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钦北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5年10月24日 |
| 标 题:钦北区应急管理局2025年度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发文字号:(钦北)应急罚决〔2025〕12号 |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24日 |
| 效力状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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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钦州市钦北区张树*烟花爆竹店
地址:钦州市钦北区大垌镇江表社区八队张树生**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树* 职务: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13117******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1月26日,钦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你店检查时,发现你店涉嫌存在擅自改变经营地址的违法行为。主要证据有:1.《现场检查记录》钦北应急危爆(烟花爆竹)检记〔2025〕05号,共1份1页。2.钦州市钦北区张树*烟花爆竹店现场检查相片共1份1页。3.主要负责人张树*和安全管理员陈玉*安全培训证(复印件)共2份4页。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共1份1页。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共1份1页。6.《调查询问笔录》(陈玉平),共1份2页。7.陈玉平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1页。
以上行为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规定。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应急〔2024〕90号):序号191,裁量阶次B: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有其中2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店处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1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钦州市钦北区财政局,缴款通知书编号: 45070325000000040356,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处罚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钦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钦州市钦北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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