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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北区子材街道关于公布钦北区子材街道证明材料清理清单工作的通知》(材发〔2019〕6号)解读

2019-05-07 00:00     来源:钦北区子材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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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北区子材街道关于公布钦北区子材街道证明材料清理清单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清单》)已于2019年57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清单》公布的背景

2018年5月起,自治区政管办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2018〕123号)要求,组织各级各部门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区证明材料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2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中国—东盟信息港建设办公室、自治区政管办)《关于公布全区证明材料清理清单的通知》(桂数函〔2019〕51号)精神,公布《钦北区取消的证明材料清单》(、镇)《基本证照凭证清单》以及《村(居)民委员会保留的证明材料清单》4张清单。

二、《清单》涉及的范围

各社区居委会、各站办所驻子材街道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和企业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权力事项(以下统称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时,需提供的各类证明及其盖章环节。

三、取消和保留证明材料情况

(一)镇级取消的证明材料清单。乡级共取消证明材料58项,取消证明材料涉及的单位20多个,其中不再提交的证明材料1项,通过基本证照凭证、内部信息调查共享、书面承诺说明等方式核验信息的证明材料57项。

(二)基本证照凭证清单。保留全区通用的基本证照凭证52项,主要涉及身份信息,出入境证件,能力、资格、技能认证,财产、产权、权力,法人信息,法人财产、产权、权力,法人凭证类,个人其他信息等9种证照凭证类型。

(三)村(居)民委员会保留的证明材料清单。仅保留收养证明、婚姻状况、住宅用地审核意见、土地权属来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住所和经营场所、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意见、农民身份、法定监护人的身份、林木或林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等10项需要村(居)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材料。

四、《清单》的管理

(一)加快推进清单应用,确保成果落实到位。

1.取消的证明材料。对已取消的证明材料,不再开具此类证明,任何单位也不得变相设置门槛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要求提供证明。证明材料取消后可通过基本证照凭证核验、内部核实、书面承诺说明或以其他材料替代等方式解决。

2.基本证照凭证。通过基本证照凭证可直接获取的信息,不得再要求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3.村(居)民委员会保留的证明材料。除保留的10项村(居)民委员会证明材料清单外,村(居)民委员会原则上不再开具其他证明材料,做到“清单外无证明”。

(二)加大宣传和公告力度,以强化告知扩大社会知晓性。扩宽宣传渠道,将已取消的证明材料清理清单在本级本部门网站及各类报纸、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等其他公开渠道公开公示,进一步完善办事指南,做好“一次性告知”,提高办事群众对取消证明材料的知晓性。

(三)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强化工作配合。加强协同配合,强化部门内部或者部门间信息共享,积极创造条件向相关部门开放数据信息共享渠道,打破部门之间、部门内部的“信息孤岛”,通过“数据多跑路”,实现“群众少跑腿”。

(四)强化督促检查,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工作指导和规范管理,切实加强督促检查,跟踪督查证明材料取消后的落实情况。

(五)实施清单动态管理,确保合法合规。凡因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修订需取消的证明材料,要及时调整清单相关内容。对今后可通过信息共享、申请人书面承诺、签字声明等方式获得的相关证明材料,要及时予以取消。

钦北区子材街道办事处

2019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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