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一、制定背景和意义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3〕31号)和《钦州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钦政办〔2023〕25号)要求,为确保提升我区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细化工作流程,完成项目建设各项任务,现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目标
钦北区任务建设不少于380张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对象不少于380人),提供不少于810人次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服务对象不少于810人)。2023年完成家庭养老床位目标任务的40%,在2023年完成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目标任务的33%,2024年5月底前累计完成全部目标任务。项目中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1人次是指项目执行时间内须为同一位服务对象累计提供30次以上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三、实施范围
具有钦州市钦北区户籍或长期居住在钦州市钦北区的钦州市户籍且满60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可列为服务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经济困难老年人。具体包含以下五类人群:
1.民政部门认定的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
2.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
3.收入低于每人每月1530元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收入低于每人每年9000元的农村低收入家庭老年人;
4.其他根据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确定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收入组、中间偏下组的老年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450元/月、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483元/月可纳入服务对象);
5.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认定的存在其他特殊困难的老年人。
(二)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失能等级由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GB/T42195-2022)、《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认定,或依据我区相关标准确定的轻度以上失能。
四、实施时间
2023年7月—2024月6月。
(四)资金来源
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居家上门服务补助从《钦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资金预算的通知》(钦市财社〔2023〕57号)中列支。
(五)补助标准
1.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补助。根据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实际产生金额,给予每人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中适老化改造不超过3000元,智能化改造不超过2000元。已享受过居家适老化改造补助的老年人家庭只进行智能化改造,同一家庭有2名以上(含)的实施对象老年人,对共同使用的适老化、智能化改造设施设备不再重复补助。
2.居家上门服务补助。对不具备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条件且纳入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范围的服务对象,根据上门服务实际产
生金额,给予每人不超过3000元的服务补助。
3.失能等级认定、经济状况调查评估费用。根据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居家上门服务任务目标数,由市财政按100元/人的标准补助不足部分由区财政配套。
(六)实施内容
1.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根据服务对象失能状况、居家环境条件等情况,对其居家环境进行适老化改造和智能化改造,智能化改造要在适老化改造的基础上,为老年人住所安装必要的网络连接设备、体征监测等基本电子信息服务设备,增强老年人居家生活的安全性、便利性和舒适性。
2.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根据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情况,为有相关需求但未建设家庭养老床位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生活照护、基础护理、探访关爱、健康管理、委托代办、精神慰藉等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服务对象不得同时享受项目资金支持的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补助和居家养老上门的服务补助。
(七)实施主体
1.服务实施主体。由区民政局按照政府服务采购,确定具备资质条件服务提供主体。对于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涉及的适老化改造和智能化改造,可由具备相应资质、信誉良好、实体运营的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家装、通讯、科技类企业承接;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可由依法注册登记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含有养老服务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接(不含有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支持优先选择连锁化品牌化运营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2.评估实施主体。由区民政局根据项目实施实际情况,以及服务流程、服务质量等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具备资质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有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及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为失能等级认定、经济状况调查评估、服务评价等评估机构。入户评估小组应由医生、护理员、评估员等人员组成。
(八)服务流程
服务流程主要分为申请、摸底评估、建档立卡、走访调研、签订协议、提供服务、质量跟踪、服务终止等八项流程。

-
文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