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3年09月18日 |
| 标 题: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北区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北政办〔2023〕15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18日 |
| 效力状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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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北区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9月18日
(公开方式:公开)
钦北区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
行动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3〕31号)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23〕25号)要求,为确保我区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细化工作流程,完成项目建设各项任务,现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目标
钦北区任务建设不少于380张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对象不少于380人),提供不少于810人次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服务对象不少于810人)(详见附件4)。2023年完成家庭养老床位目标任务的40%,完成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目标任务的33%,2024年5月底前完成全部目标任务。项目中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1人次是指项目执行时间内须为同一位服务对象累计提供30次以上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二、实施对象
具有钦州市钦北区户籍或长期居住在钦州市钦北区的钦州市户籍且满60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可列为服务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经济困难老年人。具体包含以下五类人群:
1.民政部门认定的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
2.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
3.收入低于每人每月1530元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收入低于每人每年9000元的农村低收入家庭老年人;
4.其他根据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确定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收入组、中间偏下组的老年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450元/月、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483元/月可纳入服务对象);
5.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认定的存在其他特殊困难的老年人。
(二)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失能等级由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GB/T42195-2022)、《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认定,或依据我区相关标准确定的轻度以上失能。
三、实施时间
2023年7月—2024月6月。
四、资金来源
(一)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居家上门服务补助从《钦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资金预算的通知》(钦市财社〔2023〕57号)中列支。
(二)失能等级认定、经济状况调查评估费用从市、区财政预算支出。
五、补助标准
(一)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补助。根据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实际产生金额,给予每人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中适老化改造不超过3000元,智能化改造不超过2000元。已享受过居家适老化改造补助的老年人家庭只进行智能化改造,同一家庭有2名以上(含)的实施对象老年人,对共同使用的适老化、智能化改造设施设备不再重复补助。
(二)居家上门服务补助。对不具备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条件且纳入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范围的服务对象,根据上门服务实际产生金额,给予每人不超过3000元的服务补助。
(三)失能等级认定、经济状况调查评估费用。根据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居家上门服务任务目标数,由市财政按100元/人的标准补助,不足部分由区财政配套。
六、实施内容
(一)家庭养老床位建设
对家庭养老床位建设给予经费补助,根据服务对象失能状况、居家环境条件等情况,按照《钦北区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配置推荐清单》(附件1),对其居家环境进行适老化改造和智能化改造,提升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和居家生活品质。其中:适老化改造要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对老年人住所的卧室、卫生间、浴室、厨房、客厅等重点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改善老年人居住环境,为老年人居家安全和上门服务人员有效开展工作提供保障。智能化改造要在适老化改造的基础上,为老年人住所安装必要的网络连接设备、紧急呼叫、体征监测、视频语音通话等基本电子信息服务设备,并能通过智能化设备将家庭养老床位纳入24小时动态管理和远程监护,增强老年人居家生活的安全性、便利性和舒适性。
(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根据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情况,为有相关需求但未建设家庭养老床位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按照《钦北区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指导清单》(附件2),为服务对象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生活照护、基础护理、探访关爱、健康管理、委托代办、精神慰藉等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服务对象不得同时享受项目资金支持的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补助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助。
