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6年01月30日 |
| 标 题: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北政办〔2026〕1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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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6年1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建设和管理,根据《全区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广西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以及《钦州市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网站是指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开设的钦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政府网站)。
本细则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组成部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区政府网站和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的开设、变更、关停、注销等日常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我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一)负责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常态化监管,包括信息更新频次、公开内容等,并与钦州市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工作沟通对接。
(二)协调各单位完善政府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及相关栏目设置。
(三)采取多种措施,强化监测管理。充分利用智能化手段或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相关考核或指标文件,在文字表述、栏目更新、发布解读、办事服务、互动交流、智慧应用等多方面对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四)督促整改和反馈。根据国家、自治区、市、区本级检查情况,指导和督促相关单位认真完成整改,并收集有关整改情况反馈上级部门。
第五条 各镇(街道)、区直各部门是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内容保障的责任单位(以下简称各责任单位),各责任单位应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兼)职工作人员,做好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登记备案、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六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的原则,履行规划设计、建设维护、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保密审核等职责。
第七条 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政务新媒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委托相关机构具体承担政务新媒体内容运营工作的,必须明确权责,签订保密协议,加强资质审查和日常监督。受委托机构应为政务新媒体主管主办单位的下属企事业单位。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应具备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八条 各责任单位要加强对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组织领导,强化管理、明晰权责主体,落实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直接负责人”责任。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要明确1名党组(党委)成员具体分管,要指定办公室或其他专门股室作为本单位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股室;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部门要指定办公室或其他专门股室作为本系统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股室。同时要配备内容编辑、内容审核和技术保障人员,落实责任及分工,专岗专责。
第九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开设、运维、应用、监管等制度;落实专项经费;抓实抓好教育培训,将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第十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要明确安全责任人,落实安全保护责任。在网信、公安等部门的指导下,加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安全监测预警技术能力建设。实时监测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制定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加强技术防护,加强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切实做好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安全防护;做好防篡改、防病毒、防攻击、防瘫痪、防劫持、防泄密工作。
第十一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日常监测,通过机器扫描、人工检查等方式,对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整体运行情况、链接可用情况、栏目更新情况、信息质量情况等进行日常巡检,重点检查新发布的稿件信息,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漏并做好记录,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二条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有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全国政务新媒体信息报送系统和广西政务新媒体矩阵备案系统的信息变更。
第十三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按照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接受本级党委宣传部门、网信部门业务指导和宏观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要建立健全与宣传、网信部门的政务舆情回应机制,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发布回应信息,扩大权威信息传播范围,共同做好政策解读、热点回应等工作。
第四章 开设、变更、关停、注销
第十五条 除涉密单位和不对外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部门外,可以根据以下要求开设政府网站或政务新媒体。
(一)县(区)级政府要开设政府门户网站。各单位、镇(街道)不开设政府网站,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务信息,提供政务服务。
