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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委托书公示

2025-09-07 16:15     来源:钦州市钦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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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机关:钦州市钦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吴雷

机关地址:钦州市钦北区行政信息中心原计生大楼七楼(钦北区民政局旁)   

受委托机关: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邓立宇

机关地址: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解放路东路2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19﹞24号),《关于划转城乡规划管理职责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钦北编发﹝2021﹞7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依法有序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委托方决定将下列职权事项委托受委托方实施。双方遵守以下条款:

一、委托事项

对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

在本辖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对违反城乡建设规划许可规定擅自开展建设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二、委托时间

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委托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机关的权利

1.对委托的事项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上级交办的、影响较大或者认为应由委托机关直接办理的委托事项可以直接办理;

2.对受委托机关办理委托事项的情况进行考核评定。

(二)委托机关的义务

1.在委托的事项范围内,支持、配合、协助受委托机关开展工作;

2.在委托的事项范围内,承担受委托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3.在委托的事项范围内,对受委托机关开展的行政执法工作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受委托机关必须配合委托机关做好相关办理、应诉等工作;

4.委托机关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受委托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为;

5.对受委托机关办理委托事项工作进行指导,加强对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时传达国家有关政策。

四、受委托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委托机关的权利

1.在受委托事项范围内行使职权,开展行政执法等工作;

2.对委托机关的考核评定不服的,可以向委托机关申请复核。

(二)受委托机关的义务

1.必须在受委托事项范围内行使职权,开展行政执法等工作;

2.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开展工作;

3.在委托事项范围内,配合办理因开展工作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相关应诉工作;

4.积极主动为开展委托事项所涉及的执法工作创造环境条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本辖区范围内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宣传,开展执法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报告、打击城乡规划违法违规行为,受理并调查核实城乡规划违法违规线索(举报件)。

5.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在决定书下发后一个星期内向委托机关备案;每年年终以书面报告方式向委托机关报告办理委托事项、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

6.严格按照委托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制作有关法律、法规、文书、表格;

7.配合委托机关做好监督、检查和考核评定工作。

五、执法程序

(一)签订本行政处罚委托书后,受委托机关主要负责对委托范围内的执法文书进行审核签章,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审查后发出法律文书。

(二)受委托机关对城乡规划违法行为查处时,必须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行。受委托机关违法实施受委托事项或履行监管职责不力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受委托机关对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及时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报告。

(四)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构对本委托书的执行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提交同级法制部门协调,法制部门无法协调的,报请区人民政府决定。

(五)委托事项需要调整,或者本委托书有未尽事宜的,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并报同级法制部门备案。

(六)本委托书一式六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各执两份,报编制部门和法制部门各备案一份。

委托机关(章)                受委托机关(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吴雷       法定代表人(签字):银格

    

20259 1                2025  9 1


委托机关:钦州市钦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吴雷

机关地址:钦州市钦北区行政信息中心原计生大楼七楼(钦北区民政局旁)   

受委托机关:钦州市钦北区大垌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国光

机关地址:钦州市钦北区大垌镇永安路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19﹞24号),《关于划转城乡规划管理职责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钦北编发﹝2021﹞7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依法有序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委托方决定将下列职权事项委托受委托方实施。双方遵守以下条款:

一、委托事项

对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

在本辖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对违反城乡建设规划许可规定擅自开展建设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二、委托时间

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委托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机关的权利

1.对委托的事项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上级交办的、影响较大或者认为应由委托机关直接办理的委托事项可以直接办理;

2.对受委托机关办理委托事项的情况进行考核评定。

(二)委托机关的义务

1.在委托的事项范围内,支持、配合、协助受委托机关开展工作;

2.在委托的事项范围内,承担受委托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3.在委托的事项范围内,对受委托机关开展的行政执法工作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受委托机关必须配合委托机关做好相关办理、应诉等工作;

4.委托机关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受委托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为;

5.对受委托机关办理委托事项工作进行指导,加强对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时传达国家有关政策。

四、受委托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委托机关的权利

1.在受委托事项范围内行使职权,开展行政执法等工作;

2.对委托机关的考核评定不服的,可以向委托机关申请复核。

(二)受委托机关的义务

1.必须在受委托事项范围内行使职权,开展行政执法等工作;

2.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开展工作;

3.在委托事项范围内,配合办理因开展工作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相关应诉工作;

