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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450703008110693B/2017-18246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2017年09月11日
标  题: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发文字号:北政发〔2017〕12号发布日期:2017年09月12日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2017-09-12 00:00     来源: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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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7〕29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区人民政府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2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被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制度建设,确保各项工作衔接有序。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对涉及公共安全领域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关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钦北区人民政府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2项)

                            2017年9月11日

附件

钦北区人民政府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的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计2项)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的

审批事项

项目名称

审批事项

实施主体

中介服务

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处理决定

备注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0年第6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

有相应能力的编制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

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0年第6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

有相应能力的编制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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