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钦北区青塘镇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5年07月14日 |
| 标 题:钦北区青塘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塘镇2025年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青政发〔2025〕5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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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区)、镇直有关单位:
现将《青塘镇2025年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北区青塘镇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塘镇2025年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实施方案
为统筹实施好稻谷补贴收购政策,保障稻谷生产者基本收益,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稻谷产能,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确保不出现农民“卖粮难”问题,全面完成粮食储备收购任务,根据国家、自治区在稻谷主产区实施稻谷目标价格补贴、产粮大县奖励等政策精神,现制定我镇2025年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实施方案如下:
实施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及粮食收购补贴。为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宏观调控能力,确保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得到落实,同时为鼓励和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稻谷生产者真正得到实惠,对交售粮食的稻谷生产者给予售粮补贴(以下简称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以确保农民增收、农业增效。为确保不出现“卖粮难”问题,对参与粮食收购的相关企业给予一定的收购补贴(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补贴),确保完成粮食收购任务。
(二)补贴对象和范围。
1.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对象。我镇从事稻谷生产,按照粮食收购计划自主售粮或委托售粮给粮食收购企业的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农业企业等种粮主体(以下简称粮食生产经营者)。
2.粮食收购补贴对象。我镇开展普通稻补贴收购工作的粮食收购企业。
(三)补贴标准。
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标准:普通稻每公斤补贴0.32元,优质稻每公斤补贴0.36元。
(四)主要实施任务。
粮食收购总量为550吨,其中:普通稻450吨,优质稻100吨(含专用稻)。
(五)补贴资金的下达和兑现。
1.稻谷补贴资金的下达。青塘镇的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由钦北区财政局根据相关部门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各农户。
2.补贴资金的兑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目标价格补贴资金管理的通知》(桂财建〔2023〕6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财规〔2022〕7号)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财监〔2022〕18号)等有关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应兑现的稻谷补贴资金,由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兑付给补贴对象,原则上通过广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一卡通”管理系统)发放,不允许现金兑付,严禁采取实物补贴方式发放资金。其中,发放给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单位的补贴要通过单位对公账户发放。具体详见工作流程。
3.补贴资金发放时间要求。要在自治区实施方案印发后的10个工作日内印发本地的实施方案。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稻谷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资金要在2026年2月10日前发放完毕。
二、职责分工
粮所负责按照《售粮凭证单》或《委托售粮凭证单》收购稻谷生产者交售的粮食,及时兑付售粮款,并按要求在“一卡通”管理系统内准确填报售粮的稻谷生产者的姓名(名称)、品种、数量、补贴金额等基础信息,并对所收购入库的粮食质量负责,承担因粮食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所有损失。
镇农业服务中心配合做好粮食收购工作。为粮库提供种植面积等基础数据。负责核查稻谷生产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种粮面积等相关信息资料,并为粮库提供辖区内稻谷生产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情况清单等相关信息资料。
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督促辖区内相关村(居)委会动员种植水稻,核实稻谷生产者种植情况,组织申报稻谷有关补贴和稻谷生产者信息的收集、录入、审核、公示、汇总、上报工作;负责将钦北区下达的粮食收购计划分解到村(居)委会和符合种植面积要求的种粮主体,并对分解计划的真实性负责,督促村委会将粮食收购计划合理安排到稻谷生产者,及时汇总《售粮计划安排表》等报送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督促粮食收购企业及时申报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及时组织人员将补贴对象所有信息录入广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系统,及时汇总申报补贴相关材料报送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督促所辖财经办按规定及时支付补贴款。
三、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镇农业服务中心是此项补贴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粮所、财经办、农业服务中心等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
镇人民政府将加强稻谷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和舆论引导工作,通过横幅、宣传海报以及新媒体等多形式宣传,使基层干部群众、广大农户、各类稻谷生产经营主体了解稻谷补贴政策的意义和内容,提高各补贴对象的知晓度、满意度和政策的导向性。
(三)做好基础工作。
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实行补贴资金全部通过广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系统兑付。各村要坚持并完善此前涉农补贴行之有效的补贴公示、补贴信息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补贴政策公开透明、补贴对象信息动态更新、补贴信息完整真实。
(四)严明申报纪律。
申报者必须如实填报稻谷生产者销售补贴稻谷售卖数量,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建立个人诚信记录,对骗取、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记入个人失信记录。
严禁售粮主体违规采购稻谷来交售,违者一经査实将按照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所禁止的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行为严肃处理。
(五)严格审批管理。
