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钦州市钦北区长田街道办事处 | 成文日期:2023年07月21日 |
| 标 题:钦州市钦北区长田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钦北区长田街道2023年稻谷生产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 |
| 发文字号:田政发〔2023〕10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26日 |
| 效力状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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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区居委会、城区财政所:
经街道办事处同意,现将《钦北区长田街道2023年稻谷生产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钦州市钦北区长田街道办事处
2023年7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钦北区长田街道2023年稻谷生产
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为保障农民种粮收益基本稳定,全面准确贯彻执行稻谷生产补贴政策,根据国家在稻谷主产区实施稻谷目标价格补贴、产粮大县奖励等政策部署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关于印发2023年稻谷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财建〔2023〕61号)、《钦北区农业农村局 钦北区财政局 钦北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钦北区2023年稻谷生产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钦北农发〔2023〕34号)文件精神,结合长田街道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粮食安全的重要指示,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五个更大”重要要求、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为统领,严格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实施稻谷补贴政策,切实保护好种粮农民利益,更好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是突出稻谷,保障重点。明确稻谷补贴同特定作物稻谷挂钩,与其他涉农补贴相区别,做到专款专用,提高稻谷补贴资金的精准性和指向性,切实稳定我街道辖区稻谷生产能力,确保口粮绝对安全。
二是加强引导,调整结构。按照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补贴资金使用要有利于引导种植结构调整,实施水稻高产攻关行动,促进增加绿色优质稻谷供给。
三是整合资金,提高效率。2023年中央财政下达的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双季稻补贴),统一整合用于稻谷生产补贴,实行年内统一申报、核验、测算标准、发放,减轻基层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增强种粮农民获得感。
三、补贴资金的使用
(一)补贴资金来源和用途
1.补贴资金来源。包含钦北区2023年稻谷生产补贴资金、整合双季稻补贴资金、2021年稻谷生产补贴结转资金、2020年早稻生产补贴资金、2020年抗击疫情粮食补贴资金等。
2.补贴资金用途。对自愿申报的稻谷生产者按种植面积给予补贴;水稻高产攻关示范片创建项目的实施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23年水稻高产攻关示范片创建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3〕31号)执行。
(二)补贴范围和对象
1.补贴范围:钦北区长田街道辖区。
2.补贴对象:
(1)种植双季稻生产者〔包括普通农户、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农业企业等,下同〕,重点支持双季稻规模种植。
(2)种植单季早稻20亩(含)以上的生产者。
符合以上申报资格条件的稻谷生产者可自愿申报补贴。对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生产者应列入补贴申报范围,并街道逐一通知到户、到人。
实施稻渔综合种养的田块,水稻面积占比达到90%以上且有正常产量的可以列入补贴范围,否则不予补贴。旱改水的稻田已经通过自然资源部门验收确认为水田,并且种植水稻后有正常产量的才可以列入补贴范围。
(三)补贴面积依据
实行补贴面积申报制,在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申报且符合补贴条件的予以补贴。生产者按双季稻(同一地块种植早、晚两季水稻的,不含再生稻,下同)、单季早稻20亩(含)以上的(同一地块只种植单季早稻的,下同)面积分别申报,以便核验。
已经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或加入合作社的,由实际种植的一方申报补贴,同一地块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重复申报。
申报2023年撂荒耕地治理补助和2023年水稻高产攻关示范片创建项目补助的田块,不得重复申报此项补贴。
(四)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按照我区2023年稻谷生产补贴资金总额,根据核验确定后的补贴面积总数等因素据实测算确定,采用分类分档、统一补贴标准方式。
第一档:种植双季稻50亩(含)以上(水田面积,非复种)的生产者,每亩补贴500元。
第二档:种植双季稻20亩(含)至50亩(不含)(水田面积,非复种)的生产者,每亩补贴400元。
第三档:种植20亩(含)以上单季早稻的生产者,每亩补贴200元。
第四档:种植双季稻20亩以下(水田面积,非复种)的生产者,每亩补贴标准以优先第一、二、三档补贴后的剩余资金与该档确定后的补贴面积总数进行测算确定,每亩补贴不得超过400元。
