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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钦北区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025-02-25 17:51     来源:钦北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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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钦州市钦北区机构改革方案》和钦州市钦北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钦州市钦北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应急管理局”)是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应急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和区委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区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拟订全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全区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指导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全区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全区应急管理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全区应对较大以上灾害协调指挥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区委、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和草原(地)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协调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各镇(街道)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负责管理全区防震减灾工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落实抗震设防要求并监督其实施。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负责指导做好地震灾害监测预报工作。制定本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情况。承担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的职责。

(九)按规定权限指导协调全区消防工作,指导各镇(街道)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十)指导协调全区森林和草原(地)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一)组织协调全区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自治区、市下拨和区本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二)依法行使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有关部门、驻钦北有关单位和各镇(街道)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三)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全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 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区本级工矿商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依法组织指导实施全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五)制定全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六)负责全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七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行政执法工作。按照分级分类原则组织开展对安全生产重点企业的执法检查。

(十八)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区应急管理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全区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少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全区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区水利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各类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协助区委、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全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区水利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地)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地)火险、火灾信息。

2)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3)区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和水旱台风灾害预防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抗御旱灾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4)必要时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区水利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区应急管理局,以区应急委名义部署相关灾害防治工作。

2.与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区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区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区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区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全区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等工作

第四条区应急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后勤保障、局机关综合文稿起草、区级绩效考评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二层机构预决算、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二层机构干部人事、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编制、意识形态、思想教育、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承担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新闻宣传、舆情应对、文化建设等工作,开展公众知识普及工作。指导应急管理系统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应急管理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社会动员工作。开展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方面对外合作与交流,按照国家要求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国际救援工作。拟订有关科技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股。承担应急值守、政务值班等工作,组织拟定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承担应对自然灾害指挥部的应急调度和现场协调保障工作。承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规划信息传输渠道,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统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全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

组织实施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指导城镇、农村、森林和草原(地)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指导协调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指导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指导协调水旱灾害、地震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指导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国家、自治区、市和区本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指导做好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组织减轻地震灾害及地震引发的其他自然灾害的综合防御对策研究,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防震减灾规划,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负责管理区本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并监督实施,负责乡镇(街道)防震减灾工作指导和检查工作。管理本区地震烈度区划成果的应用,按照有关规定监督管理全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三)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股。承担区安委办的日常具体事务,承接上级绩效考评,及时报送安委会日常报表、事故统计报表、工作总结,承担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指导协调交通、建筑、电力、水利、农林、文化旅游、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区性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防范的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组织实施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的考核工作。协调上级组织、指导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指导企业“三项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组织拟定相关行业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地方规程、标准和相关政策,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执法监督、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相关行业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工作。依法承担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助市对区内较大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危化品行业、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情况,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

第五条区应急管理局行政编制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机关后勤服务聘用人员控制数3名。

第六条区应急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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