七、实施主体
(一)服务实施主体。由区民政局按照政府服务采购,确定具备资质条件服务提供主体。对于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涉及的适老化改造和智能化改造,可由具备相应资质、信誉良好、实体运营的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家装、通讯、科技类企业承接;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可由依法注册登记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含有养老服务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接(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支持优先选择连锁化品牌化运营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二)评估实施主体。由区民政局根据项目实施实际情况,以及服务流程、服务质量等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具备资质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及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为失能等级认定、经济状况调查评估、服务评价等评估机构。入户评估小组应由医生、护理员、评估员等人员组成。
八、服务流程
(一)申请。老年人本人或代理人向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镇(街道)从老年人申请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申请资料移交至区民政局。
(二)摸底评估。各镇(街道)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开展排查摸底,并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相关标准对老年人进行综合能力评估和经济状况评估,确定服务对象并填写《钦北区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能力提升项目申请表》(附件3)。对已被医保部门认定的失能人员不再重复进行失能等级认定,对当年已被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特困对象不再重复进行经济状况调查评估认定。
(三)按需建档。由各镇(街道)依据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综合能力评估结果和服务对象需求意愿,对每位服务对象的基本信息和需求、评估方案进行登记,按照“一人一档”原则建立工作台账。
(四)走访调研。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机构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根据评估实施机构制定的等级评定和需求报告,实地走访了解服务对象特殊服务需求、身体状况、床位建设需求和家庭居住环境等情况,细化服务实施计划,确保老年人基础信息、服务机构信息、第三方评估机构信息、床位信息、设备信息、服务协议、服务数据、评估结果等录入民政部门指定信息化系统进行监管。
(五)签订协议。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机构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与老年人及家属协商确定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或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实施计划后,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机构或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与老年人(或代理人)签订协议,约定建设内容、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收费等内容。
(六)提供服务。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机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根据协议派出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人员,组成服务团队,为老年人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或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机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需统一使用“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录入项目进度,实行服务全流程信息化管理。
(七)质量跟踪。服务机构应定期评估服务对象身体机能,及时更新健康档案,根据服务对象健康状况、服务需求等变化,及时调整服务计划。项目资金资助的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设施、设备或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八)服务终止。老年人去世、住院、搬家或出现其他妨碍服务持续的情形时,服务终止。服务机构要及时在信息管理系统中注销,及时上报区民政局备案。
九、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7月—9月)。各镇(街道)按照要求,组织实施本辖区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工作,组织辖区各有关部门、镇(街道)、村(社区)广泛开展宣传,增强项目的社会知晓率和影响力。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向所属镇(街道)提出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或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申请。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老年人身体状况进行能力评估和照护需求评估,并按有关程序做好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机构、居家上门服务机构等确定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3年10月—2024年5月)。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服务机构对老年人的家庭环境进行适老化和智能化改造,并完成设施设备的调试;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根据服务计划派出相关工种专业人员,为签约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对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不符合规定、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满意率低于50%以及项目实施内容不能按文件要求接入系统管理的,区民政局将要求服务机构限期整改或收回已发放的项目资金。
