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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证件类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1 | 广西益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营业执照 | 91450100MA5******** |
(钦北)应急罚决〔2025〕15号 | 行政违法行为 | 2024年1月19日19时20分许,在S50清凭高速227KM+710m处(钦北区长滩镇出口路段),你公司在进行公路绿化隔离带养护施工时,一辆小型轿车与施工车辆发生碰撞,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5年3月21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对《清凭高速广西益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1·19”事故调查报告》作出了批复,认定清凭高速广西益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1·19”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该公司作为大塘至浦北高速公路绿化年度日常养护工程的劳务方,违反《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15)的相关规定,现场施工负责人、代理负责人、安全员在事故发生前均处于集体脱岗状态,安全员、施工员现场施工组织管理指挥混乱,冒险作业,违章操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处人民币伍拾伍万元整(¥:55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55 | 2025年11月13日 | 2025年11月27日 | 钦北区应急管理局 | 11450703M********** |
| 2 | 班海* | 法人 | (钦北)应急罚决〔2025〕16号 | 行政违法行为 | 2024年1月19日19时20分许,在S50清凭高速227KM+710m处(钦北区长滩镇出口路段),广西益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进行公路绿化隔离带养护施工时,一辆小型轿车与施工车辆发生碰撞,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5年3月21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对《清凭高速广西益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1·19”事故调查报告》作出了批复,认定清凭高速广西益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1·19”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班海*作为广西益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能有效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管理职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令第14号)第十九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处上一年年收入(¥:103976.7)的40%等于人民币肆万壹仟伍佰玖拾元整(¥:4159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4.159 | 2025年11月13日 | 2025年11月27日 | 钦北区应急管理局 | 11450703M********** | ||
| 3 | 广西北投交通养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营业执照 | 9145010072********* | (钦北)应急罚决〔2025〕17号 | 行政违法行为 | 2024年1月19日19时20分许,在S50清凭高速227KM+710m处(钦北区长滩镇出口路段),你公司劳务方广西益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进行公路绿化隔离带养护施工时,一辆小型轿车与施工车辆发生碰撞,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5年3月21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对《清凭高速广西益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1·19”事故调查报告》作出了批复,认定清凭高速广西益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1·19”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该公司作为大塘至浦北高速公路绿化年度日常养护工程的承包方,对劳务方施工人员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作业组织与管理不到位,致使施工人员和车辆“带病”作业,技术员、安全员对施工现场巡查、审核验收失职失责,违反《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15)的相关规定,未严格落实施工交通组织方案的要求,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根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急〔2024〕90号)序号58: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行政处罚 | 处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4.5 | 2025年11月13日 | 2025年11月27日 | 钦北区应急管理局 | 11450703M********** |
| 4 | 广西开鑫建材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营业执照 | 914507003********** | (钦北)应急罚决〔2025〕18号 | 行政违法行为 | 2024年11月14日17时35分,在钦北区小董镇那道村委母鸡顶风电项目施工作业现场,一辆混凝土搅拌车因司机操作不当车辆失控致一人死亡。钦北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12月1日成立钦北区小董镇广西开鑫建材有限公司“11·14”一般路外交通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2025年3月20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对《钦北区小董镇广西开鑫建材有限公司“11·14”一般路外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作出了批复,认定钦北区小董镇广西开鑫建材有限公司“11·14”事故是一起一般路外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该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车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日常维护检修、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驾驶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制度落实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处人民币伍拾壹万元整(¥:51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51 | 2025年11月13日 | 2025年11月27日 | 钦北区应急管理局 | 11450703M********** |
| 5 | 广西泰悦劳务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营业执照 | 914501005********** | (钦北)应急罚决〔2025〕19号 | 行政违法行为 | 2024年11月14日17时35分,在钦北区小董镇那道村委母鸡顶风电项目施工作业现场,一辆混凝土搅拌车因司机操作不当车辆失控致一人死亡。钦北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12月1日成立钦北区小董镇广西开鑫建材有限公司“11·14”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2025年3月20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对《钦北区小董镇广西开鑫建材有限公司“11·14”一般路外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作出了批复,认定钦北区小董镇广西开鑫建材有限公司“11·14”事故是一起一般路外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该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作为项目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对项目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间接管理责任。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行政处罚 | 处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7 | 2025年11月13日 | 2025年11月27日 | 钦北区应急管理局 | 11450703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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