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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钦北区自然资源局 钦州市钦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钦州市钦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钦北区解决城镇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个人住宅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25-05-27 10:25     来源:钦州市钦北区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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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钦北区解决城镇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个人住宅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试行)》已经2025年5月21日钦北区第七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组织实施。

钦州市钦北区自然资源局      钦州市钦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钦州市钦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5月27日

钦北区解决城镇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个人住宅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等5部门印发〈关于持续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5〕1号)精神,现就加快解决钦北区城镇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个人住宅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钦北区城镇范围内(不含钦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的个人住宅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其所涉房屋(以下简称“存在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个人住宅”)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位于钦北区城镇范围内(不含钦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上,且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产权证》。

   (二)2021年8月10日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在2021年8月10日前已建成。

   (三)经鉴定或核查判定,房屋结构、质量安全合格。

   (四)土地、房屋权属清楚、无纠纷,经公示无异议。

    二、集中解决时限

    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个人住宅项目的权利人在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前,向辖区镇人民政府(街道)提交申报材料的,按本实施方案实行。2025年12月31日后,转为常态化受理。

     三、实施流程

    (一)土地使用权人向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个人住宅权利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登记造册,分批次报区自然资源局进行认定(所需材料见附件2)。

   (三)区自然资源局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个人住宅进行情况分类,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房屋名单移送区住建局。

   (四)区住建局组织对区自然资源局移交个人住宅的房屋质量安全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需要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的,区住建局通知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后,出具安全鉴定报告)。

   (五)房屋结构、质量安全合格的,但涉嫌违法行为的个人住宅,由区自然资源局将相关材料移交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程序进行分类处置。

   (六)区自然资源局将已分类处罚后的历史遗留问题个人住宅名单转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告30个工作日。

   (七)经公告30个工作日并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个人住宅,由区自然资源局拟定处理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现状出具房屋认定或核实意见。

   (八)土地使用权人缴纳相关税费后,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实施类型和办理程序

  (一)关于个人住宅建设层数超层建设的问题。

    1.个人住宅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实建房屋地上6层以内且建筑高度不超过22米的,实建层数符合原审定的规划图,实际建设中存在未报先建、超层建设等问题的。由区住建局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房屋质量安全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需要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的,区住建局通知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后,出具安全鉴定报告)。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房屋结构、质量安全合格,但涉嫌违法行为的个人住宅进行依法依规查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具体见附件3。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建筑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的,且经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告30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个人住宅,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进行审核,统计应补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拟定处理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土地使用权人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相关税费,并取得房屋现状认定或核实意见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办理程序及要求如下:

   (1)申请出具房屋现状认定或核实意见。土地使用权人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所需材料见附件4)。

   (2)审核。区自然资源局受理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建筑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已依法查处到位后,统计应补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拟定处理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3)补缴相关费用及出具意见。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方案,土地使用权人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区自然资源局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

   (4)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使用权人缴纳相关税费后,向区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见附件5)。

    2.个人住宅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实建房屋地上6层以内且建筑高度不超过22米的,实建层数超出原审定的规划图的,由区住建局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房屋质量安全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需要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的,区住建局通知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后,出具安全鉴定报告)。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房屋结构、质量安全合格,但涉嫌违法行为的个人住宅进行依法依规查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具体见附件3。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建筑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的,且经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告30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个人住宅,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委托评估公司实施评估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统计应补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拟定处理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土地使用权人缴清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相关税费,并取得规划现状认定或核实意见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建成房屋容积率(层数),原则上以房屋所在片区具体建设控制规划要求或总平面布置图进行确定;如建成房屋所在区域没有片区具体建设控制规划或总平面布置图的,统一按六层,房屋建设高度不高于22米核准起始容积率(如有特殊要求的片区除外)。

    办理程序及要求如下:

   (1)申请出具房屋现状认定或核实意见。土地使用权人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所需材料见附件4)。

   (2)审核。区自然资源局受理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建筑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已依法查处到位后,负责委托评估公司实施评估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统计应补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拟定处理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3)补缴相关费用及出具意见。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方案,土地使用权人,补缴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相关税费后,区自然资源局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

   (4)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使用权人缴纳相关税费后,向区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见附件5)。

    3.个人住宅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实建房屋超出地上6层以上,超建面积小于(含等于)50平方米以内或一层以内的。由区住建局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房屋质量安全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需要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的,区住建局通知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后,出具安全鉴定报告)。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房屋结构、质量安全合格,但涉嫌违法行为的个人住宅进行依法依规查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具体见附件3。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建筑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的,且经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告30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个人住宅,由区自然资源局拟定处理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办理不动产登记。建筑面积超出6层以上部分可保留使用,但不予登记。

    办理程序及要求如下:

   (1)申请出具房屋现状认定或核实意见。土地使用权人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所需材料见附件4)。

   (2)审核。区自然资源局受理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建筑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已依法查处到位后,统计应补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拟定处理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3)补缴相关费用及出具意见。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方案,土地使用权人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后,区自然资源局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

   (4)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使用权人缴纳相关税费后,向区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见附件5)。

   (二)关于个人房屋超出用地面积的问题

    1.个人住宅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实际建房屋层数不超过地上6层且建筑高度不超过22米,房屋一层占地不超过批准用地范围,二层以上擅自外挑(含阳台、花池、飘窗、设备挑板等特殊结构),且正射投影超出批准用地范围的。经现场勘查,不影响消防的,由区住建局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房屋质量安全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需要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的,区住建局通知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后,出具安全鉴定报告)。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房屋结构、质量安全合格,但涉嫌违法行为的个人住宅进行依法依规查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具体见附件3。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建筑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的,且经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告30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个人房屋,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进行审核,统计应补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拟定处理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办理不动产登记。