(三)考核评价阶段(2024年6月上旬)。各镇(街道)于2024年6月5日前将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组织实施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亮点成果、绩效评价等形成工作总结报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联合对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于2024年6月8日前收集整理工作台账资料和撰写工作总结,做好迎接国家、自治区、市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验收工作。
(四)经验总结阶段(2024年6月下旬)。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要注重发掘总结本辖区项目典型案例和有益探索,通过项目实施,培育一支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人才队伍,引进一批扎根本地、服务优质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标准化操作流程,创新服务内容,复制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推动项目取得点上突破、面上拓展的良好效果。
十、组织保障
(一)成立钦北区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工作专班,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谢显鑫 副区长
副组长:潘琦琪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黄泉源 区民政局党组书记
梁大勇 区民政局局长
林壁生 区财政局局长
成 员:吴俊琨 小董镇镇长
邓立宇 大寺镇镇长
王子铭 平吉镇镇长
陆星光 大直镇镇长
卜涣钊 板城镇镇长
冯晶晶 大垌镇镇长
冯洪钧 那蒙镇镇长
刘志林 青塘镇镇长
黄艺菁 新棠镇镇长
黄 爵 贵台镇镇长
刘振英 长滩镇镇长
陆崇彬 长田街道办事处主任
杨建凤 子材街道办事处主任
黄菘铃 鸿亭街道办事处主任
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梁大勇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民政局副局长黄玉峰同志兼任。
区民政局负责开展业务指导、政策指引、监督管理等工作,进一步规范提升行动项目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拨付保障工作,确保项目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如期完成支出进度考核指标。各镇(街道)配合、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二)加强工作调度。各镇(街道)要对项目工作进展实行“季调度”。区民政局要组织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机构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对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安全风险防范机制开展“月自查”、各镇(街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区财政局要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各镇(街道)做好项目工作进展实行联合“月跟踪”,及时跟进项目进度、绩效评价和项目效果。区民政局、区财政局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报告相关情况。
(三)加强资金管理。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市、区财政统筹配套项目实施工作经费,区财政局和区民政局加强资金监管,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项目经费,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在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审计。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镇(街道)要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家庭养老床位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建设标准、扶持政策,积极引导有资质的服务机构、老年人以及家属广泛参与,将专业化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理念和实践传递到千家万户,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愿望及需求。
附件:1.钦北区家庭养老床位基本项目参考清单
2.钦北区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指导清单
3.钦北区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能力提升项目申请表
4.钦北区各镇(街道)任务分解表
附件1
钦北区家庭养老床位基本项目参考清单
|
一、适老化改造 | ||||
|
序号 |
类别 |
项目名称 |
具体内容 |
项目类型 |
|
1 |
地面改造 |
防滑处理 |
在卫生间、厨房、卧室等区域,铺设防滑砖或者防滑地胶 |
基础 |
|
2 |
高差处理 |
铺设水泥坡道或者加设橡胶等材质的可移动式坡道 |
基础 | |
|
3 |
门改造 |
门槛移除 |
移除门槛,便利老年人进出 |
可选 |
|
4 |
房门拓宽 |
对卫生间、厨房等空间较窄的门洞进行拓宽,改善通过性,方便轮椅进出 |
可选 | |
|
5 |
下压式 门把手改造 |
可用单手手掌或者手指轻松操作,增加摩擦力和稳定性,方便老年人开门 |
可选 | |
|
6 |
卧室改造 |
安装床边 护栏(抓杆) |
辅助老年人起身、上下床,防止翻身滚下床 |
基础 |
|
7 |
配置护理床 |
帮助失能老年人完成起身、侧翻、上下床、吃饭等动作,辅助喂食、处理排泄物等 |
可选 | |
|
8 |
配置防压疮垫 |
避免长期乘坐轮椅或卧床的老年人发生严重压疮,包括防压疮坐垫、靠垫或床垫等 |
可选 | |
|
9 |
如厕洗浴 设备改造 |
安装扶手 |
在如厕区或者洗浴区安装扶手,包括一字形扶手、U形扶手、L形扶手、135°扶手、T形扶手或者助力扶手等 |
基础 |
|
10 |
配置淋浴椅 |
辅助老年人洗澡用,避免老年人滑倒 |
基础 | |
|
11 |
物理环境 改造 |
灯源改造 |
安装自动感应灯,辅助老年人起夜使用 |
基础 |
|
12 |
电源插座及 开关改造 |
根据情况进行高/低位、大面板、夜间指示改造,方便老年人使用 |
可选 | |
|
13 |
安装防撞护角/防撞条、提示标识 |
在家具尖角或墙角安装防撞护角或者防撞条,必要时粘贴警示条 |
可选 | |
|
二、智能化改造 | ||||
|
14 |
网络连接 设备 |
WIFI路由器 |
保证相关智能设备数据的传送和服务响应 |
基础(任选其一) |
|
15 |
无线网卡 | |||
|
序号 |
类别 |
项目名称 |
