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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区各相关单位,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发改价格规〔2021〕32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1〕146 号)要求,自2021年3月1日起全面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计量装置费用。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宣传到位。
附件:1.C:\fakepath\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发改价格规〔2021〕325号).pdf
2.C:\fakepath\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1〕146 号).pdf
2021年7月2日
信息公开选项:公开
钦州市钦北区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21年7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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