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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关于《钦北区金融扶贫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北政办〔2017〕64号)的政策解读

2017-09-17 17:50     来源: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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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制定的目的

规范金融扶贫工作的相关要求,为金融扶贫工作有序开展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

二 制定的依据

1.《关于进一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桂开办发〔201670号)

2.《钦北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钦北开办发〔20164号)

3.《关于稳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补充通知》(桂开办发〔2016177号)

4.《关于利用扶贫小额信贷合作或委托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开办发〔2016188号)

5.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农〔201758号)

三 主要内容

《钦北区金融扶贫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共十七条,分别明确了工作的对象、工作的具体内容及对工作的监督与管理等。

四 制定过程

《钦北区金融扶贫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既符合自治区及我区关于扶贫小额贷款的相关文件精神,又结合我区金融扶贫工作开展的实际,该《暂行办法》在拟定和修改中,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着眼于建立和完善我区金融扶贫工作机制。二是充分考虑我区金融扶贫工作涉及的内容。三是明确了金融扶贫相关单位及人员的权利义务。四完善监督管理体制,确保工作的有序开展。《钦北区金融扶贫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是在广泛调研并征求区扶贫办、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审计局、区工商联及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意见后形成的。

              2017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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