4.积极主动为开展委托事项所涉及的执法工作创造环境条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本辖区范围内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宣传,开展执法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报告、打击城乡规划违法违规行为,受理并调查核实城乡规划违法违规线索(举报件)。

5.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在决定书下发后一个星期内向委托机关备案;每年年终以书面报告方式向委托机关报告办理委托事项、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

6.严格按照委托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制作有关法律、法规、文书、表格;

7.配合委托机关做好监督、检查和考核评定工作。

五、执法程序

(一)签订本行政处罚委托书后,受委托机关主要负责对委托范围内的执法文书进行审核签章,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审查后发出法律文书。

(二)受委托机关对城乡规划违法行为查处时,必须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行。受委托机关违法实施受委托事项或履行监管职责不力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受委托机关对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及时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报告。

(四)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构对本委托书的执行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提交同级法制部门协调,法制部门无法协调的,报请区人民政府决定。

(五)委托事项需要调整,或者本委托书有未尽事宜的,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并报同级法制部门备案。

(六)本委托书一式六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各执两份,报编制部门和法制部门各备案一份。

委托机关(章)                受委托机关(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吴雷     法定代表人(签字):陈国光

    

20259 1                2025  9 1


委托机关:钦州市钦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吴雷

机关地址:钦州市钦北区行政信息中心原计生大楼七楼(钦北区民政局旁)   

受委托机关:钦州市钦北区平吉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子铭

机关地址:钦州市钦北区平吉镇桂吉路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19﹞24号),《关于划转城乡规划管理职责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钦北编发﹝2021﹞7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依法有序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委托方决定将下列职权事项委托受委托方实施。双方遵守以下条款:

一、委托事项

对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

在本辖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对违反城乡建设规划许可规定擅自开展建设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二、委托时间

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委托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机关的权利

1.对委托的事项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上级交办的、影响较大或者认为应由委托机关直接办理的委托事项可以直接办理;

2.对受委托机关办理委托事项的情况进行考核评定。

(二)委托机关的义务

1.在委托的事项范围内,支持、配合、协助受委托机关开展工作;

2.在委托的事项范围内,承担受委托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3.在委托的事项范围内,对受委托机关开展的行政执法工作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受委托机关必须配合委托机关做好相关办理、应诉等工作;

4.委托机关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受委托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为;

5.对受委托机关办理委托事项工作进行指导,加强对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时传达国家有关政策。

四、受委托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委托机关的权利

1.在受委托事项范围内行使职权,开展行政执法等工作;

2.对委托机关的考核评定不服的,可以向委托机关申请复核。

(二)受委托机关的义务

1.必须在受委托事项范围内行使职权,开展行政执法等工作;

2.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开展工作;

3.在委托事项范围内,配合办理因开展工作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相关应诉工作;

4.积极主动为开展委托事项所涉及的执法工作创造环境条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本辖区范围内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宣传,开展执法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报告、打击城乡规划违法违规行为,受理并调查核实城乡规划违法违规线索(举报件)。

5.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在决定书下发后一个星期内向委托机关备案;每年年终以书面报告方式向委托机关报告办理委托事项、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

6.严格按照委托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制作有关法律、法规、文书、表格;

7.配合委托机关做好监督、检查和考核评定工作。

五、执法程序

(一)签订本行政处罚委托书后,受委托机关主要负责对委托范围内的执法文书进行审核签章,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审查后发出法律文书。

(二)受委托机关对城乡规划违法行为查处时,必须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行。受委托机关违法实施受委托事项或履行监管职责不力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受委托机关对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及时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报告。

(四)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构对本委托书的执行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提交同级法制部门协调,法制部门无法协调的,报请区人民政府决定。

(五)委托事项需要调整,或者本委托书有未尽事宜的,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并报同级法制部门备案。

(六)本委托书一式六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各执两份,报编制部门和法制部门各备案一份。

委托机关(章)                受委托机关(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吴雷     法定代表人(签字):王子铭

    

20259 1                2025  9 1


委托机关:钦州市钦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吴雷

机关地址:钦州市钦北区行政信息中心原计生大楼七楼(钦北区民政局旁)   

受委托机关:钦州市钦北区板城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卜涣钊

机关地址:钦州市钦北区板城镇新街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19﹞24号),《关于划转城乡规划管理职责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钦北编发﹝2021﹞7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依法有序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委托方决定将下列职权事项委托受委托方实施。双方遵守以下条款:

一、委托事项

对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

在本辖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对违反城乡建设规划许可规定擅自开展建设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二、委托时间

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委托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机关的权利

1.对委托的事项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上级交办的、影响较大或者认为应由委托机关直接办理的委托事项可以直接办理;

2.对受委托机关办理委托事项的情况进行考核评定。

(二)委托机关的义务

1.在委托的事项范围内,支持、配合、协助受委托机关开展工作;

2.在委托的事项范围内,承担受委托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3.在委托的事项范围内,对受委托机关开展的行政执法工作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受委托机关必须配合委托机关做好相关办理、应诉等工作;

4.委托机关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受委托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为;

5.对受委托机关办理委托事项工作进行指导,加强对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时传达国家有关政策。

四、受委托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委托机关的权利

1.在受委托事项范围内行使职权,开展行政执法等工作;

2.对委托机关的考核评定不服的,可以向委托机关申请复核。

(二)受委托机关的义务

1.必须在受委托事项范围内行使职权,开展行政执法等工作;

2.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开展工作;

3.在委托事项范围内,配合办理因开展工作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相关应诉工作;

4.积极主动为开展委托事项所涉及的执法工作创造环境条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本辖区范围内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宣传,开展执法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报告、打击城乡规划违法违规行为,受理并调查核实城乡规划违法违规线索(举报件)。

5.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在决定书下发后一个星期内向委托机关备案;每年年终以书面报告方式向委托机关报告办理委托事项、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

6.严格按照委托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制作有关法律、法规、文书、表格;

7.配合委托机关做好监督、检查和考核评定工作。

五、执法程序

(一)签订本行政处罚委托书后,受委托机关主要负责对委托范围内的执法文书进行审核签章,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审查后发出法律文书。

(二)受委托机关对城乡规划违法行为查处时,必须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行。受委托机关违法实施受委托事项或履行监管职责不力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受委托机关对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及时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报告。

(四)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构对本委托书的执行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提交同级法制部门协调,法制部门无法协调的,报请区人民政府决定。

(五)委托事项需要调整,或者本委托书有未尽事宜的,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并报同级法制部门备案。

(六)本委托书一式六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各执两份,报编制部门和法制部门各备案一份。

委托机关(章)                受委托机关(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吴雷     法定代表人(签字):卜涣钊

    

20259 1                2025  9 1


委托机关:钦州市钦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吴雷

机关地址:钦州市钦北区行政信息中心原计生大楼七楼(钦北区民政局旁)   

受委托机关:钦州市钦北区青塘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志林

机关地址:钦州市钦北区青塘镇政兴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19﹞24号),《关于划转城乡规划管理职责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钦北编发﹝2021﹞7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依法有序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委托方决定将下列职权事项委托受委托方实施。双方遵守以下条款:

一、委托事项

对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

在本辖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对违反城乡建设规划许可规定擅自开展建设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二、委托时间

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委托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机关的权利

1.对委托的事项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上级交办的、影响较大或者认为应由委托机关直接办理的委托事项可以直接办理;

2.对受委托机关办理委托事项的情况进行考核评定。

(二)委托机关的义务

1.在委托的事项范围内,支持、配合、协助受委托机关开展工作;

2.在委托的事项范围内,承担受委托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3.在委托的事项范围内,对受委托机关开展的行政执法工作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受委托机关必须配合委托机关做好相关办理、应诉等工作;

4.委托机关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受委托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为;

5.对受委托机关办理委托事项工作进行指导,加强对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时传达国家有关政策。

四、受委托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委托机关的权利

1.在受委托事项范围内行使职权,开展行政执法等工作;

2.对委托机关的考核评定不服的,可以向委托机关申请复核。

(二)受委托机关的义务

1.必须在受委托事项范围内行使职权,开展行政执法等工作;

2.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开展工作;

3.在委托事项范围内,配合办理因开展工作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相关应诉工作;

4.积极主动为开展委托事项所涉及的执法工作创造环境条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本辖区范围内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宣传,开展执法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报告、打击城乡规划违法违规行为,受理并调查核实城乡规划违法违规线索(举报件)。

5.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在决定书下发后一个星期内向委托机关备案;每年年终以书面报告方式向委托机关报告办理委托事项、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

6.严格按照委托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制作有关法律、法规、文书、表格;

