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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长滩镇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1年07月12日
标  题:关于印发《长滩镇2021年稻谷生产者售粮及粮食收购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长政发〔2021〕8号发布日期:2021年07月12日
效力状态:

关于印发《长滩镇2021年稻谷生产者售粮及粮食收购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7-12 00:00     来源:长滩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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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深化稻谷收储制度和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保障农民种粮收益基本稳定,根据国家、自治区在稻谷主产区实施稻谷目标价格补贴的政策精神,现制定2021年稻谷生产者售粮及收购补贴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实施稻谷补贴政策,切实保护好种粮农民利益,更好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是突出稻谷,保障重点。明确稻谷补贴同特定作物稻谷挂钩,与其他涉农补贴相区别,做到专款专用。提高稻谷补贴资金的精准性和指向性,切实稳定我稻谷生产能力,确保口粮绝对安全。

二是加强引导,调整结构。按照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补贴资金使用要有利于引导种植结构调整,促进增加绿色优质稻谷供给。

二、补贴资金的使用

(一)补贴资金用途。

补贴资金主要支持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及粮食收购补贴。我镇是粮食产销平衡区为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宏观调控能力确保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得到落实同时为鼓励和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稻谷生产者真正得到实惠对交售粮食的稻谷生产者给予售粮补贴(以下简称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以确保农民增收、农业增效。为确保不出现“卖粮难”问题,对参与粮食收购的相关企业给予一定的收购补贴(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补贴),确保粮食储备收购任务的完成。

(二)补贴对象和范围。

1.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1补贴范围: 2021年在我镇进行粮食收购的粮食主产村委。

2补贴对象从事稻谷生产并按《售粮计划单》售卖稻谷给粮食收购企业的一般种粮农户以及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

2.粮食收购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1补贴范围: 2021年在我实施普通籼稻收购工作的村委

2补贴对象:开展普通早籼稻收购工作的相关收购企业。

(三)补贴标准。

1.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标准。普通籼稻每公斤补贴0.24元优质稻每公斤补贴0.40元

2.粮食收购补贴标准。按照中央完善稻谷补贴政策,支持发展早稻生产的精神,自治区安排2400万元用于普通早籼稻的相关收购补贴。具体补贴按实际收购转储数量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公司)审核上报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和储备局后核拨

(四)目标任务。

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及粮食收购补贴目标任务。我镇2021年粮食收购总量为850吨,其中普通籼稻550吨(含普通中晚籼稻),优质稻300吨(含专用稻)。

(五)补贴资金的兑现。

稻谷补贴资金的兑现。应兑现给稻谷生产者的补贴资金由镇财政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直接兑付给稻谷生产者。补贴资金应通过转账方式兑付,原则上不允许现金兑付。

三、职责分工

各村要积极发动本村稻谷生产者积极售粮,核实稻谷生产者种植情况,协助收购企业将粮食收购计划落实到户。

财政所负责核(发)兑付补贴资金、办理稻谷补贴资金结算及监督检查补贴资金的安全使用工作

粮所要负责按粮食收购计划收购粮食和兑现收购资金做好粮食收购计划的具体落实。

市场监督管理所要加强粮食市场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短斤少两、以次充好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维护粮食市场的正常秩序。

镇政府负责组织各村稻谷生产者积极售粮、督促相关村委核实稻谷生产者种植情况,协助粮所将粮食收购计划落实到户,并督促财政所按规定及时向稻谷生产者支付补贴款。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镇政府是此项补贴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财政、发改、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

镇政府要加强稻谷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和舆论引导工作,通过广播、电视、网络以及新媒体等多形式宣传,使基层干部群众、广大农户、各类稻谷生产经营主体了解稻谷补贴政策的意义和内容,提高各补贴对象的知晓度、满意度和政策的导向性。

(三)做好基础工作。

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实行补贴兑付“一卡(折)通”。各镇要坚持并完善此前涉农补贴行之有效的补贴公示、补贴信息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补贴政策公开透明、补贴对象信息动态更新、补贴信息完整真实。

(四)严明申报纪律。

申报者必须如实填报补贴面积,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建立个人诚信记录,对骗取、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记入个人失信记录。

严禁收购企业和粮食经纪人等到县外和区外收购采购粮食来交售,违者一经查实将按照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所禁止的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行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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