况并在广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人口数量、低保类别,增发、减发或者停发等动态调整。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开展入户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将拟减发或停发低保对象的名单、拟减发或停发的金额、减发或停发的原因及政策依据等信息告知低保对象家庭并做好现场记录。低保对象家庭对减发或停发其低保金的事由提出申辩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申辩情况进一步调查核实,确定减发或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书面作出决定并在其中告知救济途径,及时送达其家庭,如因特殊原因无法送达的,要通过适当方式告知低保对象家庭。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核查核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将低保和特困供养人员定期核查核实及整改情况上报区民政局,对不能按时在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平台进行发起核对和不按时上报核查及整改情况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列入年度绩效考核扣分项目。
纳入低保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由区卫生健康局至少每半年确定1次名单,不在名单内的可以直接停保。
对于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存在 一票否决项情形除外),可给予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渐退期,渐退期满后,及时进行动态管理。低保对象意外死亡、病故,其家庭成员主动报告的,可给予6个月过渡期,从第7个月起必须作停保处理;不主动报告的,从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死亡的当月起停保,并追回从死亡的次月起所发放的死亡人员低保金,并对其家庭适当减发低保金(单人户除外)。
2.特困供养对象每年至少入户调查核实一次。
每年4月开展一次特困供养对象入户核查工作。核查的重点包括:申请人是否健在;家庭状况是否发生变化;是否继续领取残疾人两项补贴或低保金;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综合评估情况。4月30日前将核实结果及整改情况上报区民政局。
3.高龄津贴核查工作。
每年4月开展一次高龄津贴老人入户核查工作。核查的重点包括:申请人提交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申请人是否健在;申请人户籍是否迁出辖区;高龄津贴款是否及时、足额发放;是否存在漏报、瞒报、重报现象。4月30日前将核实结果及整改情况上报区民政局。
4.残疾人两项补贴核查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每年4月将在享人员名单按照“信息比对、审查资料、邻里走访、入户调查”等方法进行核查。核查的重点包括:残疾人是否健在;户籍是否外迁;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是否已经退出最低生活保障;残疾等级是否有变更;残疾人是否领取了因公致残、老年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等补贴;是否存在以假残疾证骗取补贴;是否存在漏报、瞒报、重报现象等。4月30日前将核实结果及整改情况上报区民政局。
对残疾人意外死亡病故次月主动报告的家庭,给予6个月的渐退期(从意外死亡病故次月开始计算)。
5.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资金核查工作,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每年4月开展一次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资金核查工作。核查的重点包括:申请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虚报、冒领;是否做到“应保尽保”,是否存在瞒报、漏报;申请人是否已超过18周岁;生活保障资金是否用于申请人本人生活开支等。4月30日前将核实结果及整改情况上报区民政局。
6.“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补助资金核查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每年4月开展一次“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补助资金核查工作。 核查的重点包括:孤儿是否年满18周岁;是否在读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申请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虚报冒领;是否做到“应保尽保”,是否存在瞒报、漏报;“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补助资金是否用于孤儿本人生活等。4月30日前将核实结果及整改情况上报区民政局。
7.村(居)民委员会对所管辖区域内的死亡人员要实行月报表制度。
各村(居)民委员会要主动调查辖区人员增减,准确掌握本辖区内人员死亡情况,做好村死亡人员信息登记存档,按时上报。各村(社区)明确1名干部统一收集、汇总已死亡人员的名单,于每月3日前向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报告上一个月死亡人口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及完整性。死亡人口信息月表须经村支书或村(居)民委员会主任签字盖章后方能上报,无死亡的也要“零报告”,逾期不报的视为本月“零报告”。
8.各镇(街道)相关部门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死亡人口名单要主动对接。
各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做好死亡人口信息报送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负责收集、保管各村(居)民委员会每月上报的《死亡人口月信息报告单》。相关业务部门于每月5日前自行到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复印各村(居)民委员会上交的《死亡人口月信息表》,及时做好各类补助资金调整、停发等事项。
(二)不定期抽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在享民政救助对象进行随机抽查。入户调查发现救助对象因家庭经济状况、人员变动和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等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调整,并办理减发、停发或增发手续。
(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核实时,可以通过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途径提前联系救助对象。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时,救助对象连续2次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者超过1年无法联系的,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暂停发放其保障金,暂停期间的保障金不予补发。
第十二条 救助对象或监护人要定期如实报告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变化、户籍变化、人口变化、财产变化等情况。
(一)定期申报。民政救助对象每年4月和10月到村(居) 民委员会所在地填写《钦北区民政救助对象家庭变化情况表》,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在救助对象填写的《钦北区民政救助对象家庭变化情况表》签字盖章后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存入个人档案并作为附件扫描上传到广西社会救助管理系统中。
(二)随时报告。社会救助对象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家庭成员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或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不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直接按程序减发、停发或追缴其救助金。
第十三条 停止享受民政救助或保障资金的其他情形。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发或者停发其最低生活保障金:
1.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及条件,3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
2.有与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
3.主动放弃法定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
4.有赌博等违法行为的;
5.因家庭经济状况好转,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规定的。
(二)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从次月起停发特困供养金:
1.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2.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8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6.特困人员连续一年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停止救助供养待遇。再次取得联系的,应重新申请认定。停止期间的救助供养金不予补发。
(三)老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高龄津贴,从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金:
1.死亡;
2.音讯全无超过6个月;
3.户籍迁出钦北区范围。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享受残疾补贴资格:
1.残疾人死亡的;
2.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已经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的;
3.领取了因公致残、老年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等补贴的;
4.以假残疾证骗取补贴的。
第十四条 区民政局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完善低保信访和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区民政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结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应当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信访和投诉举报人对区民政局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本级人民政府或市民政部门复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民政救助保障对象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区纪检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对涉及违法违纪问题,移交司法等相关部门处理。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如实开展核查,不按要求上报核查情况,出现“人情保”“关系保”“死亡保”等问题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申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初审中以各种理由不予办理的;
(三)明知不符合救助条件或被救助对象已经死亡不及时上报[村(社区)不上报镇(街道)、镇(街道)不上报区级]并且仍发放救助金的;
(四)以各种名义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帮助他人非法获得各种救助待遇,或者利用职务便利,截留、侵吞、挪用、挤占、私分以及贪污救助资金,干扰破坏国家救助政策的;
第十七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民发〔2020〕33号)精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容错纠错机制,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营造恪尽职守、主动作为、敢于担当的良好工作环境。为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2021年4月26日起施行,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