7.配合委托机关做好监督、检查和考核评定工作。

五、执法程序

(一)签订本行政处罚委托书后,受委托机关主要负责对委托范围内的执法文书进行审核签章,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审查后发出法律文书。

(二)受委托机关对城乡规划违法行为查处时,必须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行。受委托机关违法实施受委托事项或履行监管职责不力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受委托机关对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及时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报告。

(四)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构对本委托书的执行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提交同级法制部门协调,法制部门无法协调的,报请区人民政府决定。

(五)委托事项需要调整,或者本委托书有未尽事宜的,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并报同级法制部门备案。

(六)本委托书一式六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各执两份,报编制部门和法制部门各备案一份。

委托机关(章)                受委托机关(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吴雷     法定代表人(签字):刘志林

    

20259 1                2025  9 1


委托机关:钦州市钦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吴雷

机关地址:钦州市钦北区行政信息中心原计生大楼七楼(钦北区民政局旁)   

受委托机关:钦州市钦北区小董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俊琨

机关地址:钦州市钦北区小董镇人民北路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19﹞24号),《关于划转城乡规划管理职责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钦北编发﹝2021﹞7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依法有序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委托方决定将下列职权事项委托受委托方实施。双方遵守以下条款:

一、委托事项

对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

在本辖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对违反城乡建设规划许可规定擅自开展建设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二、委托时间

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委托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机关的权利

1.对委托的事项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上级交办的、影响较大或者认为应由委托机关直接办理的委托事项可以直接办理;

2.对受委托机关办理委托事项的情况进行考核评定。

(二)委托机关的义务

1.在委托的事项范围内,支持、配合、协助受委托机关开展工作;

2.在委托的事项范围内,承担受委托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3.在委托的事项范围内,对受委托机关开展的行政执法工作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受委托机关必须配合委托机关做好相关办理、应诉等工作;

4.委托机关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受委托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为;

5.对受委托机关办理委托事项工作进行指导,加强对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时传达国家有关政策。

四、受委托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委托机关的权利

1.在受委托事项范围内行使职权,开展行政执法等工作;

2.对委托机关的考核评定不服的,可以向委托机关申请复核。

(二)受委托机关的义务

1.必须在受委托事项范围内行使职权,开展行政执法等工作;

2.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开展工作;

3.在委托事项范围内,配合办理因开展工作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相关应诉工作;

4.积极主动为开展委托事项所涉及的执法工作创造环境条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本辖区范围内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宣传,开展执法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报告、打击城乡规划违法违规行为,受理并调查核实城乡规划违法违规线索(举报件)。

5.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在决定书下发后一个星期内向委托机关备案;每年年终以书面报告方式向委托机关报告办理委托事项、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

6.严格按照委托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制作有关法律、法规、文书、表格;

7.配合委托机关做好监督、检查和考核评定工作。

五、执法程序

(一)签订本行政处罚委托书后,受委托机关主要负责对委托范围内的执法文书进行审核签章,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审查后发出法律文书。

(二)受委托机关对城乡规划违法行为查处时,必须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行。受委托机关违法实施受委托事项或履行监管职责不力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受委托机关对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及时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报告。

(四)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构对本委托书的执行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提交同级法制部门协调,法制部门无法协调的,报请区人民政府决定。

(五)委托事项需要调整,或者本委托书有未尽事宜的,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并报同级法制部门备案。

(六)本委托书一式六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各执两份,报编制部门和法制部门各备案一份。

委托机关(章)                受委托机关(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吴雷     法定代表人(签字):吴俊琨  

  

20259 1                2025  9 1


委托机关:钦州市钦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吴雷

机关地址:钦州市钦北区行政信息中心原计生大楼七楼(钦北区民政局旁)   

受委托机关:钦北区大直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陆星光

机关地址:钦州市钦北区大直镇振兴路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19﹞24号),《关于划转城乡规划管理职责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钦北编发﹝2021﹞7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依法有序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委托方决定将下列职权事项委托受委托方实施。双方遵守以下条款:

一、委托事项

对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

在本辖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对违反城乡建设规划许可规定擅自开展建设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二、委托时间

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委托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机关的权利

1.对委托的事项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上级交办的、影响较大或者认为应由委托机关直接办理的委托事项可以直接办理;

2.对受委托机关办理委托事项的情况进行考核评定。

(二)委托机关的义务

1.在委托的事项范围内,支持、配合、协助受委托机关开展工作;

