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问题:什么情形的房屋不得出租?

解答:《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办件结果查询

查询地址:

电话查询:0777-2561151

现场查询:钦州市钦北区政通街3号钦北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投资项目审批综合窗口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21号窗口

网上查询http://qzqb.zwfw.gxzf.gov.cn/gxzwfw/bscx/show.do?webId=77


办理地点

钦州市钦北区政通街3号钦北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投资项目审批综合窗口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21号窗口

路线指导:搭乘1路、39路、601路、28路、31路,皇马工业园专线公交车至钦北区行政中心下车,步行至钦北区政务服务中心(钦北区政通街3号)


办理流程

受理条件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1.属于违法建筑的;2.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3.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申请材料

1.《钦州市钦北区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

2.房屋租赁合同。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4.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明,(租赁双方任何一方是法人的提交法人身份证明,企业提供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的提供法人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合法资格证明)。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注: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登记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相关政策

基础信息

1.何为房屋租赁?怎样进行房屋租赁?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为什么要办理房屋租赁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3.房屋租赁备案有什么好处?

办理租赁备案不但可以核验租赁双方身份以及出租房屋产权的真实性,而且一旦发生房屋租赁纠纷时可作为证据之一,有利于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4.哪些人群要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以及转租住房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5.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有什么内容?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会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产权证号、房屋坐落、租赁面积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合同签订时间、合同备案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