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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北区子材街道“一把手”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

2023-09-05 10:00     来源:钦北区子材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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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北区子材街道“一把手”权力清单和

负面清单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钦北区推行“一把手”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要求,结合本街道实际,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为确保“一把手”权力不越位不缺位,从行使职权的法定性、准确性、操作性出发,立足于规范班子“一把手”权力边界,梳理出子材街道“一把手”的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如下。

一、权力清单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增强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和区委各项决策部署,坚决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依法依规行使手中的权力,重点用好管住以下方面的权力。

(一)决策权方面

1.工作分工安排权。对街道党工委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安排的决定权。

2.人事决定主导权。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推荐权和建议权,对街道管理的干部的酝酿动议权、审核把关权,对本街道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初设条件的审核权。

3.干部日常管理权。对本街道干部具有教育、管理、监督权。

4.机构编制审核权。对本街道机构调整、人员编制具有向相关部门建议权。

5.财务资产处置权。对本街道财政资金使用、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权、审批权。

6.重要文稿签发权。对重要文稿的审定和签发权力。

7.重要会议主导权。主持召开重要会议的决定权,对重要会议议题的审定权力,对重点工作报告和重大决策的指导权、审定权。

8.应急指挥处置权。对本街道突发事件具有指挥处置权。

9.谋划部署主动权。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区委、区人民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谋划本街道重点项目、制定重大战略发展规划的建议和指导权。

10.考核评价权。对本街道干部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的建议权、评价权,对副科级以下干部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的审核权。

(二)执行权方面

11.组织传达学习权。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决策部署、指示批示等,及时在本街道组织传达学习。

12.提出贯彻意见权。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决策部署、指示批示等,结合本街道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执行的意见和措施。

13.组织开展实施权。决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决策部署、指示批示的组织方式、实施手段、力量配置等。

14.执行反馈报告权。对于工作执行情况是否对反馈报告的决定权。

(三)监督权方面

15.党的建设工作监督权。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街道党建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落实,指导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6.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权。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提出党风廉政建设总体思路,落实日常教育管理监督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17.落实集体决策监督权。召集、主持召开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对“三重一大”事项指导、表决并作单位表态的权力。

18.个人事项报告监督权。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科级干部以及重点岗位负责人的个人事项报告、函询回复等情况进行监督。

二、负面清单

严禁在重大原则问题不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严禁“七个有之”和违背“五个必须”行为;严禁落实中央和上级党委决策部署搞变通、打折扣;严禁履行党的建设、意识形态等工作职责不力;严禁利用手中权力、职务便利或通过实际影响力,干预正常工作,谋取私利。

(一)严禁敷衍塞责。不得在工作中有推诿、敷衍、扯皮现象,不得把自己等同于副职成员或普通干部,放松职责要求和降低工作标准,应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积极主动发挥“头雁”作用。

(二)严禁以权谋私。坚决杜绝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不得利用职权和个人影响谋取私利,不得有生活作风问题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

(三)严禁独断专行。不得在“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中作先行表态或作引导性、倾向性发言;未经集体决策研究,不得以现场办公会、个别征求意见、文件圈阅等形式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未经会前充分酝酿,不得在书记专题会议及党委会会议中私自临时增加表决类议题。

(四)严禁“五个直接分管”

1.不得直接分管部人事工作。不得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指定提拔、调整人选;不得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得将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干部提交会议;不得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会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不得在机构变动或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2.不得直接分管财务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预拨款、贷款、借款等具体业务工作;严禁个人擅自决定预算支出和新增财力的支出安排以及大额度资金支出,给予特定对象以特殊优惠、提供补贴等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事项。

3.不得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预行政审批事项。

4.不得直接分管工程建设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质量监管等方面的具体事项。

5.不得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严禁直接决定和从事大宗物资采购事宜。

(五)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规干预插手选人用人、项目投资、工程建设、审批监管等重大事项。

(六)严禁其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或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政策的行为。

三、监督机制

(一)公开机制。街道委正式文件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主动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二)叙述机制。将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执行落实情况纳入“一把手”个人年度述职述廉报告和民主生活会报告的内容范畴,接受评议监督。

(三)重大决策记录机制。涉及权力清单事项必须依照相关规定和规范运行,集体讨论事项必须将每个班子成员的发言与态度记录在案,实行全程留痕,使“一把手”权力运行可查询、可追溯。

(四)重大事项直报制度。街道委班子成员发现“一把手”履职用权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及时向“一把手”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区委、区纪委监委报告。街道委、监察办公室发现“一把手”存在问题,应当及时主动向区纪委监委报告。

(五)问责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制度规定,接受监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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