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北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补充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12月15日
钦北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
安置工作的补充意见
2020年6月30日,印发了《钦北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北政办规〔2020〕4号),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实际,现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在钦北区新城区及钦北区各镇涉及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搬迁户由原来宅基地安置、公寓房安置和货币补偿安置等安置方式调整为统一货币补偿安置。搬迁范围内符合安置的人员给予50000元/人货币补偿安置,被搬迁户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拆除的,另再给予奖励20000元/人。
二、安置人员确定。搬迁范围内安置人员的确定按《钦州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钦政办〔2017〕114号)、《钦北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北政办规〔2020〕4号)的规定执行。
三、过渡安置补助。被搬迁户临时过渡安置实行自行过渡的方式,过渡补助费发放标准为400元/人·月,一次性发放3个月为止。
四、如遇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五、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区印发的相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六、本意见由区征收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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