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5年08月21日 |
| 标 题: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第2025221号提案的答复 | |
| 发文字号:北政复〔2025〕11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21日 |
| 效力状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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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兴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面积审批的提案》(第202522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议在全市规定范围内,将审批山区农村宅基地面积设定为120—150平方米之间方面
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应符合审批管理有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2020年11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70号)明确,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标准为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我区始终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面积标准落实审批事项。对委员提出的设定面积标准建议,在不超出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前提下,各地可按照具体实际情况的差异灵活进行统筹安排,不宜设定面积标准区间。2024年以来,我区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779宗,占地面积75744.9平方米,其中新增建设用地27018平方米;已审批604宗,占地面积65795.12平方米,其中:批准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95宗,面积9524.81平方米。
二、关于钦州市进一步出台统一审批面积要求规范,山区农村统一审批面积方面
自治区、钦州市对审批面积已有相应文件作出规范要求,各地应在政策规定标准范围内认真贯彻落实,并充分考虑群众的实际需求作出审批。
三、关于加大力度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宣传方面
一直以来,我区坚持每年开展一期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业务培训,组织各镇(街道)业务骨干学习农村宅基地业务指南、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流程等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基层监督管理能力,增强服务群众本领。同时,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不定期督促各镇(街道)受理审批群众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制度和乡村建设规划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应批尽批,快审快批,及时满足群众住房需求。我区各地结合农业生产和耕地用途管制要求,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多种形式加大对“农村建房八不准”“农村宅基地审批申请流程”等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群众树立先批后建的意识,营造社会广泛监督规范建设住宅的浓厚氛围。加强农村宅基地监管执法,压实镇(街道)巡查检查责任,对日常发生的违法占用耕地建房、未批先建等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下一步,我们将把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引入村民自治规范和乡村治理工作内容,积极用法治理念和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宣传,促进农村宅基地管理利用更加规范有序。
感谢您对我区完善农村宅基地面积审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附件:相关佐证材料
2025年8月21日
附件
相关佐证材料

钦北区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开展法律教育制止违法占地建设行为

钦北区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现场督促拆除未按规定建设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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