(二)1个单位原则上最多开设1个网站,在同一平台只开设1个政务新媒体账号。政务新媒体在同一平台上开设多个账号的,应清理整合。对在不同平台上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应及时清理,确属无力维护的应关停注销。
(三)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名称应体现我区行政区域名称,应与主办单位工作职责相关联,并在公开认证信息中标明主办单位名称。主办单位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名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开设、变更应按以下流程审批:
(一)填报审批表。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开设、变更,主办单位应在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按流程报批《政府网站开设与整合审批表》或《广西政务新媒体开设、变更、关停、注销、迁移审批表》,报备《政府网站基本信息表》。
(二)逐级审核。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实行逐级审核制度,各级各单位开设、变更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应先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其授权管理单位审核,再向市行政审批局提交审核申请,审核通过后,报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批准同意后,再由提出申请单位具体实施。
(三)办理手续。申请区政府门户网站二级、三级域名的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由开办单位携带相关审批材料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开通;然后向当地电信主管部门申请ICP备案;根据网络系统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向公安机关备案。另外,政府网站应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加挂党政机关网站标识。
(四)政府网站开办单位须通过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提交网站基本信息,经逐级审核并报国务院办公厅获取网站标识码后,方可上线运行。新开通的政府网站要在上级政府网站发布开通公告;新开通的部门网站要在本级政府网站发布开通公告。未通过产品测评和安全检测的政府网站不得上线运行。
(五)政务新媒体开设申请,应在广西政务新媒体矩阵系统经逐级审核通过后,由主办单位向第三方平台提交开设申请。在第三方平台通过开设申请,正式完成后,在全国政务新媒体信息报送系统录入信息。
第十七条 政府网站关停下线和政务新媒体注销。
政府网站和区政府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原则上不得关停和注销,改版升级应在确保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进行。
政府网站确需临时或永久下线的,主办单位须填报《政府网站开设与整合审批表》,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初审后报市行政审批局审核,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批同意后,方可临时或永久下线,同时应在本网站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临时或永久下线公告。临时下线每年不得超过1次,下线时间不得超过30天。
政务新媒体注销由主办单位在广西政务新媒体矩阵系统向本级政务新媒体或授权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批后,应向社会公告,公告期满方可关停、注销、迁移。公告信息原则上至少保留10个工作日。再由主办单位向第三方平台提交注销申请,在第三方平台审核通过并正式完成注销后,在全国政务新媒体信息报送系统将运行状态变更为“关停”,方为完成注销。
第五章 信息审核、发布
第十八条 信息审核。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各责任单位要建立“三审三校”制度,坚持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要从政治、法律、政策、保密、文字、舆情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公开的信息内容表述准确、公开及时,坚决杜绝出现严重表述错误、个人隐私、不良信息等问题。
(一)“三审三校”工作流程
稿件由单位采编人员、经办股室负责人、单位领导先后对稿件完成“三审三校”工作流程后方可发布。
1.“三审”工作流程。
一审由具体负责稿件采编的工作人员负责。主要是对原稿(初稿)进行初步审核,了解稿件的基本情况,审查稿件是否符合政府网站或政务新媒体发布要求并提出审查意见报经办股室负责人。
二审由经办股室负责人承担。是在一审的基础上进行,主要对一审提交的稿件和初审意见进行全面再审,对稿件进一步完善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单位领导。
三审一般由单位领导负责。主要结合一、二审意见对稿件进行全面审查和宏观把握,并签署是否发布意见。
2.“三校”工作流程。
一校由具体负责稿件采编的工作人员负责。主要是依据原稿(初稿)或一审花脸稿对校样的文字进行逐字逐句校对修改,对音视频(含动画,下同)的声音、图像清晰度、时长、对话、文字解说等进行校核,校核完成后修改清样签署校对意见并与稿件一并报经办股室负责人。一校应采用“读校”法(是指由两人合作,一人朗读原稿,另一人核对校样,一读一校,并改正校样错误的校对方法)校对文字,全程视听对比的方式校对音视频稿件。
二校由经办股室负责人负责。主要是对一校提交的文字稿件清样和花脸稿进行文字(图解)、标题、版式等逐一校对,对音视频的声音、图像清晰度、时长、对话、字幕(文字解说)、背景音乐等进行再校核,并与原稿对照核对。校核完成后签署校对意见报单位领导。二校应采用全文默读法(是指不发声逐字逐句阅读稿件,对稿件的字词句、体例格式等内容进行全面校核的校对方法)和全程视听对比的方式校对。
三校由经办股室负责人与采编人员(或指定他人)负责。是稿件发布前的最后一次全篇校对,重点是对领导签发稿件进行修改后的清样进行校核,同时对各校次质量再检查纠错。采用“读校”法校对文字,两人(或以上)共同视听对比校核音视频。
(二)“三审三校”工作职责
1.“三审”工作职责。
一审的职责。通篇审读(视听)原稿,在职权范围内进行编辑加工修改,审核把关并提出审核意见,同时对稿件采用与否提出意见报二审。对信息发布的保密性、规范性、准确性负责审核,把好语言文字关,避免出现错别字、漏字、多字(句)、错词、病句和标点符号等错误。
二审的职责。通篇审读(视听)稿件,根据一审意见,对稿件作全面审查,签署能否发布意见提交单位领导审定;对信息进行全面审核、修改,把好事实依据关,对稿件的发布依据、公文规范、发布价值进行审核,同时注意对字、词、句进行审核。
三审的职责。通篇审读(视听)原稿件,对一、二审的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复核。签署能否发布的定性意见;对信息内容进行终审,把好政治导向关,确保稿件的政治导向正确、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并对可能产生的社会效应作出预判。
属于政务服务办事指南的,看相关文字要素是否齐全,是否一目了然、通俗易懂,申办事项的表格内容是否完整清晰明了,指引的路径是否行得通,能否顺畅地办理事项等。
2.“三校”工作职责。
一校的职责。对原稿(初稿)或经编辑修改后的初稿清样进行通篇观阅校核。
二校的职责。对一校文字清样和花脸稿、音视频修改稿进行逐一比对校核,并与原稿对照校核。
三校的职责。对按单位领导签发稿件进行修改后的清样进行校对,是稿件刊发前的最后一次校对。校对无误后签署登载意见。
第十九条 信息发布。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结合每年市级、区级工作要求,及时向社会主动公开发布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
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五)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
