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钦北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5年06月16日 |
| 标 题:钦北区应急管理局2025年度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发文字号:(钦北)应急罚决〔2025〕08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6月16日 |
| 效力状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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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黄志* 性别:男 年龄:25 身份证号:45092320***********
家庭地址:广西博白县沙陂镇良村村亚妈坡队***号
邮政编码:537*** 联系电话:15277********
所在单位:钦州市安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职务:安全管理员
单位地址: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那葛村******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1月21日0时20分,钦州市安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安排人员对加工区中转仓内砂石料堵塞清理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5年5月7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对《钦州市安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钦北区大寺镇望海岭花岗岩矿“1·2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作出了批复,认定钦州市安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钦北区大寺镇望海岭花岗岩矿“1·21”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黄志龙作为钦州市安泰建材有限公司专职安全员,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员职责,事故当班人员在职不在岗,日常工作不参与安全管理工作,未按照岗位职责开展隐患排查和及时纠正违章操作。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主要证据有:1.钦州市安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共1份1页。2.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安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钦北区大寺镇望海岭花岗岩矿“1·2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及附件(钦州市安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钦北区大寺镇望海岭花岗岩矿“1·2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共1份18页。3.《调查询问笔录》(李华*、许*、李振*、张世*、张若*、吕浩*、陆雄*、黄龙*、黄志*),共13份44页。4.《人民调解协议书》,共1份3页。5.李华*、许*、李振*、张世*、张若*、吕浩*、陆雄*、黄龙*、黄志*身份证复印件,共9份9页。6.2025年安泰石场人员名单,共1份1页。7.钦州市安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工资发放表》,共1份1页。8.关于协助事故责任处理的函,共1份2页。9.吕浩*、黄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共2份2页。10.《钦州市安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钦北区大寺镇望海岭花岗岩矿“1·21”高处坠落事故》技术鉴定报告及(附件1、钦州市安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钦北区大寺镇望海岭花岗岩矿“1·21”高处坠落事故技术鉴定专家人员名单;附件2、鉴定单位资质证书;附件3、钦州市安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钦北区大寺镇望海岭花岗岩矿“1·21”高处坠落事故现场勘察报告;附件4、钦州市安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钦北区大寺镇望海岭花岗岩矿山总体布置示意图;附件5、钦州市安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钦北区大寺镇望海岭花岗岩矿事故伤亡人员情况表;附件6、钦州市公安局大寺镇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共1份59页。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第14号》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决定对黄志*处一年年收入(60892.4元)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即人民币壹万伍仟贰佰贰拾叁元壹角(15223.1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钦州市钦北区财政局,缴款通知书编号:45070325000000023176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钦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钦州市钦北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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