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钦北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1年08月30日 |
| 标 题:钦北区安委办关于印发钦北区2021-2022年度烟花爆竹经营布点和经营(零售)许可证申办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钦北安委办〔2021〕13号 |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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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安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钦北区2021-2022年度烟花爆竹经营布点和经营(零售)许可证申办证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8月30日
钦北区2021-2022年度烟花爆竹经营布点和
经营(零售)许可证申办证工作方案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和《应急管理政务服务事项全区通办“八统一”》(桂应急发〔2021〕9 号)等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区2021-2022年度烟花爆竹经营布点和经营(零售)单位许可证办证申报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2021-2022年度全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布点原则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的布点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严禁“上宅下店,后宅前店”。
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的经营条件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十六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规定,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区应急管理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城市禁放、限放烟花爆竹区域不受理布点申请;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春节期间临时零售点、城镇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 平方米,其周边50 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申请材料
零售经营者布点需要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烟花爆竹零售企业经营布点申请书;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含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定有效延续的);
(三)拟用零售场所的场地证明(固定建筑物应提供房产证或租赁合同,临时搭建的移动式板房、帐篷等构建物需提供住建部门、城监或镇安监站同意证明)。
四、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申请材料
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凡获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业主,在当年的经营活动中,经查实存在下列行为之一者,未整改完成或者未经接受处罚完毕,不予接受下一年度经营许可申请:1、销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成品;2、擅自改变经营地址;3、其他违反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三)零售场所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及示意图;
(四)消防器材配备清单;
(五)烟花爆竹销售点安全经营承诺书。
五、坚持便民、集中办理原则,及时做好经营许可工作
(一)宣传发动阶段(即日起至2021年09月05日)
各镇(街道)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要通过相应会议和公开的形式,进行一定层面的宣贯(如村级公开栏上张贴通知等方式方法),适时组织好布点经营单位的告知工作,明确申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二)申请受理阶段(2021年09月05日至09月20日)
1.根据便民原则,2022年烟花爆竹零售布点和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等行政许可项目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办理,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收集申报材料以及开展现场初审,并对初审结果承担责任。
2.为确保《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在2022年度春节销售旺季来临前及时办理,根据便民、集中办理原则,经营者申请办理2022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必须在2021年09月20日前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申请材料一起报送到各镇(街道)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统一收集,以便各镇(街道)组织现场初审和区应急局现场复审。超期报送申请表格的,一律不予受理。
(三)条件审查阶段(2021年09月21日至10月20日)
1.现场初审阶段(09月21日—10月20日)。2022年烟花爆竹零售点初审工作,由各镇(街道)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于09月21日-10月20日对申报材料审核并对经营场所进行实地初审。各镇(街道)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要严格对照《钦北区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现场初审表》的审查内容,组织相关人员(不少于2人)对申请单位的现场安全条件进行逐个审查并签署意见,严把初审关。对初审不合格的,由各镇(街道)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业主)并说明理由,不再上报区应急局;对初审合格的,由各镇(街道)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将《钦北区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现场初审表》和申请单位(或业主)提交的资料,于10月20日前统一报送区应急管理局,对条件符合的销售店主要负责人和安全员继续参加年度安全培训,条件不符合的不许参加培训。
2.现场复审阶段(10月20日-11月10日)。 对上报的现场初审合格的申请单位,区应急局组织相关人员(不少于2人),并由各镇(街道)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派员参加,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复审。对核查不合格的,不予审批;对核查合格的申请单位,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审批发证。
(四)核发证阶段(2021年11月30日前)
对审查合格、培训考核合格、且材料提交齐全的申请单位,区应急局将于2021年11月30日前核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
六、落实责任,加强安全监管
(一)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单位(或业主)申请、应急局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负有烟花爆竹各环节安全监管职责的应急、公安、质监、工商、消防、交通运输、市政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各环节的日常安全管理,对非法违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1.区应急局负责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和许可证的制证工作,查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查处质量不合格、产品包装标识不规范的烟花爆竹产品;
2.公安钦北分局负责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牵头组织查处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违法行为,负责组织查扣、销毁伪劣烟花爆竹成品;
3.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工作,查处无照经营烟花爆竹产品和假冒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4.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5.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查处未经许可的车辆及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和押运员擅自从事烟花爆竹运输行为;
6.区住建局负责查处违规占道经营烟花爆竹及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7.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烟花爆竹经营布点和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初审工作。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日常安全监管工作,要加强对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的日常监管检查,对非法违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组织查处。
(二)其他未尽事宜请与区政务服务中心应急窗口或区应急局危爆监管股联系,电话:0777-368634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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