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简体版| 繁体版| 智能问答 用户空间
支持IPv6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钦北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 钦北区自然资源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综合信息
发文单位:钦北区自然资源局成文日期:2025年06月03日
标  题:钦州市钦北区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钦北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钦北自然资发〔2025〕10号发布日期:2025年06月03日
效力状态:

钦州市钦北区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钦北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管理的通知

2025-06-03 15:10     来源:钦北区自然资源局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做好我区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开发边界内的农村宅基地建房管控,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政策

    各镇、街道办事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政策,严格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使用宅基地身份。申请人存在“一户多宅”的,申请在本宗宅基地建房时,应同时申请注销其他宅基地使用权。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还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二、积极引导村民合理选址

    城镇开发边界内宅基地建房要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充分利用存量土地和闲置土地。位于中心城区的村民建房应优先考虑利用已有宅基地的原址重建和改扩建。

    已列入近期城市更新计划的村庄,应与更新方案相衔接,统筹解决村民住宅需求,不得新增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未列入近期城市更新计划的村庄,应充分利用现有存量建设用地,主要规划建设公寓式住宅或联排式住宅,不得新建单家独院式住宅或独栋独院式住宅。

    三、实施分类管控

    已编制“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实施管理,未编制“多规合一”村庄的加快完成规划编制工作,应依据农房建设管控办法或村庄规划设计通则,并与新的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做好衔接,作为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

    四、明确建设规模

    城镇开发边界内农村宅基地建房,农村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含出挑部分),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建筑层数控制在4层以内。

    五、进一步规范规划审批流程

   (一)规划管控意见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农村宅基地建房,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查农村宅基地建房(含原址拆旧建新、原址改扩建、异地新建等)工作中,应对宅基地建房选址进行核查,重点核查新建房屋是否符合规划,土地权属是否清晰明确无争议,房屋所在村庄是否被列入近期城市更新计划,近期是否有列入开发建设计划,是否存在其他与规划冲突,是否属于单家独院式住宅或独栋独院式住宅。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审查意见后,以镇(街道)为单位报区自然资源局出具规划管控意见,申报规划管控意见具体材料见附件1。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城镇开发边界内,在原址翻建、改扩建住房的需要办理农村宅基地审批手续(原已办理相关合法手续且建房范围不超出原审批范围的除外)。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取得区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规划管控意见后,由具有宅基地审批权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审批宅基地,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将该户农房的勘测定界图作为《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的附件一并审批。

    居民(村民)依据《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经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建房勘测定界图,到区自然资源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原已办理相关合法手续的且建房位置位于原审批宅基地范围内的,居民(村民)根据原审批合法手续到区自然资源局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规定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材料详见附件3。

   (三)规划核实

    居民(村民)完成建设后(含立面建设),应及时向区自然资源局申请规划核实,通过规划核实后再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办理规划核实具体材料详见附件5。

    六、坚守规划许可红线,规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查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宅基地建房未依法依规取得规划许可,不得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得擅自改变宅基地使用用途。城镇开发边界内宅基地新建房屋必须依法依规经过具有相应资质设计机构的专业设计,既有宅基地村民住宅改扩建设计方案应附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出具的原有房屋基础和机构质量能满足改扩建需求的论证说明。

    七、加强批后监管

    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居民(村民)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1年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在期限届满30日前申请办理延期,经批准可以延续1次,期限不超过1年。

    八、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自治区和我市现行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到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钦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钦北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办理工作的通知》(钦北区自然资发〔2022〕8号)不再执行。

   附件:1.《钦北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农村宅基地规划管控意见》申办材料清单

         2.《钦北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农村宅基地规划管控意见申请表》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镇开发边界内)申办材料清单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镇开发边界内)申请表

         5. 规划核实材料清单

         6. 规划核实申请表

钦州市钦北区自然资源局

2025年6月3日

关联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t21182478_ext.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