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钦北区青塘镇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钦北区青塘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塘镇2024年稻谷生产者售粮及粮食收购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青政发〔2024〕13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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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委会、镇直有关单位:
现将《青塘镇2024年稻谷生产者售粮及粮食收购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北区青塘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塘镇2024年稻谷生产者售粮及粮食收购
补贴实施方案
为支持深化稻谷收储制度和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保障农民种粮收益基本稳定,根据国家、自治区在稻谷主产区实施稻谷目标 价格补贴、产粮大县奖励等政策精神,现制定我镇2024年稻谷生产者售粮及粮食收购补贴实施方案如下: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 、党的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粮食安全重要指示和关于广西工作论述重要要求,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统筹实施稻谷生产者售粮和粮食收购补贴政策,切实保护好种粮农民利益,更好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补贴资金主要支持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及粮食收购补贴。我镇是粮食产销平衡区,为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宏观调控能力,确保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得到落实,同时鼓励和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稻谷生产者真正得到实惠,对交售粮食的稻谷生产者给予售粮补贴(以下简称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确保农民增收、农业增效。为确保不出现“卖粮难”问题,对参与粮食收购的相关企业给予一定的收购补贴(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补贴),确保完成粮食收购任务。
1.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1)补贴范围:2024年在我镇进行粮食收购的粮食主产村(社区)。
(2)补贴对象:我镇从事稻谷生产,按照粮食收购计划自主售粮或委托售粮给粮食收购企业的稻谷生产者(包括农户、专业 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农业企业等 种粮主体,下同)。个体经纪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农业企业等仅开展代售粮食服务的经营主体,不属于补贴对象。
2.粮食收购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1)补贴范围:2024年在我镇实施普通籼稻(含普通早、中、
晚籼稻,下同)收购工作的村。
(2)补贴对象:我镇开展普通籼稻收购工作的粮食收购企业。
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标准:普通籼稻每公斤补贴0.28元;优质稻每公斤补贴0.40元。
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及粮食收购补贴目标任务。我镇2024年粮食收购总量为550吨,其中普通籼稻450吨,优质稻100吨。
1.粮食收购总量:我镇2024年粮食收购总量为普通早籼稻谷450吨,优质稻100吨。
2.收购价格:普通籼稻2.74元/公斤,优质早籼稻(含专用稻) 2.78元/公斤,优质晚籼稻3.14元/公斤。
3.收购品种、质量要求:粮食收购的品种为普通籼稻、优质稻 (含专用稻)。收购普通籼稻质量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稻谷(GB1350)中等以上,优质稻质量指标应符合国家优质稻谷标准 (GB/T17891) 三级以上,其中普通籼稻和优质稻谷外糙米含量指标按≤4.0%、优质稻直链淀粉指标按2022年相关规定执行。鉴于专用稻主要用于米粉加工用粮,质量指标按国家标准稻谷(GB1350) 中等以上要求。
4.收购时间:2024年6月20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各村要积极发动本村稻谷生产者积极售粮,核实稻谷生产者种植情况,协助收购企业将粮食收购计划落实到户。
财政所负责核(发)兑付补贴资金、办理稻谷补贴资金结算及监督检查补贴资金的安全使用工作。
粮所要负责按粮食收购计划单收购粮食和兑现收购资金,做好粮食收购计划的具体落实。
市场监督管理所要加强粮食市场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短斤少两、以次充好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维护粮食市场的正常秩序。
镇政府负责组织各村稻谷生产者积极售粮、督促相关村委核实稻谷生产者种植情况,协助粮所将粮食收购计划落实到户,并督促财政所按规定及时向稻谷生产者支付补贴款。
1.镇人民政府在充分考虑小农户利益的基础上,可根据本镇稻谷生产的实际情况,将钦北区下达的粮食收购计划直接分解到村(居)委会和种植面积50亩以上(双季稻水田面积为25亩以上)的种粮主体(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 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产后服务中心等),计划分解经公示3 天无异议后印发各村(居)委会,并送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和储备局)、粮食收购企业、财政所备案。
2.村(居)委会根据当地一般种粮农户的稻谷生产者实际种植面积(含在自己承包土地种植粮食的面积和耕种他人承包土地种 植粮食的面积)填制《售粮计划安排表》,对镇人民政府已安排种粮主体售粮计划的不再重复安排,经在村务公开栏公示3天无异议后,一式五份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3.镇人民政府汇总村(居)委会和种植面积50亩以上(双季稻水田面积为25亩以上)的种粮主体的售粮计划,审核盖章后自留一份,送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储备局)、粮食收购企业、财政所、村(居)委会各一份。
4.镇及村(居)委会如需调整售粮计划,应按上述流程进行。
5.收购企业严格按照经镇人民政府审核盖章后的《售粮计划安排表》进行粮食收购。
6. 《粮食委托收购合同》《售粮计划安排表》《委托销售粮食农户汇总表》由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负责编制。
稻谷生产者按照售粮自愿的原则,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进行售粮。
方式一:自主售粮。稻谷生产者对所生产的粮食按《售粮计划安排表》自主向收购企业售粮。
