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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日期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 |
| 1 | 行政处罚决定书(钦北医保处字〔2025〕第1号 |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医院涉嫌医保基金使用违法案 |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医院 | 12450703747993194Q | 胡豪 | 当事人重复收费、串换诊疗项目、超标准收取费用、将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第十五条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的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175230.02元。 |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十五条第二款“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占该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医保基金支付额0.2%以下,及时改正并退回损失金额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约谈有关负责人,处损失金额1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 | 处以损失医保基金金额0.7倍罚款共计122661.01元。 | 2025年6月26日 | 自动履行2025年7月11日 |
| 2 | 行政处罚决定书(钦北医保处字〔2025〕第2号 | 钦州金太阳护理院涉嫌医保基金使用违法案 | 钦州金太阳护理院 | 91450703MA5P774440 | 赵飞强 | 当事人超标准收取费用、串换诊疗项目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第十五条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的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32560.24元。 |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占该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医保基金支付额0.2%以上0.5%以下,及时改正并退回损失金额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约谈有关负责人,处损失金额1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给予从轻处罚。 | 处以损失医保基金金额1倍罚款共计32560.24元。 | 2025年6月26日 | 自动履行2025年7月11日 |
| 3 | 行政处罚决定书(钦北医保处字〔2025〕第3号 | 广西钦州红枫叶护理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医保基金使用违法案 | 广西钦州红枫叶护理有限责任公司 | 91450703MA5P8UTT62 | 庞淅文 | 当事人重复收费、将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虚构康复治疗和中医外治项目收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 当事人重复收费、将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违法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5475.29元。属初次违法且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占上年度医保基金支付额0.1%以下,已及时改正并退回损失金额,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不予处罚;当事人虚构康复治疗和中医外治项目收费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2753.73元,在5000元以下,并已退回损失金额,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从轻处罚。 | 对当事人重复收费、将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当事人虚构康复治疗和中医外治项目收费行为,处以损失医保基金金额2倍罚款5507.46元。 | 2025年6月26日 | 自动履行2025年7月11日 |
| 4 | 行政处罚决定书(钦北医保处字〔2025〕第4号 | 钦州市钦北区青塘镇卫生院涉嫌医保基金使用违法案 | 钦州市钦北区青塘镇卫生院 | 124507037689167370 | 利子艺 | 当事人串换诊疗项目、超标准收取费用、将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虚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 当事人串换诊疗项目、超标准收取费用、将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违法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35223.43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占上年度医保基金支付额0.2%以下,已及时改正并退回损失金额由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当事人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的违法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818.12元,属初次违法且骗取医保基金2000元以下,已及时改正并退回损失金额,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 | 对当事人串换诊疗项目、超标准收取费用、将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造成35223.43元医保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处以损失医保基金金额0.7倍罚款共计24656.40元;对当事人虚构医药服务项目收费造成818.12元医保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损失医保基金金额1.7倍罚款共计1390.80元。综上两者并罚,处以罚款合计26047.20元。 | 2025年6月26日 | 自动履行2025年7月11日 |
| 5 | 行政处罚决定书(钦北医保处字〔2025〕第5号 | 钦州市钦北区贵台镇卫生院涉嫌医保基金使用违法案 | 钦州市钦北区贵台镇卫生院 | 12450703753703667R | 陈锡伟 | 当事人串换诊疗项目、虚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 当事人串换诊疗项目收费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24954.36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占上年度医保基金支付额0.2%以下,已及时改正并退回损失金额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当事人虚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619.90元,属初次违法且骗取医保基金2000元以下,已及时改正并退回损失金额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 | 对当事人串换诊疗项目收费造成24954.36元医保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处以损失医保基金金额0.7倍罚款17468.05元;对当事人虚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造成1619.90元医保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处以损失医保基金金额1.7倍罚款2753.83元,综上两者并罚20221.88元。 | 2025年6月27日 | 自动履行2025年7月12日 |
| 6 | 行政处罚决定书(钦北医保处字〔2025〕第6号 | 钦州市钦北区板城镇卫生院涉嫌医保基金使用违法案 | 钦州市钦北区板城镇卫生院 | 12450703499730124W | 藤宜桂 | 当事人串换诊疗项目收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第十五条的规定,造成医保基金损失27653.47元。 |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占该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医保基金支付额0.2%以下,及时改正并退回损失金额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约谈有关负责人,处损失金额1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 | 处以损失医保基金金额0.7倍罚款共计19357.43元 | 2025年6月26日 | 自动履行2025年7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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