具体内容 |
项目类型 |
|
16 |
紧急呼叫 设备 |
紧急呼叫器 |
安装在床头、卫生间等关键位置,老年人出现危急情况便于一键呼叫 |
基础 |
|
17 |
生命体征 监测设备 |
智能腕表 |
动态监测和记录老年人呼吸、心率等参数,发现异常自动提醒 |
基础 |
|
18 |
安全监控 装置 |
烟雾报警器 |
安装在居家相应位置,用于监测老年人居室环境,发生险情时及时报警 |
基础 |
|
19 |
可燃气体 泄漏报警器 |
可选 | ||
|
20 |
溢水报警器 |
可选 | ||
|
21 |
视频或 语音通话设备 |
智能监控 摄像头 |
双向实时视频或语音通话,及时准确掌握老年人在家实时情况 |
基础 |
|
22 |
智能感应 设备 |
门磁感应器 |
安装在门或窗等位置,实时监测门窗开闭状态,触发及时报警 |
可选 |
|
23 |
红外探测器 |
安装在卧室、客厅等老年人频繁活动区域,探测老年人活动情况 |
可选 | |
|
三、老年用品 | ||||
|
24 |
老年用品 |
手杖 |
辅助老年人平稳站立和行走,包含三脚或四脚手杖、凳拐等 |
五项任选其三 |
|
25 |
轮椅/助行器 |
辅助家人、照护人员推行/帮助老年人站立行走,扩大老年人活动空间 | ||
|
26 |
放大装置 |
运用光学/电子原理进行影像放大,方便老年人使用 | ||
|
27 |
自助进食器具 |
辅助老年人进食,包括防洒碗(盘)、助食筷、弯柄勺(叉)、饮水杯(壶) | ||
|
28 |
助听器 |
帮助老年人听清声音来源,增加与周围的交流,包括盒式助听器、耳内助听器、耳背助听器、骨传导助听器等 | ||
|
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予以补助支持的项目分为基础项目和可选项目,基础项目是必须配置的项目,可选项目是根据老年人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个性化配置的项目。适老化改造配置项目(1-13项)中的可选项目7项选2项(不可重复选);智能化改造配置项目(14-23项)中的可选项目4项选1项;老年用品配置项目(24-28项)中的可选项目5项选3项(不可重复选)。 | ||||
附件2
钦北区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指导清单
|
类别 |
项目名称 |
服务内容 |
|
生活照料服务 |
助餐 |
烹饪服务、协助老年人前往老年助餐点就餐、送餐上门等 |
|
助浴 |
上门助浴或协助前往老年人助浴点进行身体清洁等 | |
|
助洁 |
普通助洁包括居家清洁、衣物洗涤、物品整理等。个人助洁包括洗漱、剪发剃须、洗脚剪指甲等 | |
|
助行 |
协助行走、陪伴外出、参加活动等 | |
|
助急 |
紧急呼叫、紧急转介等 | |
|
助医 |
陪同就医、治疗陪伴等 | |
|
基础照护服务 |
排泄护理 |
排尿护理、排便护理、排气护理等 |
|
护理协助 |
协助和指导翻身、拍背、褥疮预防等 | |
|
康复护理 |
包括康复评估、计划制定、康复指导、康复理疗等 | |
|
探访关 爱服务 |
远程服务 |
接受与协助老年人电话呼叫和紧急求助 |
|
上门探访 |
了解掌握老年人的健康状况、精神状况、安全情况、卫生状况、居室环境、服务需求等 | |
|
健康管理服务 |
建立健康档案 |
采集老年人的体检信息、既往疾病史等健康信息,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 |
|
预防保健 |
健康咨询、用药提醒、营养指导等 | |
|
常规生理指数 监测 |
监测体温、体重、血压、呼吸、心率、血糖等 | |
|
委托代办服务 |
代购日常用品 |
代购日常生活用品,纸品、果蔬等 |
|
代缴日常费用 |
代缴水、电、暖气、通讯费等日常费用 | |
|
代订代取业务 |
代订车票、预约车辆,代取送信函、文件和物品等 | |
|
代为申请服务 |
代为申请法律援助、救助服务等 | |
|
精神慰藉服务 |
亲情陪护 |
定期协助有意愿的老年人外出活动或前往服务机构参加集体活动 |
|
情绪疏导 |
与老年人进行谈心、交流,耐心倾听老年人的诉说 | |
|
心理慰藉 |
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干预手段调整老年人心理状态 |
说明:1.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为轻度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服务项目需包含但不限于服务类别中的生活照料服务、探访关爱服务及健康管理服务;
2.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为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服务项目需包含但不限于服务类别中生活照料服务、基础照护服务及健康管理服务。
附件3
钦北区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能力
|
老年人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
|
户籍所在地 |
|||||
|
家庭住址 |
(详细地址) | ||||
|
住宅情况 |
□自有 □非自有 |
家庭人数 |
|||
|
家庭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身份特征 |
□分散供养中特困人员; □城乡低保对象; □低收入家庭; □其他根据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确定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收入组、中间偏下组的老年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450元/月、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483元/月可纳入实施对象)。 | ||||
|
老年人家庭经济收入情况 |
|||||
|
老年人身体状况评估情况 |
(如已接受过身体评估,请填写评估时间、评估单位、评估等级) | ||||
|
申请项目 |
1.□家庭养老床位建设(□适老化改造 □智能化改造) 2.□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乡镇(街道) 意见 |
审核人签字: 审核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
钦北区民政局意见 |
审批人签字: 审批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提升项目申请表
附件4
钦北区各镇(街道)任务分解表
|
序号 |
镇(街道) |
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数(张) |
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人次 |
备注 |
|
1 |
小董镇 |
24 |
88 |
|
|
2 |
大寺镇 |
56 |
86 |
|
|
3 |
平吉镇 |
22 |
75 |
|
|
4 |
大直镇 |
55 |
85 |
|
|
5 |
板城镇 |
68 |
78 |
|
|
6 |
大垌镇 |
21 |
72 |
|
|
7 |
那蒙镇 |
20 |
85 |
|
|
8 |
青塘镇 |
14 |
55 |
|
|
9 |
新棠镇 |
23 |
50 |
|
|
10 |
贵台镇 |
10 |
68 |
|
|
11 |
长滩镇 |
40 |
50 |
|
|
12 |
长田街道 |
9 |
6 |
|
|
13 |
子材街道 |
9 |
6 |
|
|
14 |
鸿亭街道 |
9 |
6 |
|
|
合计 |
380 |
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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