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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2023年09月12日
标  题: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北区招商引资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北政发〔2023〕10号发布日期:2023年09月12日
效力状态: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北区招商引资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

2023-09-12 11:30     来源: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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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钦北区招商引资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

研究,现将《钦北区招商引资优惠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912

钦北区招商引资优惠扶持政策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力度推动钦北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钦州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自发布之日起从钦北区外引进的各类直接投资,包括以货币、实物等作为投资,但不包括无形资产投资、国家政策性贷款和政府直接投资,并钦北区人民政府签订正式投资合同(协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及钦北区产业定位招商引资项目

第三条  本政策发布之日前已落户钦北区的招商引资企业钦北区人民政府签订正式投资合同(协议)增设的工业生产线项目或其它扩大再投资项目可同样适用本政策。

第四条  制造业项目扶持政策。

(一)享受本政策的制造业项目,应按约定时间动工、竣工投产,在钦北区的资(包括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公司实际出资,不含土地交易缴纳的相关费用,下同)应达到合同约定的强度;竣工投产后两年内达到规模以上,且年产值应达到280万元/亩以上。其中:

落户在钦北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皇马工业园一区至四区)的,用地应按每亩不低于250万元投资强度建设

落户在钦北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皇马工业园一区至四区)以外的,用地应按每亩不低于187万元投资强度建设

属精细化工产业项目的,则用地应按每亩不低于300万元投资强度建设,竣工投产后两年内年产值达到300万元/亩以上。

(二)励项目加快建设投产。项目缴纳的履约保证金项目土地摘牌后3个月内开工建设(以办理了施工许可证且主厂房始建基础为准)的,退还50%;项目按合同约定时间内实现竣工投产的,再退还50%

(三)固定资产投资扶持。单个项目用地20亩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在约定时间内开工并竣工投产的制造业项目,按不同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固定资产投资相关税费、建设用地费、可行性研究费、设计费、旧设备购置费、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自建厂房的建筑工程费等相关费用)设置扶持比例: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2亿元以上不足5亿元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5亿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

扶持资金分三期支付,即在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进度达到30%补助30%在项目建成投产时补助50%在项目达产达税时补助20%,单个项目扶持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企业须提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支付凭证、银行转账凭证、发票、采购合同、财务报表等相关合法凭证作为认定参考依据,经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审查后向企业兑现

(四)项目自建厂房扶持。企业自建用于从事本企业制造业生产活动的厂房(不得转用于办公、住宿及其它商业用途),且厂房容积率达到1.2以上的,按以下条件和标准给予扶持:

1.2023912日至20231231日落户的项目,奖励200/平方米202411日至20241231日落户的项目,奖励150/平方米202511日至20251231日落户的项目,奖励100/平方米。

2.厂房18月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按标准的100%奖励24个月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按标准的80%奖励超过24个月建成投产的不予奖励。

3.奖励拨付方式。企业自建厂房完成规划验收、竣工验收并投产,拨付应得奖励资金的40%企业达到规模以上后,拨付应得奖励资金的60%

(五)对制造业企业获得用于项目建设的金融机构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0%比例给予一个贷款年度的贴息扶持。贴息扶持资金分两年拨付到位,每年拨付企业应得贴息扶持资金总额的50%。由企业提供厂房总平面图及施工合同、设备购置合同及相应的发票、贷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金融机构贷款到账、年度偿还利息等证明。

(六)对签约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项目,签约后一年内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签约后一年内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按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但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七)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奖励。对新入库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入库的高技术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再额外奖励10万元。对国家、自治区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国家、自治区认定的单项冠军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八)瞪羚企业奖补。对经核定具有一定规模的“瞪羚企业”,连续3年按每年企业自筹资金投入研发经费总额的2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九)新型研发机构奖补。对国内一流高校、大院大所、知名企业到广西建立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重点、特殊的新型研发机构,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十)东部地区外商制造业转移项目境外投资奖励外资到位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或注册企业,按照实际到位外资金额的5%给予人民币奖励对资产规模超过5000万美元以上的跨国公司在钦北区设立区域性地区总部或总部型机构,按照注册资金的10%给予人民币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十一)对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独角兽”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瞪羚”企业新投资建设的精细化工医药、金属新材料、新型建材、新能源、食品加工、林木加工等六类产业链项目和“双百”重大产业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后另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钦北区原有龙头企业新投资建设的上述六类产业链项目和本政策生效之日起新引进的“双十”“双新”重点产业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后另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第五条  其他产业类项目扶持政策。