补贴资金首先满足种植50亩以上的双季稻和单季早稻的补贴面积所需资金,其次满足种植20亩(含)至50亩(不含)双季稻和单季早稻的补贴面积所需资金,剩余补贴资金用于种植双季稻20亩以下的补贴面积所需资金。
(五)目标任务
通过稻谷生产补贴,积极引导和鼓励生产者发展水稻生产,确保水稻面积不减少、单产有所提高。通过创建水稻高产攻关示范片,引导实现水稻单产明显提升,通过示范带动辖区水稻均衡增产,稳定提高我街道辖区稻谷生产能力,确保口粮绝对安全。
(六)补贴资金的下达和兑现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财规〔2022〕7号)等有关规定,2023年稻谷生产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局下达至区农业农村局,由区农业农村局分配到各镇(城区)财政所,由各镇、街道(城区)财政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通过广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系统直接兑付到农户账户;对于没有“一卡通”账户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农业企业等相关生产主体通过委托金融机构兑付,不允许现金兑付。
(七)工作经费
自治区安排下达,全部用于稻谷生产补贴政策宣传和相关组织工作等必要的费用支出。
四、工作分工
街道负责制定稻谷生产补贴实施方案及稻谷生产补贴实施工作流程,指导各社区做好稻谷生产补贴基础数据采集、数据分析等工作,并向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提供补贴面积基础数据及资金分配方案,监督各社区做好广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工作。
城区财政所负责按时核拨兑付补贴资金、办理补贴资金结算,以及加强补贴资金的安全使用等工作。
街道对各社区进行开展抽查核验工作,审核结束后,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共同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并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街道是稻谷生产补贴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将补贴申报通知印发到社区一级,负责督促辖区内居委会动员种植水稻、核实稻谷生产者种植情况,组织申报稻谷生产补贴和稻谷生产者信息的收集、录入、审核、公示、汇总、上报工作,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将补贴对象所有信息录入广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系统,及时汇总申报补贴相关材料汇总到街道,由街道统一分别报送区农业农村局,督促区财政所按规定及时支付补贴款。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街道统一领导下,各社区、辖区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自治区工作部署和实施方案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二)加强政策宣传
各社区、辖区有关单位要加强稻谷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和舆论引导工作,通过广播、电视、网络以及新媒体等多形式宣传,使基层干部群众、各类稻谷生产者了解稻谷补贴政策的意义和内容,向享受补贴的对象及时推送政策短信,提高各补贴对象的知晓度、满意度和政策的导向性。
(三)做好基础工作
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实行补贴资金通过广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系统兑付。各社区、辖区有关单位要坚持并完善此前涉农补贴行之有效的补贴公示、补贴信息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补贴政策公开透明、补贴对象信息动态更新、补贴信息完整真实。各社区、辖区有关单位要将稻谷生产补贴农户申报面积进行张榜公示。
(四)严明申报纪律
申报者必须如实填报补贴面积数量,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建立个人诚信记录,对骗取、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记入个人失信记录。
对稻谷生产补贴失信者,农业农村部门视情节取消其当年及下一年补贴申请资格,进行全区通报,2年内不得申报农业农村部门的项目和各类奖项。因露天焚烧秸秆或违规使用不合格肥料、禁限用农药等投入品,受到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处罚的生产者,取消其当年申报补贴资格。
(五)严格审批管理
稻谷生产补贴工作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申报核实补贴面积等,以及补贴资金分配和拨付兑付各环节的审批责任,做到责任清晰、管理规范。对在稻谷生产补贴等审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严格监督管理
严格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考核有关要求,稻谷补贴资金要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严禁挪用稻谷补贴资金,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补贴资金专户实行封闭管理、分账核算,实行广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系统兑付。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监督电话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加强监督管理,各社区、辖区有关单位要对补贴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街道对各社区、辖区有关单位补贴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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