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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北区长滩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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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职权类型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第一责任层级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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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滥伐林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自治区党委编办关于印发〈广西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管理权限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桂编办发〔2019〕195号)“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行为的处罚”赋权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钦北区长滩镇人民政府 |
钦北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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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违反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16号发布)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1997年12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根据2004年6月29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五条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建设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划建设审批程序批准,但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规划建设审批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由乡级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钦北区长滩镇人民政府 |
钦北区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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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改,主席令第32号公布)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通告(桂政发〔2021〕12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农房建设开展日常巡查监管,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一经发现应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钦北区长滩镇人民政府 |
钦北区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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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违反乡村清洁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3号)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擅自关闭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乡村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二)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堆存粪便;(三)在公路、乡村道路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六)其他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擅自关闭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对单位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多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的;(二)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堆存粪便的;(三)在公路、乡村道路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的;(四)有其他影响乡村环境卫生行为的。 |
钦北区长滩镇人民政府 |
钦北区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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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辖区集镇街道乱搭乱建行为,及时制止或拆除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对无法确定违法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的,可以在公共媒体或者建设工程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建设单位或者其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间不得少于15日。公告期间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拒不接受处理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
钦北区长滩镇人民政府 |
钦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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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制止占道、超线经营行为 |
行政强制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七条 |
钦北区长滩镇人民政府 |
钦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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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未经同意在煤矿企业使用土地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拆除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五十条 未经煤矿企业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煤矿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间内在该土地上种植、养殖、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未经煤矿企业同意,在煤矿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间内在该土地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动员拆除;拒不拆除的,责令拆除。 |
钦北区长滩镇人民政府 |
钦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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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措施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九号发布) 第十九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钦北区长滩镇人民政府 |
钦北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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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94号发布) 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钦北区长滩镇人民政府 |
钦北区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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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安全生产进行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钦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
钦北区长滩镇人民政府 |
钦北区应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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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消防安全进行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消防职责:(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
钦北区长滩镇人民政府 |
钦北区消防救援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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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排放污染物、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11日国务院令第643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
钦北区长滩镇人民政府 |
钦北区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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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排查 |
行政检查 |
钦州市钦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北区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钦北区长滩镇人民政府 |
钦北区应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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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违法建设和违法审批自建房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加强以下城乡规划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已办理规划许可;(二)城乡规划许可的执行情况;(三)规划控制情况;(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五)建(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六)按照相关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2.《钦自建房整治办〔2023〕5号转发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违法建设和违法审批自建房查处工作的函》钦自建房整治办〔2023〕5号 |
钦北区长滩镇人民政府 |
钦北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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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九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钦北区长滩镇人民政府 |
钦北区应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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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九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第三十五条:发证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生产。 |
钦北区长滩镇人民政府 |
钦北区应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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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辖区内污染源现场日常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7年1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巡察制度,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相关设施进行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工作。 |
钦北区长滩镇人民政府 |
钦北区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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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辖区内永久基本农田日常巡查 |
行政检查 |
1.【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自然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24号)第四条第(三)款自然资源部门要定期实施巡查,对辖区内新发生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必须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取相应措施。对重大、突发的违法行为实施专项报告制度。在制止、查处过程中受到阻力或干扰的,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部门报告。 落实基层土地管理责任。乡(镇)、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在期间要层层签订土地管理责任书,明确各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对本集体农用地负有的监护责任,把责任落实到村。 |
钦北区长滩镇人民政府 |
钦北区农业农村局 |
填表说明:
1.事项确定:
(1)原则上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条”或“款”、“项”单独确定执法事项。
(2)对“条”或“款”中罗列的多种具体违法情形,原则上不再拆分为多个事项,但罗列的违法情形涉及援引其他事项、法规和规章条款的,单独作为一个事项列出。
(3)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已明确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部门规章针对其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等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的,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在该行政处罚的“实施依据”中列明,不再另外单列事项。
(4)同一法律、法规条款同时包含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将行政处罚、强制分开罗列。
(5)对以委托形式的执法事项,应保留在委托部门的执法事项目录中,“实施主体”为具体行使该项行政权力的委托单位,“第一责任层级”为受委托单位。并在“备注”中注明“委托执法”。
2.事项名称:
(1)原则上根据设定该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内容进行概括提炼,统一规范为“对XX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2)部分涉及多种违法情形、难以概括提炼的,以罗列的多种违法情形中的第一项代表,规范为“对XX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3.实施依据:
(1)按照完整、清晰、准确的原则,依次列出设定该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内容。
(2)被援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条款内容已作出修订的,只列入修订后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应的条款和内容。
(3)梳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1日,2024年11月1日后新制定、修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列入该目录并作为实施依据。
4.实施主体:原则上实施主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主体(责任部门),即按照法定实施主体表述。规范为“县级以上XX主管部门”“XX主管部门”。
5.第一责任层级:
(1)根据党中央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减少执法层级、归并执法队伍、下层执法力量,实行以县(区)为主的行政执法体制,原则上第一责任层级明确“市XX局/县(区)XX局”。
(2)第一责任层级不排斥上级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和处罚权,必要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按程序对重大案件和跨区域案件实施直接管辖,或进行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可在“备注”中进行注明。对重大案件的界定有具体标准的,在“第一责任层级”中明确“市XX局”。对重大案件的界定无具体标准的,在“备注”中阐明重大案件的类型或定义、分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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