2.在委托的事项范围内,承担受委托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3.在委托的事项范围内,对受委托机关开展的行政执法工作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受委托机关必须配合委托机关做好相关办理、应诉等工作;

4.委托机关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受委托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为;

5.对受委托机关办理委托事项工作进行指导,加强对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时传达国家有关政策。

四、受委托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委托机关的权利

1.在受委托事项范围内行使职权,开展行政执法等工作;

2.对委托机关的考核评定不服的,可以向委托机关申请复核。

(二)受委托机关的义务

1.必须在受委托事项范围内行使职权,开展行政执法等工作;

2.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开展工作;

3.在委托事项范围内,配合办理因开展工作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相关应诉工作;

4.积极主动为开展委托事项所涉及的执法工作创造环境条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本辖区范围内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宣传,开展执法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报告、打击城乡规划违法违规行为,受理并调查核实城乡规划违法违规线索(举报件)。

5.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在决定书下发后一个星期内向委托机关备案;每年年终以书面报告方式向委托机关报告办理委托事项、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

6.严格按照委托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制作有关法律、法规、文书、表格;

7.配合委托机关做好监督、检查和考核评定工作。

五、执法程序

(一)签订本行政处罚委托书后,受委托机关主要负责对委托范围内的执法文书进行审核签章,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审查后发出法律文书。

(二)受委托机关对城乡规划违法行为查处时,必须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行。受委托机关违法实施受委托事项或履行监管职责不力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受委托机关对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及时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报告。

(四)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构对本委托书的执行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提交同级法制部门协调,法制部门无法协调的,报请区人民政府决定。

(五)委托事项需要调整,或者本委托书有未尽事宜的,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并报同级法制部门备案。

(六)本委托书一式六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各执两份,报编制部门和法制部门各备案一份。

委托机关(章)                受委托机关(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吴雷     法定代表人(签字):陆星光

    

20259 1                2025  9 1


委托机关:钦州市钦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吴雷

机关地址:钦州市钦北区行政信息中心原计生大楼七楼(钦北区民政局旁)   

受委托机关:钦州市钦北区那蒙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冯洪钧

机关地址:钦州市钦北区那蒙镇万宝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19﹞24号),《关于划转城乡规划管理职责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钦北编发﹝2021﹞7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依法有序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委托方决定将下列职权事项委托受委托方实施。双方遵守以下条款:

一、委托事项

对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

在本辖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对违反城乡建设规划许可规定擅自开展建设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二、委托时间

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委托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机关的权利

1.对委托的事项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上级交办的、影响较大或者认为应由委托机关直接办理的委托事项可以直接办理;

2.对受委托机关办理委托事项的情况进行考核评定。

(二)委托机关的义务

1.在委托的事项范围内,支持、配合、协助受委托机关开展工作;

2.在委托的事项范围内,承担受委托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3.在委托的事项范围内,对受委托机关开展的行政执法工作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受委托机关必须配合委托机关做好相关办理、应诉等工作;

4.委托机关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受委托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为;

5.对受委托机关办理委托事项工作进行指导,加强对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时传达国家有关政策。

四、受委托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委托机关的权利

1.在受委托事项范围内行使职权,开展行政执法等工作;

2.对委托机关的考核评定不服的,可以向委托机关申请复核。

(二)受委托机关的义务

1.必须在受委托事项范围内行使职权,开展行政执法等工作;

2.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开展工作;

3.在委托事项范围内,配合办理因开展工作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相关应诉工作;

4.积极主动为开展委托事项所涉及的执法工作创造环境条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本辖区范围内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宣传,开展执法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报告、打击城乡规划违法违规行为,受理并调查核实城乡规划违法违规线索(举报件)。

5.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在决定书下发后一个星期内向委托机关备案;每年年终以书面报告方式向委托机关报告办理委托事项、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

6.严格按照委托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制作有关法律、法规、文书、表格;

7.配合委托机关做好监督、检查和考核评定工作。

五、执法程序

(一)签订本行政处罚委托书后,受委托机关主要负责对委托范围内的执法文书进行审核签章,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审查后发出法律文书。

(二)受委托机关对城乡规划违法行为查处时,必须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行。受委托机关违法实施受委托事项或履行监管职责不力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受委托机关对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及时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报告。

