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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2〕45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化县和藤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制度参考样本的通知》精神,加快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制度,开展日常业务,确保钦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日常工作能正常开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出台了《钦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出台目的
明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健全管理机制,落实管理主体及管理职责,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补充、更正、变更、转移、换证、补办、注销等登记常态化管理,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三、《暂行办法》编制过程
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暂行办法》,于2021年12月1日向各镇人民政府、长田街道办事处、区直及驻钦北各有关单位进行征求意见,同步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经逐条认真研究梳理,修改完善后形成《暂行办法》(送审稿)。
四、《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有八大部分共23条内容。主要包括总则、补充登记、更正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换证登记、补办、注销登记八个部分。
(一)总则。《暂行办法》参照的法律及文件依据以及办理的范围。
(二)补充登记。是指全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时,极少数村民小组自愿放弃现又重新要求确权登记颁证或承包期内应该取得但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的补充确权登记颁证。
(三)更正登记。办理更正登记的情形:1.承包方代表姓名、身份证号码登记有误,或家庭成员姓名、与承包方代表关系登记错误的,凭有效证件申请更正;2.承包土地的坐落、名称、面积有错的;3.承包地块数量不准,农户要求增加或减少承包地块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1.因承包方的姓名等事项发生变化的;2.承包土地的坐落、名称、面积发生变化的;3.承包期限依法变更的;4.承包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5.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6.退耕还林、退林还耕等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7.因国家或集体公益建设征用、占用,导致承包地块面积减少的;8.因水毁、地面沉降、塌方等自然灾害毁坏且无法恢复耕种,导致承包地块面积减少的;9.因修路、建房导致承包地块面积减少的;10.经有关部门批准改为非农用地的;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转移登记。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形:1.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户之间的承包地互换;2.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户之间的承包地转让;3.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其他情形。
(六)换证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可以办理换证登记。
(七)补办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遗失的,经公告作废后,办理补办证书
(八)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1.承包地全部灭失的;2.承包地全部被依法征用、征收、占用或土地全部转为建设用地的;3.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或者放弃承包经营权的;4.全户消亡,应依法收回承包地的;5.发证机关依法做出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决定的;6.人民法院依法做出撤证或撤销证书内某一登记事项处理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解读单位
区农业农村局,联系电话:0777—2895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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