    超出用地部分可保留使用,但不予补办相关手续进行不动产登记,如因城镇规划建设需要时,土地使用人应无条件配合拆除超占土地及不动产登记以外部分建筑,且不予以赔偿。

    2.个人住宅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实际房屋层数不超过地上6层且建筑高度不超过22米,一层房屋用地面积超出原批准用地面积5%以内(含等于)且不影响规划的。经现场勘查,不影响消防的,由区住建局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房屋质量安全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需要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的,区住建局通知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后,出具安全鉴定报告)。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房屋结构、质量安全合格,但涉嫌违法行为的个人住宅进行依法依规查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具体见附件3。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建筑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的,且经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告30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个人房屋,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进行审核,统计应补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拟定处理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办理不动产登记。

    超出用地部分可保留使用,但不予补办相关手续进行不动产登记,如因城镇规划建设需要时,土地使用人应无条件配合拆除超占土地及不动产登记以外部分建筑,且不予以赔偿。

    3.个人住宅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实际房屋层数不超过地上6层且建筑高度不超过22米,一层房屋占地面积超出原批准用地面积5%-10%以内(不含等于5%,含等于10%),原则上超出用地的最大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含等于)且不影响规划的,经现场勘查,不影响消防的,由区住建局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房屋质量安全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需要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的,区住建局通知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后,出具安全鉴定报告)。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房屋结构、质量安全合格,但涉嫌违法行为的个人住宅进行依法依规查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具体见附件3。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建筑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的,且经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告30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房屋,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进行审核,统计应补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拟定处理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办理不动产登记。

    超出用地部分可保留使用,但不予补办相关手续进行不动产登记,如因城镇规划建设需要时,土地使用人应无条件配合拆除超占土地及不动产登记以外部分建筑,且不予以赔偿。

    第(二)条1.2.3点办理程序及要求如下:

    (1)申请出具房屋现状认定或核实意见。土地使用权人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所需材料见附件4)。

   (2)审核。区自然资源局受理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建筑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已依法查处到位后,统计应补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拟定处理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3)补缴相关费用及出具意见。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方案,土地使用权人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后,区自然资源局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

   (4)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使用权人缴纳相关税费后,向区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见附件5)。

   (三)关于个人住宅房屋外立面局部未按规划进行建设的问题

    1.个人住宅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外立面局部未按规划进行建设,如建筑立面装饰及造型线条与批复方案不相符,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经区自然资源局认定对沿街及周边整体风貌影响较小的,由区住建局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房屋质量安全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需要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的,区住建局通知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后,出具安全鉴定报告)。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房屋结构、质量安全合格,但涉嫌违法行为的个人住宅进行依法依规查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具体见附件3。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建筑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的,且经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告30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房屋,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进行审核,统计应补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拟定处理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办理不动产登记。

    2.个人住宅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外立面建筑色彩未按规划进行建设,经区自然资源局认定对沿街及周边整体风貌影响较大的,由区住建局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房屋质量安全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需要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的,区住建局通知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后,出具安全鉴定报告)。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房屋结构、质量安全合格,但涉嫌违法行为的个人住宅进行依法依规查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具体见附件3。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建筑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的,且经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告30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房屋,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进行审核,统计应补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拟定处理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三)条1.2点办理程序及要求如下:

   (1)申请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土地使用权人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补办申请及相关材料(所需材料见附件4)。

    (2)审核。区自然资源局受理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建筑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依法查处到位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3)补缴相关费用。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方案,土地使用权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后,区自然资源局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如经核算不涉及补缴费用,则无需补缴。

   (4)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使用权人缴纳相关税费后,向区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见附件5)。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积极推动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防止违法违规行为或借机搭车收费,明确责任主体、措施和时限,加快推进。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个人住宅申报材料的归类、认定工作;负责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个人住宅法律事实认定和提供公示公告文书;负责对已依法精细出来的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个人住宅,给予办理规划核实,并依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做好普法和方案解释工作。

    区住建局对申请补办建设手续的房屋质量安全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负责制定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机构名册,加强对房屋质量安全鉴定的监督指导。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区自然资源局移送的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个人住宅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依规查处,并严格按照分类标准进行处置,处置完毕后将处理结果函告区自然资源局。

    各镇人民政府、长田街道负责开展方案的宣传工作,向辖区居民发放个人住宅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相关宣传材料,告知材料申报途径、时限和办理流程等相关事宜;负责对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个人住宅申报材料的收集和向区自然资源局上报工作;负责具体的公示、公告工作,配合做好现场勘察、核实工作。

   (三)疏堵结合,严控新增。坚持“疏堵结合”严控新增,加快实现用地审批、土地供应、规划许可、开发利用、执法监察等全业务链条封闭动态监管,从源头上避免出现新的历史遗留问题。对不在本实施方案截止时间前申请处置的违法建筑将组织专项行动,进行严厉打击。

    六、其他

   (一)本方案自印发之日施行,施行时间截止2025年12月31日,试行期内由权利人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报材料,对于权利人在试行期内主动配合依法查处的,可视作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可从轻处罚。

   (二)2021年8月10日后新增不动产登记问题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三)本方案未提及的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按自治区、市相关文件进行处置。

    附件:1.钦北区解决城镇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个人住宅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流程图

          2.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向区自然资源局提交的材料清单

          3.个人房屋涉嫌违法建设处罚标准及依据

          4.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出具房屋现状认定或核实意见申请材料清单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6.钦北区XX镇(街道)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个人住宅情况汇总表

          7.个人房屋现状认定意见(核实意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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