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钦北区青塘镇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3年07月11日 |
| 标 题:钦北区青塘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塘镇 2023年稻谷生产者售粮及粮食收购补贴 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青政发〔2023〕9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11日 |
| 效力状态: | |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各村委会、镇直有关单位:
现将《青塘镇2023年稻谷生产者售粮及粮食收购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北区青塘镇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1日
青塘镇2023年稻谷生产者售粮及
粮食收购补贴实施方案
为支持深化稻谷收储制度和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保障农民种粮收益基本稳定,根据国家、自治区、市和区在稻谷主产区实施稻谷目标价格补贴的政策精神,切实保护好种粮农民利益,保障粮食安全,现制定青塘镇2023年稻谷生产者售粮及粮食收购补贴实施方案,具体方案如下:
一、 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实施稻谷补贴政策,切实保护好种粮农民利益,更好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 基本原则
一是突出导向,保障重点。明确稻谷补贴同特定作物稻谷挂钩,与其他涉农补贴相区别,做到专款专用。提高稻谷补贴资金的精准性和指向性,切实稳定我镇稻谷生产能力,确保口粮绝对安全。
二是加强引导,调整结构。要按照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补贴资金使用要有利于引导种植结构调整,增加绿色优质稻谷供给。
二、 补贴资金的使用
(一)补贴资金用途
补贴资金主要支持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及粮食收购补贴。为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宏观调控能力,同时为鼓励和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对交售粮食的稻谷生产者给予售粮补贴(以下简称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确保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得到落实,稻谷生产者真正得到实惠,农民增收、农业增效。为确保不出现“卖粮难”问题,粮食储备收购任务的完成,对参与粮食收购的相关企业给予一定的收购补贴(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补贴)。
(二)补贴对象和范围
1.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1)补贴范围:2023年在我镇粮食生产主产村委从事稻谷生产者,以及其他村一定数量的从事稻谷生产者。
(2)补贴对象:从事稻谷生产并按《售粮计划单》售卖粮食给粮所的种粮农户以及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
(三)补贴标准
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标准。普通籼稻每公斤补贴 0.28元;优质稻每公斤补贴0.40元。
(四)目标任务
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及粮食收购补贴目标任务。我镇2023年粮食收购总量为600吨,其中普通籼稻(含普通中晚籼稻)500吨,优质稻100吨。
1.粮食收购总量:我镇2023年粮食收购总量为普通早籼稻谷500吨,优质稻100吨。
2.收购价格:普通籼稻2.64元/公斤,优质早籼稻(含专用稻)2.76元/公斤,优质晚籼稻3.12元/公斤(国家规定的2023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格)
3.收购品种、质量要求:收购粮食的品种为普通早籼稻和优质稻。收购粮食的入库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中等及以上要求。
4.收购时间:普通籼稻为2023年6月20日至2023年11月30日,优质稻为2023年6月20日至2024年1月31日。
三、各单位责任
各村要积极发动本村稻谷生产者积极售粮,核实稻谷生产者种植情况,协助收购企业将粮食收购计划落实到户。
财政所负责核(发)兑付补贴资金、办理稻谷补贴资金结算及监督检查补贴资金的安全使用工作。
粮所要负责按粮食收购计划单收购粮食和兑现收购资金,做好粮食收购计划的具体落实。
市场监督管理所要加强粮食市场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短斤少两、以次充好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维护粮食市场的正常秩序。
镇政府负责组织各村稻谷生产者积极售粮、督促相关村委核实稻谷生产者种植情况,协助粮所将粮食收购计划落实到户,并督促财政所按规定及时向稻谷生产者支付补贴款。
四、工作要求
(一)粮食收购计划落实
1.我镇按照钦北区下达的粮食收购计划,根据各村委种粮的实际情况,将计划分解到村,由村委会根据农户的种粮面积、种粮产量、商品量等情况,于夏粮入库前将收购计划分配落实到户。落实到户的粮食数量一般每户500公斤以上;对一些有粮食收购计划的村单户售粮数量不足500公斤的,允许周边户联合推选一户代表与村委会签订售粮计划,并在售粮计划上明确各单户售粮数量,一般每个联合户不宜超过10户农户。由村委会负责安排的一般种粮户的计划,经村委张榜公示3天无异议的,由村委会造册(一式四份),送镇政府审核加盖公章后,镇政府、粮所、财政所、村委会各留一份。
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的订单计划,由镇政府直接安排,由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根据自己的种粮情况自主申报,然后由镇政府根据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与农户签订的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村委出具的实际粮食种植面积证明(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还应出具营业执照并提供复印件)等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且公示3天无异议后,由镇政府登记造册盖章(一式三份)并经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代表签字(或盖章)认可,镇政府自留一份,送粮所一份,送财政所一份。
以上所称农民合作社仅指正式注册并运营规范,必须是在工商登记在册,以资金或土地折款入股的形式加入合作社,由合作社对种粮农户耕地实行集中统一种植粮食、管理、销售的经济组织。对一些地方虽然成立有农民合作社,但耕地仍按原来方式进行分散种植自主经营的,则按照一般种粮农户的安排办法由村委负责安排。
2.各村委在分解安排计划时要加强与农户沟通联系,特别是在安排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的订单计划时,不得出现重复分配的现象。各村委落实收购计划到户时,考虑到农户售粮时的实际情况,在不突破本镇收购计划的前提下,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留100吨机动收购计划。在本镇范围内进行余缺调剂。
(二)粮食收购的流程
由钦北区粮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的收购主体,委托各中心粮所、分所、库对辖区的粮食进行收购。没有《售粮计划单》的,不得作为粮食计划收购。
1.受托交售粮食计划的,必须要有稻谷生产者在其本人的《售粮计划单》上注明其自愿委托销售粮食的品种和数量,并签字或盖章才有效。
2.在粮食收购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虑到种粮农户售粮时难以准确把握数量,往往出现多送或少送的现象,对超计划多送部分,在不突破本镇订单收购计划的前提下,与其他种粮农户少送部分进行调剂。原则上多送部分的调剂量最多不超过10%。
(三)补贴资金具体兑现方式
稻谷生产者的售粮补贴资金由财政所直接兑付给稻谷生产者。具体办法:由粮所根据粮食收购情况将售粮稻谷生产者交售的订单粮食品种、数量、补贴金额,以及售粮者的姓名、银行存折账号等,于稻谷生产者售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造册送镇财政所,镇财政所经审核无误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银行账户核拨给稻谷生产者。没有“一卡通”银行账户的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其售粮补贴资金可通过其开户银行账户兑现。
附件: 青塘镇2023年粮食收购计划和补贴资金安排计划表
关联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