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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投资促进重点不突出、项目雷同等问题,构建重点突出、错位发展、竞争有序的投资促进工作格局,引导投资向环境优、效率高、配套好的区域集聚,《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投资促进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编制投资促进规划及其专项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投资促进工作的机构备案。
明确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具有引领性、突破性、方向性的重大项目投资促进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区域性、功能性、支撑性的重大项目投资促进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园区管理机构做好集聚性、配套性、特色性的重大项目投资促进工作。
《条例》还强调重点产业领域、重点区域引导,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鼓励投资者利用资金、技术和本自治区自然资源、区位优势,积极参与重点产业、领域开发以及各类园区建设和国有企业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明确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全区招商引资秩序,引导本行政区域内存量企业合理有序流动,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开展差异化、互补性招商,大力引进强优企业,培育壮大特色产业集群,避免无序竞争和低水平同质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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