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简体版| 繁体版| 智能问答 用户空间
支持IPv6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钦北区乡村医生“镇聘村用”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24-08-14 08:55     来源: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提高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水平,进一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充分调动乡村医生的积极性,保证农村居民就近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政策出台依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213号)、《自治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度全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桂乡村指办发〔202229号)、《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钦州市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钦政办规〔20212号)、《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推行乡村医生“镇聘村用”实施意见的通知》(钦政办规〔2022〕5号)要求,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乡村医生“乡聘村用”聘用管理模式,以上文件均为本方案制定出台提供的政策依据。

三、政策主要内容

《钦州市钦北区乡村医生“镇聘村用”实施方案(试行)》由总体目标(含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实施范围、主要内容、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五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包括九个方面:

一是改变村卫生室管理模式。全区政府办的村卫生室作为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驻村医疗机构,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所辖村卫生室为同一负责人。村卫生室与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为一体,实现行政、业务、人员、药械、财务、绩效考核“六统一”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新模式。

二是规范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1号)规范乡村医生配置准入和退出机制,乡村医生被解除劳动合同后,终止其享有的乡村医生财政补助和服务补助政策待遇。

三是转变乡村医生身份。将乡村医生纳入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与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聘用关系并签订聘用合同,身份转变为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外聘用人员。

四是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必须履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1号)规定的义务,并承担实施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开展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工作。

五是提高乡村医生保障水平。乡村医生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包括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和一般诊疗费等其他补助资金,并参照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副主任补助标准每月发放乡村医生的基本工资。依法为乡村医生购买社会保险,解决在岗乡村医生养老待遇问题。

六是加强乡村医生管理和培训指导。加强乡村医生日常管理,在岗时间按照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正常上下班时间执行;加强村卫生室用药安全保障,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根据各村卫生室的药品需求和采购计划,统一在自治区药品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采购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将村卫生室接入区域卫生信息网络,与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现数据传输;加强乡村医生培训指导,乡村医生按规定免费参加各种岗位培训和进修学习,不断提高服务能力。

七是规范村卫生室资产管理。村卫生室的全部医疗收入,原则上每日交至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财务账户,实行单独核算,经考核后用于发放绩效工资。村卫生室的业务用房,产权归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委会集体所有,村卫生室使用。

八是严格执行绩效考核。全面推行绩效管理,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村卫生室签订责任书,明确任务,量化指标。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月对村卫生室开展一次督导,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将村卫生室从业人员的收入与服务质量、数量和群众满意度等考核结果挂钩,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发放和乡村医生聘用的重要依据。

九是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实施“镇聘村用”管理的乡村医生,具有以下情形:一个年度内两次绩效考核不合格;不服从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年内自行离开工作岗位累计达30天;出现医疗卫生重大责任事故;受刑事处罚或受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其他情形之一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责令其退出政府办村卫生室,并报送相应材料至区卫生健康局,区卫生健康局进一步审定后作出批示。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与符合条件退出政府办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解除劳动合同,并终止各项财政补助和服务补助政策待遇。

解读单位:钦州市钦北区卫生健康局

解读人:钦州市钦北区卫生健康局局长彭明

联系电话:0777-3685557

文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t18926091_ext.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