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6日,区民政局拟出《钦州市钦北区民政救助对象动态管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现就《规程》进行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紧扣“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以及各级关于社会救助工作改革创新的决策部署,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相结合,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工作责任为主线,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努力构建对象精准、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工作格局,不断提高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出台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令第133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办发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操作规程〉的通知》(桂民发〔2017〕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桂民规〔2020〕1号)、《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钦民发〔201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 意见》(桂政办发〔2011〕203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 办法〉的通知》(民办发〔2019〕124号)等相关文件。
三、主要内容
《规程》包括总则、动态管理职责、动态管理核查要求、法律责任等四个板块。
第一个板块:总则。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完善民政救助制度,实现我区民政救助保障对象“有进有出,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第二个板块:动态管理职责。明确了各部门的主体责任,审批权限已下放各镇(街道)的救助项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批的责任主体,区民政局负责业务的监督、指导、协调及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明确了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协助义务,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相关工作;明确了区财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等依法对社会救助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实行监督,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明确了救助对象及监护人要履行公民的责任及义务。
第三个板块:动态管理核查要求。(一)在线监管。明确了区民政局通过广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对所有新申请低保对象的申请材料进行在线监管;(二)动态管理监管。明确了由区民政局组织工作人员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每年对辖区内一定比例(按上级文件要求)的低保户开展入户抽查。(三)明确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责,要采取定期、不定期核查方式对新申请以及在享救助对象进行动态管理。管理内容包括:城乡低保对象主要核查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财产变化等情况;特困供养人员主要核查基本生活保障及疾病救助情况、自理能力、未成年特困人员是否超龄、死亡等变化情况;高龄津贴主要核查80岁以上老人死亡、户籍外迁等变化情况;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主要核查死亡、退出低保、残疾等级变更、户籍外迁等变化情况;孤儿主要核查是否超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主要核查父母重病、重残、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变化情况;“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补贴对象主要核查孤儿就读、毕业、退学等变化情况。
第四个板块:法律责任。
明确了行政机关、民政救助保障对象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法律责任;明确了社会救助对象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