(四)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构对本委托书的执行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提交同级法制部门协调,法制部门无法协调的,报请区人民政府决定。

(五)委托事项需要调整,或者本委托书有未尽事宜的,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并报同级法制部门备案。

(六)本委托书一式六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各执两份,报编制部门和法制部门各备案一份。

委托机关(章)                受委托机关(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吴雷     法定代表人(签字):冯洪钧

    

20259 1                2025  9 1


委托机关:钦州市钦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吴雷

机关地址:钦州市钦北区行政信息中心原计生大楼七楼(钦北区民政局旁)   

受委托机关:钦州市钦北区长滩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振英

机关地址:钦州市钦北区长滩镇民兴路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19﹞24号),《关于划转城乡规划管理职责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钦北编发﹝2021﹞7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依法有序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委托方决定将下列职权事项委托受委托方实施。双方遵守以下条款:

一、委托事项

对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

在本辖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对违反城乡建设规划许可规定擅自开展建设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二、委托时间

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委托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机关的权利

1.对委托的事项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上级交办的、影响较大或者认为应由委托机关直接办理的委托事项可以直接办理;

2.对受委托机关办理委托事项的情况进行考核评定。

(二)委托机关的义务

1.在委托的事项范围内,支持、配合、协助受委托机关开展工作;

2.在委托的事项范围内,承担受委托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3.在委托的事项范围内,对受委托机关开展的行政执法工作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受委托机关必须配合委托机关做好相关办理、应诉等工作;

4.委托机关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受委托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为;

5.对受委托机关办理委托事项工作进行指导,加强对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时传达国家有关政策。

四、受委托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委托机关的权利

1.在受委托事项范围内行使职权,开展行政执法等工作;

2.对委托机关的考核评定不服的,可以向委托机关申请复核。

(二)受委托机关的义务

1.必须在受委托事项范围内行使职权,开展行政执法等工作;

2.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开展工作;

3.在委托事项范围内,配合办理因开展工作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相关应诉工作;

4.积极主动为开展委托事项所涉及的执法工作创造环境条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本辖区范围内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宣传,开展执法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报告、打击城乡规划违法违规行为,受理并调查核实城乡规划违法违规线索(举报件)。

5.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在决定书下发后一个星期内向委托机关备案;每年年终以书面报告方式向委托机关报告办理委托事项、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

6.严格按照委托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制作有关法律、法规、文书、表格;

7.配合委托机关做好监督、检查和考核评定工作。

五、执法程序

(一)签订本行政处罚委托书后,受委托机关主要负责对委托范围内的执法文书进行审核签章,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审查后发出法律文书。

(二)受委托机关对城乡规划违法行为查处时,必须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行。受委托机关违法实施受委托事项或履行监管职责不力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受委托机关对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及时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报告。

(四)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构对本委托书的执行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提交同级法制部门协调,法制部门无法协调的,报请区人民政府决定。

(五)委托事项需要调整,或者本委托书有未尽事宜的,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并报同级法制部门备案。

(六)本委托书一式六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各执两份,报编制部门和法制部门各备案一份。

委托机关(章)                受委托机关(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吴雷     法定代表人(签字):刘振英

    

20259 1                2025  9 1


委托机关:钦州市钦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吴雷

机关地址:钦州市钦北区行政信息中心原计生大楼七楼(钦北区民政局旁)   

受委托机关:钦州市钦北区新棠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蒋汶娟

机关地址:钦州市钦北区新棠镇新兴街7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19﹞24号),《关于划转城乡规划管理职责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钦北编发﹝2021﹞7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依法有序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委托方决定将下列职权事项委托受委托方实施。双方遵守以下条款:

一、委托事项

对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

在本辖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对违反城乡建设规划许可规定擅自开展建设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二、委托时间

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委托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机关的权利

1.对委托的事项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上级交办的、影响较大或者认为应由委托机关直接办理的委托事项可以直接办理;

2.对受委托机关办理委托事项的情况进行考核评定。

(二)委托机关的义务

1.在委托的事项范围内,支持、配合、协助受委托机关开展工作;

2.在委托的事项范围内,承担受委托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3.在委托的事项范围内,对受委托机关开展的行政执法工作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受委托机关必须配合委托机关做好相关办理、应诉等工作;

4.委托机关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受委托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为;

5.对受委托机关办理委托事项工作进行指导,加强对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时传达国家有关政策。

