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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钦北区新棠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棠镇2023年稻谷生产者售粮
及粮食收购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镇直及驻镇各有关单位:
根据钦北区《关于印发钦北区2023年稻谷生产者售粮及粮食收购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钦北发改粮〔2023〕6号) 文件精神,制定《新棠镇2023年稻谷生产者售粮及粮食收购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钦北区新棠镇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2日
新棠镇2023年稻谷生产者售粮及粮食收购补贴实施方案
为支持深化稻谷收储制度和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保障农民种粮收益基本稳定,根据国家、自治区在稻谷主产区实施稻谷目标价格补贴、产粮大县奖励等政策精神,现制定我镇2023年稻谷生产者售粮及粮食收购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一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粮食安全重要指示,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五个更大”重要要求、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实施稻谷补贴政策,切实保护好种粮农民利益,更好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补贴资金的使用
(一)补贴资金用途
补贴资金主要支持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及粮食收购补贴。为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宏观调控能力,确保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得到落实,同时为鼓励和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稻谷生产者真正得到实惠,对交售粮食的稻谷生产者给予售粮补贴(以下简称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以确保农民增收、农业增效。为确保不出现“卖粮难”问题,对参与粮食收购的相关企业给予一定的收购补贴(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补贴),确保粮食储备收购任务的完成。
(二)补贴对象和范围
1.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1)补贴范围:2023年在我镇进行粮食收购的粮食主产村(社区)。
(2)补贴对象:我镇从事稻谷生产,按照粮食收购计划自主售粮或委托售卖稻谷给粮食收购企业的稻谷生产者(含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农业企业等种粮主体,下同)。个体经纪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农业企业等仅开展代售粮食服务的经营主体,不属于补贴对象。
2.粮食收购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1)补贴范围﹕2023年在我镇实施普通籼稻收购工作的村(社区)。
(2)补贴对象﹕我镇开展普通籼稻收购工作的粮食收购企业。
(三)补贴标准
1.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标准。普通籼稻每公斤补贴0.28元;优质稻每公斤补贴0.40元。
2.粮食收购补贴标准。按照中央完善稻谷补贴政策,支持发展早稻生产的精神,自治区安排资金用于新棠镇普通籼稻的相关收购补贴。
(四)目标任务
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及粮食收购补贴目标任务,我镇2023年粮食(普通籼稻)收购总量为700吨。
(五)补贴资金的下达和兑现
1.稻谷补贴资金的下达。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相关部门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至区财政局,如补贴资金由镇财政所拨付的,再由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下达镇财政所。
2.稻谷补贴资金的兑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财规〔2022〕7号)等有关规定,应兑现的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由区财政局或镇财政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原则上全部通过广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系统兑付给补贴对象,具体详见工作流程,不允许现金兑付。
三、职责分工
各村(居)委会动员种植水稻,核实稻谷生产者种植情况,组织申报稻谷有关补贴和稻谷生产者信息的收集、录入、审核、公示、汇总、上报工作。粮食收购企业及时申报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财政所将补贴对象所有信息录入广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系统,及时汇总申报补贴相关材料报送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规定及时支付补贴款。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宣传
各村(社区)要加强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和舆论引导工作,通过广播、电视、网络以及新媒体等多形式宣传,使基层干部群众、广大农户、各类稻谷生产经营主体了解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政策的意义和内容,提高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对象的知晓度、满意度和政策的导向性。
(二)做好基础工作
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实行补贴资金全部通过广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系统兑付。坚持并完善此前涉农补贴行之有效的补贴公示、补贴信息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补贴政策公开透明、补贴对象信息动态更新、补贴信息完整真实。
(三)严明申报纪律
申报者必须如实填报稻谷生产者销售补贴稻谷售卖数量,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建立个人诚信记录,对骗取、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记入个人失信记录。
严禁售粮主体违规采购稻谷来交售,违者一经査实将按照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所禁止的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行为严肃处理。
(四)严格审批管理
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工作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申报核实稻谷售卖数量等,以及补贴资金分配和拨付兑付各环节的审批责任,做到责任清晰、管理规范。
(五)严格监督管理
稻谷补贴资金要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严禁挪用稻谷补贴资金,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补贴资金专户实行封闭管理、分账核算,实行广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系统兑付。
附件:1.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及粮食收购补贴实施工作流程
2.2023年粮食收购计划和补贴资金安排表
附件1
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及粮食收购补贴实施工作流程