方式二:委托售粮。鉴于当前我镇不少农村家庭缺少售粮劳 动力和运输工具等实际情况,允许个体经纪人、家庭农场、农民 合作社、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开展委托代售 粮食服务;除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并在售粮补贴对象范围内的种 粮主体外,其他经营主体开展代售粮食服务时均不可申领和垫付 售粮补贴。开展代售粮食服务的经营主体,在售粮时须向收购企 业提供经委托售粮者签字按手印确认的《委托销售粮食农户汇总表》。
1.由钦北区粮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粮食收购主体,委托各中心粮所、库对辖区内的粮食进行收购。
2.粮食收购企业要在收粮现场张榜公示本企业收购计划以及收购质量标准、收购价格、补贴标准、收购进度、粮食流通监管热线电话等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并按《粮食委托收购合同》规定的区域收购当地当年生产的粮食。考虑到售粮时难以准确把握数量,往往出现多送或少送的现象,对超计划多送部分,收购企业可在不突破本企业收购计划的前提下,与其他售粮者少送部分进行调剂予以收购,原则上多送部分的调剂量最多不超过售粮计划的10%。
3.在粮食收购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粮食收购要以稻谷生产者自愿为原则,不能用行政等手段强迫卖粮,鼓励稻谷生产者积极按要求售粮。收购工作开展后,粮食收购企业要加强与相关村(居)委沟通联系,及时反馈粮食收购进展情况,对于已经安排的计划,如果原售粮主体不及时售粮或改变售粮意愿的,村(居)委可在不突破本村(社区)计划数量的情况下进行重新调整安排。
4.粮食收购企业要严格执行粮食收购质量要求,不得损害种粮农民和其他粮食主体的利益;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5.个体经纪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开展代售粮食服务过程中可以获得相应合理的劳务费用。
1.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资金具体兑现方式。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收购企业于稻谷生产者售粮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核开展代售粮食服务的种粮主体是否已将代垫售粮补贴款转入委托售粮农户“一卡通”银行账户,在“一卡通” 管理系统填写实际交售的粮食品种、数量、补贴金额等信息上报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储备局);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储备局)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信息的审核并报送镇财政所(重点审核代售粮食服务的种粮主体垫付售粮补贴情况);镇财政所原则上应在材料齐全、信息准确的情况下于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银行账户核拨给补贴对象或代售粮食服务的种粮主体。
(1)稻谷生产者自主售粮的,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直接拨付
到稻谷生产者“一卡通”银行账户。
(2)对代售粮食服务的种粮主体,由收购企业协助提供委托 售粮农户在“一卡通”管理系统中的银行账户,代售粮食服务的种 粮主体已垫付售粮补贴的,须提供委托售粮者签字按手印确认的 《委托销售粮食农户汇总表》,内容包括兼职种粮主体的信息、 委托销售稻谷农户姓名及住址、售粮品种及数量、稻谷收购价格、 已收售粮补贴款、农户“一卡通”银行账号、联系电话等,以及垫付售粮补贴转入委托售粮者的“一卡通”银行账户证明,才可以通过“一卡通”管理系统申领垫付的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
2.粮食收购补贴资金具体兑现方式。
粮食收购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各地收购普通籼稻计划拨付至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再由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根据各地收购进度预拨给相关粮食收购企业,最后根据粮食收购验收实绩,经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审核上报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和储备局后据实核拨。
1.粮权及用途。
收购粮食的粮权归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则上作为自治区级储 备粮源,由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组织转储验收,主要用于自治 区级储备粮轮换和充实库存。优质稻(含专用稻)由广粮发公司 统一承储并负责包干轮换。收购粮食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按自治区储备粮管理规定执行。
2.收购粮食的调拨。
粮食收购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自治区下达的调拨计划,配合自 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做好粮食调拨工作,对拒不执行计划、不配 合调拨的单位,自治区不予拨付利息、费用补贴直至取消来年粮食收购资格。
3.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粮食的处置。
对被污染粮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处置费用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镇人民政府要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要求,建立部门联动和区域协调监管机制,积极适应收购市场 的新形势新变化,切实加强对稻谷补贴粮食收购工作各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全区粮食收购工作顺利进行,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附件: 青塘镇2024年粮食收购计划和补贴资金安排计划表
青塘镇2024年粮食收购计划和补贴资金安排表
单位:吨、万元
|
村委 |
收购计划 | ||||
|
合计 |
普通籼稻 |
优质稻 |
补贴资金 |
备注 | |
|
全镇 |
550 |
450 |
100 |
16.6 |
|
|
青全 |
22 |
18 |
4 |
0.664 |
|
|
红村 |
21 |
16 |
5 |
0.648 |
|
|
华岭 |
110 |
93 |
17 |
3.284 |
|
|
新村 |
160 |
135 |
25 |
4.78 |
|
|
榃山 |
10 |
7 |
3 |
0.316 |
|
|
榃甫 |
89 |
75 |
14 |
2.66 |
|
|
青塘 |
10 |
7 |
3 |
0.316 |
|
|
那路 |
22 |
17 |
5 |
0.676 |
|
|
青苏 |
10 |
7 |
3 |
0.316 |
|
|
决竹 |
66 |
53 |
13 |
2.004 |
|
|
大岐 |
10 |
7 |
3 |
0.316 |
|
|
青华 |
10 |
7 |
3 |
0.316 |
|
|
高峰 |
10 |
8 |
2 |
0.3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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