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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结算审核工作,提高结算审核的质量和效率,明确工作责任,防范工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〇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6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起草过程
2020年6月19日,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了《钦北区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结算审核管理办法(试行)》(北政办规〔2020〕2号),后根据关于公布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北政发〔2024〕7号),需要区审计局牵头对《钦北区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结算审核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改,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区审计局在仔细研究国家、自治区、市有关社会中介机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在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牵头起草了《办法》初稿。2024年10月14日,向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以及部分社会中介机构共9个单位征求意见,6个单位反馈无修改意见,3个单位逾期未反馈意见。2024年12月16日至2025年1月17日,在钦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意见征集专栏在线反馈意见,均无反馈意见。2025年1月18日,报区市场监督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会审,会审结果为总体不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3月19日,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修改,对修改意见原则上同意。4月10日,合法性审查出具了审查意见。
三、《办法》主要内容的说明
《钦北区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结算审核管理办法》(送审稿)共七章,33条。具体如下:
第一章总则。对起草依据、适用范围、建设单位、中介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第二章确定中介机构和咨询费。对如何确定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应具备的条件、结算审核咨询服务费的标准进行了明确。
第三章工作职责。对在结算审核中,建设单位协调监理、施工等单位配合中价机构开展核对工作,及时答复中介机构、施工单位提出的质疑,对中介机构审核结果的审定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主责,以及审核结束后向审计机关报备进行了明确。
第四章中介机构工作纪律。对中介机构及其参审人员格守职业道德、执业准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保密义务、其他工作纪律进行了明确。
第五章结算审核程序要求。一是对中介机构开展结算审核三个阶段的工作程序、工作重点和工作要求进行了明确,特别是对合同外增量和价格变化等重大事项、虚假隐蔽工程和不实签证等问题,以及到项目现场进行勘察的关键环节和重要事项进行了强调。二是对结算审核过程中出现争议纠纷时如何解决进行了明确。三是对中介机构结算审核的期限进行了明确。
第六章工作考核。对有关考核部门、职能部门、中介机构的责任承担进行了明确。
第七章附则。对施行时间、解释权等补充说明。
四、拟定修改意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〇号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将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〇号)……”
(二)我国全面脱贫之后,精准扶贫向乡村振兴转换。将第四条“……(四)民生发展、精准扶贫、……”,改为“……(四)民生发展、乡村振兴、……”。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一、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按照国发〔2021〕7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明。”将第五条“……是指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并符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的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质,……”改为“……是指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并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第八条 中介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 价咨询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改为“第八条 中介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同时废止。将第十二条“……(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改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五)区结算中心审核力量有限,拟提高项目接审金额从100万元以上,提高到200万元以上。将第三章第十六条(一)“……不满100万元项目……”改为“……不满200万元项目……”,(二)“单项工程结算金额100万元以上项目……”改为“单项工程结算金额200万元以上项目……”。
(六)篇幅调整。将第六章“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改为“工作考核”,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内容调整到第三章建设单位工作职责。
(七)根据5月21日区常务会各部门意见修改:1.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并出具审核报告”改为“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并出具审核报告。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2.第二十七条(三)删除“或结算审定金额1000万元以上误差金额超过±50万元的”。3.第二十九条(四)删除“或结算审定金额1000万元以上误差金额超过±50万元”。
(八)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将第二十九条中的“或列入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协作单位黑名单,1至3年内不得进入区政府投资项目服务市场,并承担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改为“并执行不良信用记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将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改为“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实施,2020年6月19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钦北区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结算审核管理办法(试行)》(北政办规〔202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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