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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2023年09月05日
标  题: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北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后期管护方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发文字号:北政办〔2023〕12号发布日期:2023年09月05日
效力状态: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北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后期管护方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2023-09-05 17:30     来源: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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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北区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后期管护方案

2023年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

《钦北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后期管护方案(2023年修订)》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95

钦北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后期管护方案

2023年修订)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后期管护工作,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并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本方案适用于钦北区行政区域内统筹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农业项目、中央财政支农项目等中央资金和地方各级财政资金及各类资金支持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二、后期管护基本原则

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三、后期管护内容

(一)土地平整工程(项目区耕地):加强对耕地的管护,深翻出现石块要及时清理,不得在高标农田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挖沙取土等破坏耕地行为,不得出现耕地弃耕、撂荒现象,遏制“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切实稳定粮食生产。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所建排水沟、灌溉渠、灌溉渡槽、拦水坝等建筑物完好无损,保持灌排水沟渠畅通,遇垮即修,遇淤即掏,长期发挥正常功能。

(三)田间道路工程:所建田间主道、生产便道、漫水桥保持路面平整、无坑洼、无垮塌、无泥石杂物,路面两侧无杂草,护栏完整,安全有效。

(四)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林草措施要及时跟进完善,淤地坝和土挡墙有冲毁的要及时修复,防止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确保土壤的肥沃程度稳中有升。

四、后期管护方式

(一)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固定资产移交至项目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委,由区农业农村局同项目区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委办理项目管护移交手续。

(二)后期管护工作具体由项目区所在地的村委(或村民小组)负责落实。村委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指导下,同建设单位签订责权明确的后期管护协议,并报镇人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三)区农业农村局督促镇(街道)和村委会按协议落实好后期管护责任,若发现耕地有弃耕、撂荒和从事林果业的,及时报区人民政府责令相关镇街道及村委会予以整改。

五、损毁工程维修

农田建设项目交付使用一年内因工程质量问题出现损毁的,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施工单位无偿进行修复。

因机械作业或人为故意等因素造成损毁的,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由管护主体责成损坏人予以修复,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六、管护资金来源

(一)上级资金(按项目每年财政投入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1%提取管护资金)。

(二)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三)统筹整合涉农资金。

(四)村级集体经济收入资金

(五)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等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管护原则筹集资金。

(六)社会捐赠。

七、区农业农村局职责

(一)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管护移交工作,对后期管护进行定期巡查和专项检查。

(二)负责解答和解决项目区村组在管护工作中遇到的业务、技术性问题。

八、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负责领导、督促落实后期管护工作开展,配合区农业农村局做好后期管护移交工作。

(二)指导村委会调处纠纷、化解矛盾,制止破坏项目工程及耕地行为,制止耕地“非粮化”,消除耕地弃耕、撂荒现象。

(三)组织人员定期对后期管护工作进行巡查、检查。

九、项目所在地村委会职责

(一)项目所在地村委会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后期管护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后期管护工作开展。

(二)负责农田建设项目后期管护工作落实,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三)制止各种破坏项目工程及耕地行为,保障各种工程设施能够正常运行、使用。

(四)工程出现损毁的,要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地坎出现垮塌的,督促农户自行修整。每年组织村民对灌排水渠进行清淤,保证灌排渠的正常使用。

十、责任追究

区人民政府每年对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工作进行考核,对不履行管护责任或者管护不到位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约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并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扣分。因管护不到位导致项目区耕地弃耕、撂荒和从事林果业的,责成其限期整改,对耕地“非粮化”问题严重的给予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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