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八)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九)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乡村振兴、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一)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二)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三)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条 已开设有政府网站信息员账号的责任单位通过广西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自行发布。未开设有政府网站信息员账号的其他单位将电子文档按程序报送栏目牵头单位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由栏目牵头单位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代为发布。因工作需要,如需开设政府网站信息员账号或开设新栏目,须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准后开设。
第二十一条各责任单位发布信息时,发布人员要统一使用政府网站后台智能校对功能对文稿进行纠错,要根据智能校对提示的错敏词信息进行人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才能继续发布信息到网站前台。信息发布后,发布人员须打开网站前台检查已发布的信息是否显示正常。
第二十二条 信息录入时认真填写来源和发布时间,严禁篡改发布时间,保证信息的权威性和真实性。
第二十三条 属于转载信息的,必须注明转载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信息内容,原则上只转载党政机关和权威媒体发布的信息。不得发布商业性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以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当遇到重要信息或敏感信息不能作出判断时,须请党委、政府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当发布涉及重特大突发事件、突发性群体事件等信息时,必须经党委、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批,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六章 内容更新
第二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相应责任单位或主办单位按要求发布、更新信息,确保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常见更新要求如下:
(一)政府网站通知公告、动态要闻类栏目更新时间间隔不超过14天;
(二)政府网站政策文件类栏目更新时间间隔不超过6个月;
(三)政府网站有明显更新频率的栏目如:政府常务会议、统计数据、采购公告、留言统计等栏目更新时间间隔不超过1个月;其他栏目更新时间间隔不超过3个月;年度规划、年度报表、统计公报栏目更新时间间隔不超过1年;
(四)按栏目名称类型无法辨别更新周期的栏目,原则上更新周期不得超过1年;
(五)咨询投诉栏目由区电子政务中心受理和分拣后派发至各责任单位,由各责任单位依规办理后反馈区电子政务中心按程序审批后统一发布。各责任单位对于网民留言的咨询投诉,应迅速办理,答复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无法办理的应予以解释说明。
(六)各责任单位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出台前,需通过在区政府网站的“意见征集”栏目开展在线意见征集活动,明确征集主题、时间、对象及方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在意见征集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公布反馈结果。
(七)政务新媒体原则上14天内至少更新1条信息,与政府网站所载信息同根同源,杜绝出现内容不及时更新现象。
第二十六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要依法依规回复网民留言,有效回应网民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明确各类信息公开时限,定期巡查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已公开信息,及时清理不需长期保留、不符合当前社会发展需要的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三审三校”审核表
附件
“三审三校”审核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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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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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发布平台 |
政府网站 政务新媒体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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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发布栏目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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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进行 风险研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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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进行 保密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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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一校 核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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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二校 核稿人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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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三校 核稿人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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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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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请在对应栏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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