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简体版| 繁体版| 智能问答 用户空间
支持IPv6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钦北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 钦北区应急管理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综合信息
发文单位:钦北区应急管理局成文日期:2025年10月24日
标  题:钦北区应急管理局2025年度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字号:(钦北)应急罚决〔2025〕12号发布日期:2025年10月24日
效力状态:

钦北区应急管理局2025年度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0-24 17:20     来源:钦北区应急管理局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被处罚单位钦州市钦北区张树*烟花爆竹店

址:钦州市钦北区大垌镇江表社区八队张树生**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树*  职务: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13117******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1月26日,钦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你检查时,发现你店涉嫌存在擅自改变经营地址的违法行为。主要证据有:1.《现场检查记录》钦北应急危爆(烟花爆竹)检记202505,共1份1页。2.钦州市钦北区张树*烟花爆竹店现场检查相片1份1页。3.主要负责人张树*和安全管理员陈玉*安全培训证(复印件)2份4页。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1页。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共1份1页。6.《调查询问笔录》(陈玉平),共12页。7.陈玉平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1页。

    以上行为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规定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应急〔2024〕90号:序号191裁量阶次B: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有其中2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店处人民币壹佰元整(¥:1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钦州市钦北区财政局,缴款通知书编号:45070325000000040356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处罚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钦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钦州市钦北区应急管理局

                 20251024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t26110482_ext.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