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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钦北区应急管理局成文日期:2026年01月15日
标  题:钦北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台账
发文字号:(钦北)应急罚〔2026〕1号发布日期:2026年01月15日
效力状态:

钦北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台账

2026-01-15 10:24     来源:钦北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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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证件类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钦州市鑫恒顺石材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营业执照
91450703M**********
(钦北)应急罚〔2026〕1号 行政违法行为 钦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16日到该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石场料仓破碎机有开机碎石痕迹且旧石坑上部有作业现象。2025年10月9日,钦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该公司进行现场执法调查,发现该公司旧石坑上部正在挖掘作业,石场料仓破碎机正在破碎作业,石场堆料仓正在装载及往外运输石料作业。经调查认定,该公司存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违规擅自开展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依据《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矿安〔2023〕144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叁佰肆拾捌万伍仟伍佰玖拾元整(¥:13485590.00元);3、并处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1 2026年1月14日 2026年1月28日 钦北区应急管理局 1145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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