一、粮食收购的品种、质量、收购价格和收购时间
1.收购品种、质量要求。粮食收购的品种为普通籼稻、优质稻(含专用稻)。收购普通籼稻质量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稻谷(GB 1350-2009)中等以上,优质稻应符合国家优质稻谷标准(GB/T 17891-2017)三级以上,其中直链淀粉指标参照2022年相关规定执行。鉴于专用稻主要用于米粉加工用粮,质量指标按国家标准稻谷(GB 1350-2009)中等以上要求。
2.收购价格。普通籼稻2.64元/公斤。
3.收购时间。普通籼稻为2023年6月20日至2023年11月30日。
二、粮食收购计划的分解安排
1.镇人民政府在充分考虑小农户利益的基础上,根据本镇稻谷生产的实际情况,将钦北区下达的粮食收购计划分解到村(居)委会,计划分解经公示5天无异议后印发各村(居)委会。
2.村(居)委会根据当地的稻谷生产者实际种植面积(含在自己承包土地种植粮食的面积和耕种他人承包土地种植粮食的面积)填制《售粮计划安排表》,对镇人民政府已安排种粮主体售粮计划的不再重复安排,经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天无异议,一式五份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3.收购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经镇人民政府审核盖章后的计划底册标明的情况填制《售粮凭证单》,加盖公章后由村(居)委会发放给相关稻谷生产者。
4.《粮食委托收购合同》《售粮计划安排表》《售粮凭证单》《委托销售粮食农户汇总表》由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负责统一印制。
三、稻谷生产者售粮方式
稻谷生产者按照售粮自愿的原则,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进行售粮。
方式一﹕自主售粮。稻谷生产者对所生产的粮食按《售粮凭证单》自主向收购企业售粮。
方式二﹕委托售粮。鉴于当前我镇不少农村家庭缺少售粮劳动力和运输工具等实际情况,允许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并在售粮补贴对象范围内的种粮主体兼职代售粮食服务。种粮主体兼职代售粮食服务须提供委托人的《售粮凭证单》和《委托销售粮食农户汇总表》。《委托销售粮食农户汇总表》中应提供兼职种粮主体的信息、委托销售粮食农户姓名及住址、售粮品种及数量、稻谷收购价格、已收售粮补贴款、农户“一卡通”银行账号、联系电话等内容,并经委托销售粮食农户签字按手印确认。
四、粮食收购的流程
1.由钦北区粮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粮食收购主体,委托各中心粮所、库对辖区内的粮食进行收购。
2.粮食收购企业要在收粮现场张榜公示本企业收购计划、收购价格、补贴标准、收购进度、粮食流通监管热线电话等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并按《粮食委托收购合同》规定的区域收购 当地当年生产的粮食。考虑到售粮时难以准确把握数量,往往出现多送或少送的现象,对超计划多送部分,收购企业可在不突破本企业收购计划的前提下,与其他售粮者少送部分进行调剂予以收购,原则上多送部分的调剂量最多不超过售粮计划的10%。
3.在粮食收购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粮食收购要以稻谷生产者自愿为原则,不能用行政等手段强迫其卖粮,鼓励稻谷生产者积极按要求售粮。收购工作开展后,粮食收购企业要加强与相关村(居)委沟通联系,及时反馈粮食收购进展情况,对于已经安排的计划如果原售粮主体不及时售粮或改变售粮意愿的,村(居)委可在不突破本村(社区)计划数量的情况下进行重新调整安排。
4.粮食收购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不得损害种粮农民和其他粮食主体的利益;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5.允许符合条件的种粮主体兼职开展代售粮食服务,解决农民售粮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兼职代售粮食服务的种粮主体在获得委托售粮农户的粮食时须支付稻谷收购款,同时将垫付的售粮补贴款转入委托售粮农户“一卡通”银行账户,开展代售粮食服务过程中可以获得相应合理的劳务费用。
五、补贴资金兑现方式
1.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资金具体兑现方式。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收购企业于稻谷生产者售粮后的5个工作日内,重点审核兼职开展代售粮食服务的种粮主体是否已将代垫售粮补贴款转入委托售粮农户“一卡通”银行账户,在“一卡通”管理系统填写实际交售的粮食品种、数量、补贴金额等信息上报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相关信息并送镇财政所,重点审核兼职代售粮食服务的种粮主体垫付售粮补贴情况;镇财政所原则上应在材料齐全、信息准确的情况下于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银行账户核拨给补贴对象或兼职代售粮食服务的种粮主体。
一是稻谷生产者自主售粮的,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直接拨付到稻谷生产者“一卡通”银行账户。
二是对兼职代售粮食服务的种粮主体,由粮食收购企业协助提供委托售粮农户在“一卡通”管理系统中的银行账户,兼职代售粮食服务的种粮主体已垫付售粮补贴的,须提供委托售粮者签字按手印确认的《委托销售粮食农户汇总表》,以及垫付资金转入委托售粮者的“一卡通”银行账户证明,才可以通过“一卡通”管理系统申领垫付的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
2.粮食收购补贴资金具体兑现方式。粮食收购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各地收购普通籼稻计划拨付至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再由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根据各地收购进度预拨给相关粮食收购企业,最后根据粮食收购验收实际,经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审核上报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和储备局后据实核拨。
六、收购粮食的粮权及其他
1.粮权及用途。收购粮食的粮权归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转为自治区储备收购的粮食,由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组织转储验收。普通籼稻主要用于自治区本级储备粮轮换和充实库存。优质稻(含专用稻)全部用于自治区本级储备,由广粮发公司统一承储并负责包干轮换。收购粮食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按自治区储备粮管理规定执行。
2.收购粮食的调拨。粮食收购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自治区下达的调拨计划,配合做好粮食调拨工作,对拒不执行计划、不配合调拨的单位,不予拨付利息、费用补贴直至取消来年粮食收购资格。
3.卫生指标超标粮食的处置。对卫生指标超标粮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处置费用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七、加强稻谷补贴粮食收购工作的监督检查
要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要求,建立部门联动和区域协调监管机制,积极适应收购市场的新形势新变化,切实加强对稻谷补贴粮食收购工作各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全镇粮食收购工作顺利进行,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附件2
2023年粮食收购计划和补贴资金安排表
单位:吨、万元
|
单位 |
收购计划 (普通籼稻) |
补贴资金 |
|
全镇合计 |
700 |
19.6 |
|
社区 |
160 |
4.48 |
|
榃忠 |
30 |
0.84 |
|
屯林 |
100 |
2.80 |
|
南忠 |
120 |
3.36 |
|
屯楼 |
30 |
0.84 |
|
南局 |
100 |
2.80 |
|
平况 |
30 |
0.84 |
|
屯王 |
30 |
0.84 |
|
那黎 |
100 |
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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