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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我区2025年控辍保学工作,进一步巩固拓展我区教育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25年钦北区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实施方案》,以保障我区义务教育教学水平的提高为目的,该方案对我区2025年控辍保学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本文就该方案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出台方案的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里面,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作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作了重要部署。同时强调,要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发展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控辍保学作为巩固拓展教育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促进乡村教育振兴的首要任务,也是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压实控辍保学“双线四包”责任,持续保持我区义务教育学生辍学动态清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目标
深入开展控辍保学工作,以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利为根本出发点,以建立健全控辍保学联动机制为主要抓手,全面提高我区义务教育普及水平,确保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应读尽读,全区脱贫户(监测户)家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除因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外不失学辍学。
三、主要政策依据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三是《教育部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工作健全义务教育有保障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教基〔2020〕5号);四是《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现巩固拓展教育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教发〔2021〕4号);五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5年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的通知》(桂教基教〔2025〕6号)。
四、控辍保学政策解读
(一)适龄儿童少年
适龄儿童少年是指6—15周岁未成年人,具体界定日期是按学年计算的,2024—2025学年适龄儿童少年指2009年9月1日—2018年8 月31日出生的儿童少年;2025—2026学年的适龄儿童少年指2010年9月1日—2019年8 月31日出生的儿童少年。
(二)失学、疑似辍学、辍学、缓学、休学、政策性休学
失学:失学是指适龄儿童从未进入学校就读。
疑似辍学:无正当理由未到校上课超过1个星期。
辍学:无正当原因未到校上课超过1个月。
缓学: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原因需延缓入学的,由家长提出申请,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休学:学生因身体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家长提出申请,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因病需要休学的,不再出具医院证明,只需提供病历。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休学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性休学:2020年6月,为解决极度厌学学生的控辍保学工作,《教育部等十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工作健全义务教育有保障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对于少数经相关部门联合劝返3次以上或经司法部门判决裁定、监护人已履行相应法定义务,但学生本人拒不返校的辍学学生,经县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核实同意,准许先办理缓学或休学手续,但要继续做好劝返复学工作,每个季度至少1次,全年至少4次。
(三)工作体系
双线四包:“双线”,即县区、乡镇、村一条线,教育局、学校、班级一条线;“四包”,即县区领导包乡镇、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包户,教育局领导包学校、校领导包年级、班主任包班、科任教师包人。
双线四包、一线超前、两线互动、法不缺位。“一线超前”指教育线要超前做工作,切实做好学生入学登记、失学辍学预防和学生辍学报告工作;“两线互动”指教育线与政府线要互动,教育线要主动与政府线做好报告和沟通协调工作,政府线要主动关心和组织指挥控辍保学工作,市、县区、乡镇政府这条线切实动起来;“法不缺位”指要依法控辍,对一些经多次劝返拒不送子女上学的家长,采取法律手段,确保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得到贯彻执行。
联控联保:各级综治委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等要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和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禁止在学校周边开办不利于儿童少年身心健康的娱乐活动场所,禁止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厅、网吧等接纳未成年学生。司法部门要做好面向农村脱贫地区的控辍保学相关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援助工作。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范围。用人单位不得违法聘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违法招用未成年人的单位或个人的查处力度,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相关单位营业执照。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对违反义务教育法导致学生辍学的,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控告。共青团、妇联、残联、社区要在控辍保学工作中发挥各自的作用。
学校劝返:学生无故不到校的,学校要及时了解情况,属于疑似辍学情形的,学校领导、班主任要及时上门劝返。
行政督促复学: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发放相关司法文书,敦促其保证辍学学生尽早复学。
司法督促复学:经行政督促复学后仍不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坚持结果导向、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劝返措施可综合运用。
(四)劝返
劝返责任:原则上按户籍归口管理。长期在外地生活、上学的辍学学生,流入地、户籍地共同承担劝返责任。外地户籍辍学学生,就读学校需履行学校劝返责任,无法劝返的,所属教育部门有责任通报户籍地教育部门。
“一对一、人盯人”责任劝返包干:对未劝返的脱贫户(监测户)辍学学生,要安排县区政府、乡镇政府、教育局、学校的领导和村委干部进行劝返包干,难劝返的学生优先安排给领导。
因地因家因人施策:对失学儿童,逐一安排到学校就读。对因学习困难或厌学而辍学的学生,健全学习帮扶制度,建立学生成长关爱体系。对于极度厌学、存在严重破坏学校秩序行为、连续反复辍学的学生,持续开展劝返复学工作,建立工作台账,加大关爱力度,安排专门教师进行针对化帮扶。对因家庭思想观念而辍学的学生,加强宣传引导,加强依法控辍。对因身体残疾而辍学的学生,要分类做好教育安置。
(五)安置
根据复学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安置。
对失学儿童,按照就近免试入学原则安排入学。
小学阶段返校复学学生,一般安排到小学相应年级。
初中阶段返校复学学生,安排到初中相应年级。已满14周岁且辍学时间较长的返校复学学生,可安置到中等职业学校,让其接受文化教育和职业教育,增强就业能力。
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在农村初中开设职普融通班。
安置学校要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教学管理方案,对极度厌学学生,可给予一定时期的弹性教学和管理,给学生留下调整适应的时间。
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努力消除学习困难和厌学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六)残疾儿童教育安置
身体评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民政、残联等部门及有关中小学校成立县级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方式进行评估认定,提出入学安置建议。
对需要“送教上门”或需认定为“因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的残疾儿童进行身体评估,不得单纯以残疾等级而直接作出教育处置。对原已经过多个领域专家综合评估的结果可直接采用。
有学习能力的残疾儿童:通过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送教上门等方式保障教育权利。
对能够适应普通学校教育的中轻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到普通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对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尽量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或附设特教班就读。对于需专人护理、不能到普通学校或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就读的各类重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通过送教上门的方式提供义务教育。
送教上门残疾儿童属于在校生,由送教学校建立学籍。送教上门原则上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3个学时,每学年不少于60学时。送教内容要尊重差异、因人施教、注重质量。
对随父母在外地生活的残疾儿童,可采取远程方式进行送教或康复指导,视同义务教育有保障。
年龄偏大的适龄残疾儿童,如果无法接受中学教育的,可以继续在小学随班就读或送教上门,不受年龄限制。
解读单位:钦州市钦北区教育局
解读人:钦州市钦北区教育局局长贺艺
联系电话:0777-3686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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