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钦北区直属机关服务中心 | 成文日期:2019年09月27日 |
| 标 题:钦州市钦北区直属机关服务中心 钦州市钦北区财政局 钦州市钦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钦州市钦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推进钦北区机关干部职工住宅区物业管理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北机管发〔2019〕12号 | 发布日期:2019年09月27日 |
| 效力状态: | |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推进钦北区机关干部职工住宅区物业管理改革的意见》已经区委、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钦北区直属 钦州市钦北区财政局
机关服务中心
钦州市钦北区人力 钦州市钦北区住房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9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推进钦北区机关干部职工住宅区
物业管理改革的意见
钦州市钦北区机关实施住房制度改革以来,各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不断加强职工住宅区管理,提高物业服务质量,改善职工居住环境,取得了积极成效。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制度改革配套政策,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干部职工住宅区物业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8〕63号)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现就推进钦州市钦北区机关干部职工住宅区(以下简称“住宅区”)物业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物业服务社会化、商品化、货币化的改革方向,住宅区物业服务主要由社会提供;坚持责权利一致,建立住宅区业主缴费机制,积极稳妥推进物业社会化改革。
(二)目标任务。深化机关后勤物业服务改革,进一步开放住宅区物业服务市场,建立区机关干部职工住房物业服务补贴制度和住宅区业主按物业合同交费制度,理顺住宅区资产维修管理机制,加强业主依法自我管理与和谐社区建设,共同营造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平安和谐的居住环境。
二、加快物业服务社会化改革
(三)进一步开放住宅区物业服务市场。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区由业主大会选聘专业化物业服务机构;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区由原产权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专业化物业服务机构,有多个原产权单位的,相关产权单位可以整合物业服务资源,或者共同组织业主选聘专业化物业服务机构;新建的住宅区前期物业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标选聘专业化物业服务机构。
三、推进物业服务商品化、货币化
(四)实行物业服务补贴制度。区机关单位(含乡镇、街道)向干部职工发放住房物业服务补贴。干部职工住房物业服务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补贴办法由区机关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建立业主与物业服务机构的合同关系。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区,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机构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区,原产权单位应当协助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机构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六)改变物业服务交费主体。职工和其他业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自行向物业服务机构缴纳物业服务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七)合理确定物业服务价格。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区,业主大会可以参考行业组织制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测算物业服务费用,根据市场情况与物业服务机构协商确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可由原产权单位委托物业服务机构与广大业主商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并对其实施物业管理。
四、理顺住宅区资产维修管理机制
(八)明确住宅区资产维修管理责任。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原则上按照以下类型确定住宅资产维修养护、更新及改造责任: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由业主承担;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含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由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共同承担;营业用房、社区或住宅区老年活动站、社区或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菜站(市场)、产权单位专用的普通地下室、经营性车库、人防工程(含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车位和车库)和居委会办公、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用房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由产权人承担;产权人与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九)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区级住建部门应积极推动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缴制度,形成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的长效机制。
五、加强业主依法自我管理与和谐社区建设
(十)推动成立业主大会。具备条件的住宅区,原产权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推动业主大会的成立,组建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原产权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的业主大会筹备组,协助推选热心公益、责任心强、廉洁自律并具有良好群众基础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及时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促进业主依法行使共同管理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形成依法管理、富有活力、运作有序、严格自律的业主自我管理机制。
(十一)协调推进和谐社区建设。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区,由原产权单位与社区居委会及物业服务机构等加强沟通协调,及时解决住宅区管理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推进和谐社区建设。
六、工作要求
(十二)各镇(街道)、区直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进住宅区物业管理改革的重要性,强化责任意识,加强领导,统筹规划,抓好落实,确保物业管理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
(十三)区直属机关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住宅区物业管理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改革政策和配套办法,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七、其他事项
(十四)本意见所指区机关单位,包括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镇(街道),以及区本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区本级其他事业单位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五)本意见由区直属机关服务中心、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钦北区机关干部职工住房物业服务补贴办法
2.钦北区机关干部职工住房物业服务补贴标准表
附件 1
钦北区机关干部职工住房物业服务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区机关干部职工住宅区物业管理改革,根据《关于推进钦北区机关干部职工住宅区物业管理改革的意见》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区机关单位,包括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各镇(街道),以及区本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区本级其他事业单位,按单位原渠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区机关干部职工(简称干部职工),包括区直机关、各乡镇、街道办在职在编和离退休干部职工。
干部职工所在单位按月向县处级及以下在职在编和离退休干部职工(按离退休时的任职级别或岗位等级)发放住房物业服务补贴,具体物业服务补贴标准详见附表。
第四条 区直属机关服务中心会同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全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干部职工住房物业服务补贴标准。
第五条 干部职工住房物业服务补贴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相应支出通过基本支出安排。其中:区机关单位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经费由区财政予以保障;区本级其他事业单位经费自理。
事业单位发放的住房物业服务补贴不列入绩效工资总量。
第六条 干部职工和其他业主、住房使用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自行向物业服务机构缴纳物业服务费;因特殊原因暂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的,也必须向物业服务机构缴纳物业服务费。
承租公有住房的干部职工按照租赁合同,向物业服务机构或者房屋管理单位缴纳物业服务费。
第七条 干部职工职级或岗位技术等级发生变化的,从变化的下月起按相应职级的住房物业服务补贴标准执行。干部职工调离区机关单位或去世的,从调离或去世的下月起停发住房物业服务补贴。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直属机关服务中心、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钦北区机关干部职工住房物业服务补贴标准表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住房物业服务补贴标准
|
职 级 |
科级及以下 |
县处级 |
厅(局)级 |
|
补贴标准(元/月) |
160 |
200 |
260 |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住房物业服务补贴标准
|
岗位等级 |
聘用在七级及以下岗位的人员 (相当于科级及以下) |
聘用在五、六级职员岗位的人员 (相当于县处级) |
聘用在三、四级职员岗位的人员 (相当于厅局级) |
|
补贴标准(元/月) |
160 |
200 |
260 |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住房物业服务补贴标准
|
岗位等级 |
聘用在八级及以下岗位的人员 |
聘用在二级至七级岗位的人员 |
|
补贴标准(元/月) |
160 |
200 |
机关及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住房物业服务补贴标准
|
岗位技术等级 |
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和普通工人 |
高级技师 |
|
补贴标准(元/月) |
160 |
200 |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