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3-421033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3年07月29日 |
| 标 题: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北政规〔2023〕1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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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政规〔2023〕1号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钦北区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
现将《钦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7月29日
(公开方式:公开)
钦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
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健全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自治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农发〔2014〕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提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是指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后,极少数尚未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的村民小组或承包期内应该取得但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的补充登记颁证,以及承包户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需要办理更正、变更、转移、换发、补办、注销等登记管理。
第三条 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当年财政预算保障,区、镇(街道)、村(社区)各级应配备固定的工作人员负责日常登记管理工作。镇(街道)应于每月10日前收集报送一次辖区内承包户诉求申请材料至区农业农村局。
第二章 补充登记
第四条 因各种原因,错过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中确权阶段的应确权户,具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条件,可申请补办确权登记颁证,补充登记工作程序:
制定工作方案→收集整理二轮承包档案→获取耕地正射影像图→开展区、镇(街道)、村(社区)、组宣传和集体培训→外业勘界→入户调查→公示确认→登记发证→材料归档。
第五条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按下列审核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村民小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核实并签署意见后上报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并签署意见后一式两份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发包方(村民小组)报送的材料予以审查。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向区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区农业农村局对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区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六条 补充登记需要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填报《钦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表》;
(三)承包方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四)已取得二轮承包经营权证的农户,提供原经营权证书;如无二轮承包经营权证,需发包方(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同意签字且按指印的会议记录或决议等;
(五)耕地面积测绘材料;
(六)公示材料;
(七)《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
第七条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农业农村局在新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
(四)需要实地查看的,应进行查验。在实地查验过程中,申请人应当给予协助。
第三章 更正登记
第八条 因承包经营权登记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更正登记:
(一)承包方代表、家庭成员姓名、身份信息登记有误,或家庭成员与承包方代表关系登记错误的;
(二)承包土地的坐落、名称、面积有错漏的;
(三)承包土地数量不准确,承包方要求增加或减少承包地块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更正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发包方(村民小组)和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并签署意见的《钦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错误信息反馈表》;
(三)填报《钦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表》;
(四)属于地块错漏的,要提供变更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承包方代表、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登记有误,或家庭成员与承包方代表关系登记错误的,不需要提供变更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但要提供全体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五)公示材料;
(六)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七)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其他材料。
第四章 变更登记
第十条 已经登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应当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及其他证实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一)承包方的姓名等事项发生变化的;
(二)承包土地的坐落、名称、面积发生变化的;
(三)承包期限依法变更的;
(四)承包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
(五)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
(六)退耕还林等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
(七)因国家或集体公益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导致承包地块面积减少的;
(八)因水毁、地面沉降、塌方等自然灾害毁坏且无法恢复耕种,导致承包地块面积减少的;
(九)因修路、建房导致承包地块面积减少的;
(十)经有关部门批准改为非农用地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变更登记的基本程序:
(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填报《钦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表》;
(三)发包方(村民小组)和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上分别签署意见;
(四)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承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审查并签署意见,符合规定的,报送区农业农村局;
(五)区农业农村局对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修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并报区人民政府重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补正。不符合变更登记要求的,要作出书面答复;
(六)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修改情况及时变更归档材料和更新信息系统数据。
第十二条 变更承包地块登记的,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填报《钦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表》;
(三)耕地面积测绘材料;
(四)变更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
(五)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退耕还林、水毁、地面沉降、塌方、修路等相关证明材料;因国家或集体公益建设征收、征用、占用改为非农用地的批准文书等;
(六)公示材料;
(七)交回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九)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变更承包户代表。新的户代表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备享受本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益资格的人员。变更新的户代表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本户十八周岁以上家庭成员在申请书上签字且按指印同意,并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书内要注明新的户代表与原户代表的关系,并注明其他家庭成员与新的户代表关系;
(二)填报《钦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表》;
(三)新的户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交回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五)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因承包农户家庭分户、合并要求变更登记,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承包方提交由十八周岁以上家庭成员签字且按指印同意分户或并户的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填报《钦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表》;
(三)分户或并户前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
(四)变更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
(五)交回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六)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其他材料。
第五章 转移登记
第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登记: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户之间的互换;
(二)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户之间的转让;
(三)依法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办理申请转移登记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书内注明承包耕地转移登记的原因,注明承包耕地编号、名称、面积。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还应当提供发包方(村民小组)同意的材料;
(二)填报《钦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表》;
(三)承包耕地转让、互换协议或合同;
(四)变更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
(五)交回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六)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其他材料。
第六章 换证登记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的,要求换发承包经营权证书,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填报《钦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表》;
(三)交回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其他材料。
第七章 补办登记
第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遗失的,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公告作废后,再依法依规补办证书:
证书遗失作废公告程序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作废公告》送达承包方并签署《送达回证》→所在的村民小组张贴公告→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张贴公告→所在镇(街道)公示栏张贴公告→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
公告期间无异议,将依法依规给承包户补办证书。
第七章 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承包经营的土地全部灭失的;
(二)承包经营的土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
(三)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或者放弃承包经营权的;
(四)全户消亡,应依法收回承包耕地的;
(五)发证机关依法作出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决定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撤证或撤销证书内某一登记事项处理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第十九条第(一)至(四)、(七)情形]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发包方(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填报《钦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表》,提供所涉农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原件、农户全部承包土地灭失、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农户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全户消亡的证明材料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并签署意见→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查并签署意见→报送区农业农村局;
(三)区农业农村局对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并加盖“作废”章。
第二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需要依法“更正”“变更”“转移”“换证”“注销”登记的,承包方应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要依法注销该证,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发包方(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三)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通过审查,确认属注销情形的,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向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注销申请;
(四)区农业农村局审核,符合注销条件的,报区人民政府同意,进行公告,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公告;
(五)公告程序为:《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公告》送达承包户并签署《送达回证》→所在的村民小组张贴公告→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张贴公告→所在镇(街道)公示栏张贴公告→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29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1.钦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错误信息反馈表
2.钦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申请表
附件1
钦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错误信息反馈表
镇(街道) 村(社区) 村民小组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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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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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代表姓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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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长姓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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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权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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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具体内容 |
姓名修改: 身份证号码修改: 地块面积错误: 增地: 减地: 其他:
申请人(签字且按指印):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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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村民 小组)意见 |
小组长(签字且按指印):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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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委员会意见 |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附件2
钦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申请表
镇(街道) 村(社区) 村民小组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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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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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代表姓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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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长姓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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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权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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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内容 |
申请人:(签字且按指印)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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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村民 小组)意见 |
小组长(签字且按指印):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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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委员会意见 |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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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 人民政府(办事处)意见 |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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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 农村局 意见 |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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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 意见 |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