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钦北区乡村振兴局 | 成文日期:2022年10月17日 |
| 标 题:关于印发《钦州市钦北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四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钦北乡村指办发〔2022〕17号 |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17日 |
| 效力状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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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全面推行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四公开”制度要求,现印发《钦州市钦北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四公开”工作方案》,请认真贯彻落实。
钦州市钦北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10月17日
钦州市钦北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四公开”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全面推行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项目“四公开”制度要求,抓好我区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持续推进我区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自治区全面推行资金项目“四公开”制度的重要部署要求,把衔接资金项目公开作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二、基本原则
(一)主体原则。坚持按照“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和“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对每一批次衔接资金项目,全面主动、真实及时、分级分类落实“四公开”,确保资金公开透明,运行安全高效。
(二)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衔接资金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信息要尽可能对外公开,发挥好公告公示前监督作用,提高公告公示效果,确保乡村振兴资金项目在阳光下运行,为群众知晓情况、反映问题创造有利条件。
(三)重点原则。以衔接资金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为重点,推动衔接资金项目信息有效归集、及时公开。
三、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资金项目“四公开”制度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桂扶领发〔2018〕20号)要求,推动我区各级各部门按照“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和“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对每一批次衔接资金项目,全面主动、真实及时、分级分类落实“四公开”,推动资金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和项目安排、实施、管理透明度进一步提高,确保资金运行安全高效。
(一)区级四家班子内部公开。区人民政府常务会按照“三重一大”、民主集中制要求研究决定后,有计划地在区委农村工作(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四家班子主要领导均为领导小组成员)内部公开。
公开内容:实行分阶段公开。重点公开资金来源、数额、批次、用途、分配情况、项目决策、立项、项目实施等情况。
时限要求:原则上,衔接资金分配和补助标准方案以及衔接资金项目计划、实施方案在区人民政府决策(讨论)审定并印发正式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同时每年11月底前对当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在区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告,并将公告链接上传至项目库系统,且在区委农村工作(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内部公开。公开时间不少于10天。
(二)镇三套班子公开。各镇三套班子领导(党委、政府、人大)按照“三重一大”、民主集中制要求以及乡村振兴战略总体发展要求,对村级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及建设内容、资金概算、联农带农、绩效目标等内容进行研判,研究讨论后,统一在政府公开栏公开。
公开内容:实行分阶段公开。重点公开资金来源、数额、批次、用途,项目申报、决策、立项,项目招投标、项目实施进展等情况。
时限要求:原则上,衔接资金项目研究决策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区级下达项目计划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项目招投标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在2个月内对衔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告。年度项目计划编制、补助和采购方案等公示要在正式上报或实施前完成。公告公示时间均不少于10天。
(三)村(社区)公开。按照“三重一大”、“四议两公开”、民主集中制等要求,严格遵循群众参与、村级申报的建设原则,主动征求群众的建设意见,在资金项目集体研究讨论后,在村(社区)村务公开栏公开,并在群众聚集显眼位置公开。
公开内容:实行分阶段公开。重点公开项目申报情况、项目下达、项目实施、项目开工和完工等情况。
时限要求:原则上,村级会议通过衔接资金拟申报项目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区级下达项目计划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项目招投标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村级公开时间均不少于10天。
同时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在项目现场树立临时公示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及金额、建设规模、开竣工时间、建设单位及联系人、实施单位及联系人。项目竣工后30日内要在项目实施地树立公示碑(牌),公示牌格式要按照公告公示文件规范执行,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及金额、建设规模、补助标准、受益户数及人口、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开工及竣工时间、联农带农富农机制、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乡村振兴咨询服务平台电话12317、区级监督电话等信息。如涉及部门项目资金整合的,可整合设立,并标明各类资金来源及金额,保障衔接资金使用公开透明。
(四)新闻媒体公开。区直衔接资金行业主管单位按照自治区“四公开”要求,资金项目集体研究决策,在政务网站、新闻媒体、电视台、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公开衔接资金分配方案和项目计划、项目实施情况等内容,尤其是利益联结机制紧密、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资金项目,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社会各方面监督,确保群众知情权、监督权。
公开内容:实行分阶段公开。重点将衔接资金分配方案、项目招投标、项目实施情况等各个阶段情况公开。
时限要求:原则上,衔接资金安排决策(讨论)审批通过并印发正式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在农村工作(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内部不定期通报公开。
以上“四公开”要求,遵循《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桂扶领发〔2018〕20号)要求,根据不同层级不同内容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公告公示,如有新的政策调整,则按照新的公告公示制度实施办法进行调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衔接资金项目“四公开”工作,以点带面、示范带动,以此作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强化衔接资金项目管理的有力抓手。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各项目主管部门作为组织协调部门,要指导各镇、各村(社区),提出明确工作目标和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大考核力度。各镇党委和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衔接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绩效考核)、衔接资金绩效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绩效考核)、衔接资金绩效评价等相关规定,加大考核力度。对工作推动有力、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的,要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
(三)完善监管措施。坚持衔接资金项目事前报备、事后报备“两报备”工作机制,乡村振兴部门在项目实施前,要将资金分配和项目计划等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项目完成后,将项目验收情况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防止虚假公开、资金闲置、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问题发生。各镇党委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衔接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主要包括项目决策、项目实施的公开内容、公开渠道和公开时效等,未按要求开展公告公示的项目不予竣工验收,不予报账,待项目按规定程序完成公告公示后再进行竣工验收和报账。区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应将本部门工作进展情况报同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四)加强规范管理。区直各部门要在公开时间的深度、公开事项的宽度、公开内容的详细度、公开数据的真实度上严格把关,建立衔接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档案台账,并纳入考核范围。台账内容主要包括公告公示照片等存档材料和电子档案、竣工验收材料,项目村要留存公告公示材料(照片要包含公告公示地点标识)。
(五)严肃纪律要求。区纪委监委、财政及乡村振兴等部门要加强对区、镇、村三级落实“四公开”工作情况的监督和督促,不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保障公开内容的规范性、及时性,对衔接资金项目公开工作不到位的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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