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工作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申报核实稻谷售卖数量等,以及补贴资金分配和拨付兑付各环节的审批责任,做到责任清晰、管理规范。对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等审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严格监督管理。
严格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考核有关要求,稻谷补贴资金要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严禁挪用稻谷补贴资金,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补贴资金专户实行封闭管理、分帐核算,实行广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系统兑付。
(七)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附件:1.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及粮食收购补贴实施工作流程
2.青塘镇2025年粮食收购计划和补贴资金安排表
附件1
青塘镇2025年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及粮食收购补贴实施工作流程
一、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及粮食收购补贴实施工作流程
(一)粮食收购的品种、质量、收购价格和收购时间。
1.收购品种、质量要求:粮食收购的品种为普通籼稻、优质稻(含专用稻)。收购普通籼稻质量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稻谷(GB 1350)中等以上,优质稻应符合国家优质稻谷标准(GB/T 17891)三级以上,其中普通稻和优质稻(含专用稻)谷外糙米含量指标按≤4%、优质稻直链淀粉指标按桂粮发〔2022〕71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鉴于专用稻主要用于米粉加工用粮,质量指标按国家标准稻谷(GB 1350)中等以上要求。食品安全指标均须符合国家限量标准要求。
2.收购价格:普通籼稻2.7元/公斤,优质早籼稻(含专用稻)2.78元/公斤,优质晚籼稻3.14元/公斤。鉴于我镇种植的优质稻品种繁多,品质差异较大,对品质较优、较差的品种,收购价格可适当浮动(上下浮动比例不超过5%由收购企业商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子公司确认,如超过5%须报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审批,如超过10%须报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审批),下浮后的收购价格不能低于国家下达的2025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
3.收购时间:2025年稻谷补贴粮食收购时间为2025年6月25日至2026年1月31日。
(二)粮食收购计划的分解安排。
按照自治区下达的粮食收购计划,根据本镇稻谷生产实际情况将计划分解到各村(社区)。镇农业服务中心在充分考虑小农户利益的基础上,将钦北区下达的粮食收购计划直接分解到各村(社区)和种植面积50亩以上(双季稻种植面积为25亩以上)的种粮主体。经公示无异议后的《售粮计划安排表》,由镇人民政府审核盖章,印发各村(社区),并送粮所、财经办、粮食收购企业(具体详见流程图)。
(三)稻谷生产者售粮方式。
稻谷生产者按照售粮自愿的原则,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进行售粮。
方式一:自主售粮。粮食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的粮食按《售粮计划安排表》自主向收购企业售粮。
方式二:委托售粮。鉴于当前我镇不少农村家庭缺少售粮劳动力和运输工具等实际情况,允许粮食生产经营者开展委托代售粮食服务。
(四)粮食收购的流程。
1.在粮食收购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粮食生产经营者积极按要求自愿售粮,不能用行政等手段强迫其售粮。收购企业要严格按照《售粮计划安排表》进行粮食收购,应对收购的每车(批)次稻谷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在收粮现场张榜公示钦北区的收购计划以及收购质量标准、收购价格、补贴标准、收购进度、粮食流通监管热线电话等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并在规定的区域收购当地当年生产的粮食。
2.粮食收购企业不得损害种粮农民和其他粮食主体的利益;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不得拒收稻谷生产者按《售粮计划安排表》自主售粮。
3.粮食生产经营者开展委托代售粮食服务过程中可以获得相应合理的劳务费用。
(五)补贴资金兑现方式。
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资金具体兑现方式。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收购企业于稻谷生产者售粮后的5个工作日内,重点审核兼职开展代售粮食服务的种粮主体是否已将代垫售粮补贴款转入委托售粮农户“一卡通”银行账户,在“一卡通”管理系统填写实际交售的粮食品种、数量、补贴金额等信息上报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一是稻谷生产者自主售粮的,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直接拨付到稻谷生产者“一卡通”银行账户。
二是对兼职代售粮食服务的种粮主体,由粮食收购企业协助提供委托售粮农户在“一卡通”管理系统中的银行账户,兼职代售粮食服务的种粮主体已垫付售粮补贴的,须提供委托售粮者签字按手印确认的《委托销售粮食农户汇总表》,以及垫付资金转入委托售粮者的“一卡通”银行账户证明,才可以通过“一卡通”管理系统申领垫付的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
(六)收购粮食的粮权及其他。
1.粮权及用途。收购粮食的粮权归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则上作为自治区本级储备粮源,由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组织转储验收,主要用于自治区本级储备粮轮换和充实库存。自治区储备优质稻(含专用稻)由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授权的子公司承储并负责包干轮换。收购粮食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按自治区储备粮管理规定执行。
2.收购粮食的调拨。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发行广西区分行根据粮食的收购及分布情况,按照合理流向原则下达收购粮食的调拨计划。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负责组织自治区本级储备粮的调拨工作。各粮食收购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自治区下达的调拨计划,配合做好粮食调拨工作,对拒不执行计划、不配合调拨的单位,自治区不予拨付利息、费用补贴直至取消来年粮食收购资格。
(七)加强稻谷补贴粮食收购工作的监督检查。
镇人民政府要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要求,建立部门联动和区域协调监管机制,积极适应收购市场的新形势新变化,切实加强对稻谷补贴粮食收购工作各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全镇粮食收购工作顺利进行,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附件2
青塘镇2025年粮食收购计划和补贴资金安排表
单位:吨、万元
|
村委 |
收购计划 | ||||
|
合计 |
普通籼稻 |
优质稻 |
补贴资金 |
备注 | |
|
全镇 |
550 |
450 |
100 |
18 |
|
|
青全 |
2 |
2 |
0.64 |
||
|
红村 |
2 |
2 |
0.64 |
||
|
华岭 |
2 |
2 |
0.64 |
||
|
新村 |
140 |
140 |
4.48 |
||
|
榃山 |
2 |
2 |
0.64 |
||
|
榃甫 |
80 |
80 |
2.56 |
||
|
青塘 |
2 |
2 |
0.64 |
||
|
那路 |
17 |
17 |
0.544 |
||
|
青苏 |
2 |
2 |
0.64 |
||
|
决竹 |
117 |
117 |
3.744 |
||
|
大岐 |
2 |
2 |
0.64 |
||
|
青华 |
2 |
2 |
0.64 |
||
|
高峰 |
80 |
80 |
2.56 |
||
|
待安排 |
100 |
3.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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