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钦北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6年02月02日 |
| 标 题:钦北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台账 | |
| 发文字号:(钦北)应急罚〔2026〕2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2月02日 |
| 效力状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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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证件类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1 | 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王育敏木材加工搬运服务部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营业执照 | 92450703************* | (钦北)应急罚〔2026〕2号 | 行政违法行为 | 2024年12月2日8时15分,在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王育敏木材加工搬运服务部,一辆起重机在装卸吊运木料作业时,起重机吊臂发生断裂,砸向正在装卸作业车辆驾驶室顶部,发生机械伤害,致一人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2025年4月3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对《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王育敏木材加工搬运服务部“12˙2”事故调查报告》作出了批复,认定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王育敏木材加工搬运服务部“12˙2”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王育敏木材加工搬运服务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对起重机操作员岗位操作规程培训和岗位操作技术交底不到位,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的相关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处人民币伍拾壹万元整(¥:51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51 | 2026年2月2日 | 2026年2月16日 | 钦北区应急管理局 | 1145070*********** |
| 2 | 广州市迈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营业执照 | 91440116************ | (钦北)应急罚〔2026〕3号 | 行政违法行为 | 2024年10月7日12时8分许,在钦北区皇马工业园区四区广西埃索凯循环科技有限公司新建车间项目现场,一名施工人员在施工场地二楼摔伤,伤者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根据《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关于钦北区广州市迈源科技有限公司“10·7”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钦北区广州市迈源科技有限公司“10·7”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广州市迈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能严格分隔休息区与施工区,未能履行安全风险管控义务(未设置警示标识、物理隔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体责任。 |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的相关规定。 | 行政处罚 | 处以人民币伍拾伍万元整(¥:55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55 | 2026年2月2日 | 2026年2月16日 | 钦北区应急管理局 | 1145070*********** |
| 3 | 陈旺 | 自然人 | 身份证 | 430302************ | (钦北)应急罚〔2026〕4号 | 行政违法行为 | 2024年10月7日12时8分许,在钦北区皇马工业园区四区广西埃索凯循环科技有限公司新建车间项目现场,一名施工人员在施工场地二楼摔伤,伤者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根据《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关于钦北区广州市迈源科技有限公司“10·7”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钦北区广州市迈源科技有限公司“10·7”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陈旺作为广州市迈源科技有限公司含钠、钾高盐废水处理装置的设备安装工程项目现场负责人,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 陈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根据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的相关规定。 | 行政处罚 | 处上一年年收入52456元(数据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2024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工资统计调查报告》)30%罚款,即人民币壹万伍仟柒佰叁拾陆元整(¥:15736.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15736 | 2026年2月2日 | 2026年2月16日 | 钦北区应急管理局 | 1145070*********** |
| 4 | 梁军 | 自然人 | 身份证 | 511025************ | (钦北)应急罚〔2026〕5号 | 行政违法行为 | 2024年10月7日12时8分许,在钦北区皇马工业园区四区广西埃索凯循环科技有限公司新建车间项目现场,一名施工人员在施工场地二楼摔伤,伤者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根据《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关于钦北区广州市迈源科技有限公司“10·7”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钦北区广州市迈源科技有限公司“10·7”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梁军作为四川庆顺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 梁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根据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的相关规定。 | 行政处罚 | 处上一年年收入52456元(数据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2024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工资统计调查报告》)30%罚款,即人民币壹万伍仟柒佰叁拾陆元整(¥:15736.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15736 | 2026年2月2日 | 2026年2月16日 | 钦北区应急管理局 | 1145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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