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意见的背景及必要性
2020年6月30日,印发了《钦北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北政办规〔2020〕4号), 但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搬迁安置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钦政办规〔2021〕1号)精神,我区需要调整和完善《钦北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使之适应我区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
二、政策依据
主要依据:一是根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六届第150期)第七点第(二)项“请区征收中心会同各有关部门根据市有关文件尽快调整和完善我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二是参照《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搬迁安置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钦政办规[2021]1号)提出的补充意见第一点“在主城区、滨海新城规划范围内涉及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搬迁的,不再规划宅基地安置点”;三是参照钦南区正在实施的“5+2”方式。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在钦北区新城区及钦北区各镇涉及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搬迁户由原来宅基地安置、公寓房安置和货币补偿安置等安置方式调整为统一货币补偿安置。搬迁范围内符合安置的人员给予50000元/人货币补偿安置,被搬迁户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拆除的,另再给予奖励20000元/人。
(二)安置人员确定
搬迁范围内安置人员的确定按《钦州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钦政办〔2017〕114号)、《钦北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北政办规〔2020〕4号)的规定执行。
(三)过渡安置补助
被搬迁户临时过渡安置实行自行过渡的方式,过渡补助费发放标准为400元/人·月,一次性发放3个月截止。
(四)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区印发的相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五)本意见由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负责解释。如遇特殊情
况采取“一事一议”,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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