四、受委托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委托机关的权利

1.在受委托事项范围内行使职权,开展行政执法等工作;

2.对委托机关的考核评定不服的,可以向委托机关申请复核。

(二)受委托机关的义务

1.必须在受委托事项范围内行使职权,开展行政执法等工作;

2.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开展工作;

3.在委托事项范围内,配合办理因开展工作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相关应诉工作;

4.积极主动为开展委托事项所涉及的执法工作创造环境条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本辖区范围内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宣传,开展执法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报告、打击城乡规划违法违规行为,受理并调查核实城乡规划违法违规线索(举报件)。

5.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在决定书下发后一个星期内向委托机关备案;每年年终以书面报告方式向委托机关报告办理委托事项、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

6.严格按照委托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制作有关法律、法规、文书、表格;

7.配合委托机关做好监督、检查和考核评定工作。

五、执法程序

(一)签订本行政处罚委托书后,受委托机关主要负责对委托范围内的执法文书进行审核签章,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审查后发出法律文书。

(二)受委托机关对城乡规划违法行为查处时,必须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行。受委托机关违法实施受委托事项或履行监管职责不力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受委托机关对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及时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报告。

(四)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构对本委托书的执行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提交同级法制部门协调,法制部门无法协调的,报请区人民政府决定。

(五)委托事项需要调整,或者本委托书有未尽事宜的,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并报同级法制部门备案。

(六)本委托书一式六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各执两份,报编制部门和法制部门各备案一份。

委托机关(章)                受委托机关(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吴雷     法定代表人(签字):蒋汶娟

    

20259 1                2025  9 1


委托机关:钦州市钦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吴雷

机关地址:钦州市钦北区行政信息中心原计生大楼七楼(钦北区民政局旁)   

受委托机关:钦州市钦北区贵台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银格

机关地址:钦州市钦北区贵台镇新街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19﹞24号),《关于划转城乡规划管理职责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钦北编发﹝2021﹞7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依法有序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委托方决定将下列职权事项委托受委托方实施。双方遵守以下条款:

一、委托事项

对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

在本辖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对违反城乡建设规划许可规定擅自开展建设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二、委托时间

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委托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机关的权利

1.对委托的事项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上级交办的、影响较大或者认为应由委托机关直接办理的委托事项可以直接办理;

2.对受委托机关办理委托事项的情况进行考核评定。

(二)委托机关的义务

1.在委托的事项范围内,支持、配合、协助受委托机关开展工作;

2.在委托的事项范围内,承担受委托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3.在委托的事项范围内,对受委托机关开展的行政执法工作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受委托机关必须配合委托机关做好相关办理、应诉等工作;

4.委托机关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受委托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为;

5.对受委托机关办理委托事项工作进行指导,加强对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时传达国家有关政策。

四、受委托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委托机关的权利

1.在受委托事项范围内行使职权,开展行政执法等工作;

2.对委托机关的考核评定不服的,可以向委托机关申请复核。

(二)受委托机关的义务

1.必须在受委托事项范围内行使职权,开展行政执法等工作;

2.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开展工作;

3.在委托事项范围内,配合办理因开展工作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相关应诉工作;

4.积极主动为开展委托事项所涉及的执法工作创造环境条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本辖区范围内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宣传,开展执法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报告、打击城乡规划违法违规行为,受理并调查核实城乡规划违法违规线索(举报件)。

5.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在决定书下发后一个星期内向委托机关备案;每年年终以书面报告方式向委托机关报告办理委托事项、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

6.严格按照委托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制作有关法律、法规、文书、表格;

7.配合委托机关做好监督、检查和考核评定工作。

五、执法程序

(一)签订本行政处罚委托书后,受委托机关主要负责对委托范围内的执法文书进行审核签章,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审查后发出法律文书。

(二)受委托机关对城乡规划违法行为查处时,必须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行。受委托机关违法实施受委托事项或履行监管职责不力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受委托机关对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及时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报告。

(四)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构对本委托书的执行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提交同级法制部门协调,法制部门无法协调的,报请区人民政府决定。

(五)委托事项需要调整,或者本委托书有未尽事宜的,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并报同级法制部门备案。

(六)本委托书一式六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各执两份,报编制部门和法制部门各备案一份。

委托机关(章)                受委托机关(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吴雷       法定代表人(签字):银格

    

20259 1                2025  9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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