(一)文旅产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类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以上(不含建设用地费、可行性研究费、设计费、旧设备购置费、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等相关费用),在约定时间内开工并竣工投入运营的,按不同固定资产投入设置扶持比例:固定资产投资2亿以上不足5亿元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5亿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扶持资金分三期支付,即在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进度达到30%补助30%在项目建成投入运营时补助50%在项目达产达税时补助20%,单个项目扶持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企业须提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支付凭证、银行转账凭证、发票、采购合同、财务报表等相关合法凭证作为认定参考依据,经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审查后向企业兑现

(二)优质建筑企业落户奖励。对首次迁入钦北区且年产值达5亿元以上的优质建筑业企业,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钦北区建筑业企业“走出去”奖励。在区外、境外承揽工程的钦北区建筑业企业,计入钦北区的区外、境外产值连续两年保持增长,结合其当年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情况给予奖励:年产值增加超过10亿元的,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年产值增加1亿元以上不足10亿元的,区财政给予30万元至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钦北区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奖励。结合钦北区建筑业企业当年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情况给予奖励:年产值突破50亿元的,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奖励后企业年产值每增加50亿元,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五)钦北区批发贸易企业做大做强奖励。自2022年起注册在钦北区不使用项目土地的批发业贸易企业,结合当年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情况给予奖励: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8亿元以上不足1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2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奖励后企业年度销售额每增加20亿元,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六)钦北区零售企业做大做强奖励。自2022年起注册在钦北区,结合当年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情况给予奖励: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2亿元以上不足3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3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奖励后企业年度销售额每增加3亿元,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六条人才引进奖励。按照自治区、钦州市人才引进相关政策,对招商引资企业高层次人才给予奖励。此外,在钦北区税收贡献前十名的企业,每年给予就近安排2个钦北区管理的义务教育学校学位;给予3名高管每年在本市内医院免费体检一次,由区财政按体检标准给予补贴;每年给予10张钦州旅游惠民卡。

第七条  鼓励品牌建设。企业产品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广西名牌产品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产品所属企业50万元、10万元奖励;企业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广西著名商标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商标所属企业50万元、10万元。

第八条落户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企业、“独角兽”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瞪羚”企业投资的项目,“双“双十”“双新”重大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业、现代服务业项目,改善民生拉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项目,以及项目落户我区投产后成功上市的,由区人民政府按“一企一议”给予本政策以外的其它扶持

第九条  对已正式签约落户钦北区的企业,通过以商招商的方式引进属精细化工医药、金属新材料、新型建材、新能源材料、食品加工、林木加工等六类产业链项目,且用地20亩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根据引进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对地方经济贡献情况给予引荐企业一定的奖励,奖励“一企一议”方式执行、兑现。引荐企业须及时到区招商促进局进行登记备案,由区招商促进局按登记备案的先后顺序对第一引荐人身份予以确认。

第十条  项目达到优惠扶持所需条件后,由项目/企业法定代表人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办理兑现手续。

第十一条  企业享受钦北区同类惠企政策的,从优不重复。

第十二条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扶持政策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企业项目出现一般环保、安全事故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况该年度不得享受本暂行办法所列优惠扶持政策。出现重大环保、安全事故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50人以上上访事件等情况,产生严重社会舆情,则取消享受本政策资格,已享受政策的,应全额退还相关资金。

第十四条  本政策未提及的优惠扶持事项,以国家、自治区、钦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有效期三年执行期间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有冲突,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政策为洽谈合同(协议)的依据,最终以签订的合同(协议)为准。

第十七条  本政策由钦北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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